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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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保障力度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保障力度。一要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帮扶。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务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将劳务报酬比例由10%提高至15%,拓展扶贫车间、公益岗位等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将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长至今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加强摸底排查,做好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边缘人口,可纳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技能培训等扶贫政策给予支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扩大销售,增加农民收入。二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低保、救助等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做好临时救助。三要在落实落细今年已出台的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失业人员帮扶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将2019年1月以来参保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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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保障力度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保障力度。一要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帮扶。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务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将劳务报酬比例由10%提高至15%,拓展扶贫车间、公益岗位等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将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长至今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加强摸底排查,做好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边缘人口,可纳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技能培训等扶贫政策给予支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扩大销售,增加农民收入。二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低保、救助等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做好临时救助。三要在落实落细今年已出台的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失业人员帮扶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将2019年1月以来参保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
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项目实施工作。《通知》提出,资金项目进一步向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倾斜,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通知》强调,各地要持续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调整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切实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细化明确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程序和帮扶措施,于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区域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落实帮扶政策,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省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开展动态管理,“三区三州”县和“三区三州”外中西部169个深度贫困县的监测对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建档立卡人口的10%,其他地区一般为5%左右;加强监测评估。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财政部印发《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各省在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实施期内,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倾斜。
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深度贫困挂牌督战,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保障力度,科学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并防止提标扩面倾向;强化政策资金跟踪问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加强教育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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