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建议国家要从制度设计上,把高地位高待遇高福利留给德才兼备的科研、军事技术人员,国家的兴衰要靠科技、教育、医疗。这一来自科研一线的呼声,与近年来我国顺应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推出的建设科技强国根本之策,实施知识价值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人”的创造活力和动力,是高度契合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的规划制定、预算编制、集中支付和监督指导者,在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改革中责无旁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方面,财政部门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普”与“特”的关系。从理论上讲,财政资金绩效预算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放权”与“问责”相结合。一方面,政府赋予部门充分的自主权,由其在预算拨款额度内自行决定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和分配预算资金,从而保证部门目标实现;另一方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效果和预算管理能力,辅以相应的问责机制,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但问责到位与问效落实具体到实践是有较大难度的。当下,我国政府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是“个例”还是“共性”,在科教、科普等科技的其他方面,乃至教育、文化、社保等诸多公共领域有无类似的扩大自主权的需要,亟待财政政策制定者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公平与效率、战略安全等进行多维综合考量与系统设计。
二是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在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中,财政部门既要在放权中做到有所放、有所不放,又要在监管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确保各级财政部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关于下放预算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权限的同时,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增强预算透明度、用好财政激励政策等宏观管理和间接干预方面要加力,守住“安全”底线,建立起“放”与“管”的动态平衡机制,在政府管理框架内找到一种“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度。
三是处理好“简”与“优”的关系。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对于财政部门而言,要“管得少”,即做到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简化项目过程管理、改进项目验收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其最大的财物自主支配权,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进一步讲,“管得少才能管得好”。“管得少”不仅不会弱化财政的管理作用,反而有利于其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注重财政与科技、教育、人力等部门的“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证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力量的参与,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寻求“治本之策”,实现更加彻底地“放”、更加有效地“管”、更加优质地“服”,从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处理好“投”与“产”的关系。简政放权,是政府创新管理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一种行政策略和政策导向,其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具体操作中,要避免出现“本末倒置”,过度关注放权,诸如放什么、放多少、怎么放等操作层面,而忽略了放权的价值取向和预期目标。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目的在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促进其科研成果转化,进而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注入不竭动力。这一课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改革来从制度层面破解。财政部门要协同科技管理部门把握科技专项资金功能性质,对科技专项资金从权责配置、工作任务、资金性质、支出范围、收益对象等方面进行目标功能梳理和指标细化分解,研究制定出一套严谨、科学、量化的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及绩效目标指标标准制定规范。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既聚焦科研成果数量、质量、时效等产出指标,更关注科研成果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效果指标,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以强化对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与管理水平。
以上四个关系的把控,既要遵循科学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着力增强创新活力,又要有利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全面提升创新绩效。
【本文为河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简政放权下的科研项目经费自主权研究”(19457638D)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