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侯婷艳 刘珊珊 陈华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山东财经大学)
[大]
[中]
[小]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应运而生,一方面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提高了运行效率,但同时也给金融业与客户带来高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如何规避网络金融风险,确保其快好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网络金融的风险有别于传统金融业,它在开放和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数据的实时传输,任何人都可以访问,此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
一是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受到挑战。网络金融存在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的特点,一旦各监管机构配合协调不力,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有效性。“分业监管”将被“统一监管”制度取代,传统的机构型监管已失去实际意义,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以产品的基本功能和业务模式为依据实施监管,从而较好解决金融创新的监管归属问题。同样,网络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加大各国监管当局责任的模糊性,各国央行封闭式条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应运而生,一方面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提高了运行效率,但同时也给金融业与客户带来高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如何规避网络金融风险,确保其快好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网络金融的风险有别于传统金融业,它在开放和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数据的实时传输,任何人都可以访问,此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
一是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受到挑战。网络金融存在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的特点,一旦各监管机构配合协调不力,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有效性。“分业监管”将被“统一监管”制度取代,传统的机构型监管已失去实际意义,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以产品的基本功能和业务模式为依据实施监管,从而较好解决金融创新的监管归属问题。同样,网络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加大各国监管当局责任的模糊性,各国央行封闭式条件下的监管模式有效性减弱。东道国与母国在网络金融监管上严厉程度的分歧极可能造成监管不充分,因此,基于各自国家利益的国际间的联合监管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崭新课题。
二是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缺位。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网络金融在许多国家起步较晚,相关法规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多不明确,缺乏与网络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一般通过仲裁解决问题,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执,监管部门难以公正、高效处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显滞后,传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已不能满足日益丰富的网络金融活动。法律体系不健全会不断累积新的风险,尽快完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问题。
三是对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首先,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网络金融业务,造成新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其次,网络金融的不断创新催生了网络犯罪的创新,新的网络风险形式不断涌现,比如电子扒手、网上诈骗、电脑黑客、信息污染等。再次,网络金融业务凭借信息流展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不断更新,金融机构有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金融监管。另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开始跨入金融领域,金融监管更难以落实。网络金融业务的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对金融知识和信息技术要熟练掌握,还要有深厚的金融法律功底。然而真正能满足网络金融监管需求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尚未形成。
四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边界、力度不好把握。网络金融的监管力度是目前各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其有序发展。监管力度过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监管力度过大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由于网络金融转移成本较低,许多客户与资金会向监管力度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迁移,若一国或地区倾向于保护本国的金融产业,则会损失社会资源,降低整体社会福利水平。因此,监管机构在致力于维护网络金融安全运行的同时,也要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宽松的空间,积极引导金融产业良性竞争,合理配置有限资源。
二、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首先,市场准入要慎重。为了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进行,在法律中要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对于特殊交易应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规定。市场准入机制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不能损害公平竞争或降低市场效率。其次,数据电文要真实。网络交易的虚拟化使得证据的提供十分困难,而真实的数据电文是强有力的证据依据。网络金融机构掌握着整个交易流程中的重要信息,因此金融机构有法律义务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再次,电子签名要合法。在交易过程中,只有电子签名真实合法才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构成及其当事人对电子签名应遵循的法律责任。最后,事故责任要明确。当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出现故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法律应当针对不同情况明晰责任。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责任承担上,金融机构应当担负重要责任。
二是完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体系。现场检查主要关注风险管理是否适合,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通过对网络防火墙功能、技术要素、客户口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网络金融选择恰当技术。非现场检查着重对业务发展规模进行检查,比如受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的次数、业务覆盖区域、交易额等。随着金融交易的虚拟化演进,非现场检查愈加显示出其优越性。IT技术推广应用增大了非现场监管的覆盖面。监管机构应逐步过渡到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轨道上来,并为现场监管提供警示信号。
三是建立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督,创造更多的编外监管者。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网络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其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增强金融业的透明度。网络金融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比传统金融业更为严格,要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鉴于网络金融的虚拟化运作,不断创新信息披露方法对于维持有效的信息监管尤为重要。
四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国内外合作与协调。各监管部门要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源库,及时沟通与协调,促进联动监管,有效防止重复性监管与监管真空。同时,随着网络金融全球化发展,各监管机构面临着跨国性的监管业务,单个国家的力量通常鞭长莫及,各监管当局要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既要与其他金融体制相适应又要合乎国际标准。通过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对利用网络银行途径从事跨国走私、贩卖毒品、非法避税、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切实保障全球网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
五是建立金融机构自律制度,注重发挥其自我约束作用。网络金融的全球性、匿名性、便利性大大降低了监管当局单方面制定的规则的有效性,金融企业可以利用网络金融的特性规避金融监管。监管当局在网络金融发展中只起到促进者与协调者的作用,真正控制风险则要靠金融机构本身。因此,加强外部强制监管与机构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监管当局应加强信息沟通,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健全的内控系统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识别风险隐患,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 刘慧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