时间:2020-02-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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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公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要求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公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要求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
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是:财政部统一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要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要逐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强化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省级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加强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依据县乡政府需要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各省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县级区。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和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财政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明确中央将通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调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继续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大项目统筹与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包干使用”的原则,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予以倾斜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严格经费管理,按规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抓好项目实施。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财政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信息化与民生领域应用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性和带动性作用,信息惠民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逐步增多优化,均等化程度明显增强。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多元,一体化服务能力逐步加强。社会信用、城市和社区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社会管理的模式不断创新优化,多部门联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结合的综合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科技支撑手段不断升级完善,智能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信息基础条件差距逐步缩小,普惠化水平全面提升。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新型信息服务更加活跃,信息消费需求进一步释放。
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减免政策,把涉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作为治理“三乱”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等。
开发回迁安置房营业税政策明确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农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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