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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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二是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
支持新型冠状病...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二是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明确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对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三是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四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财政部公布一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
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明确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省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通知》要求,各省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三是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
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新平台)上线运行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发布《关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新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新平台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最新信息技术成果,扩展了平台架构和功能,提高了信息校验度和准确性,增强了智能监管和大数据计算分析能力,便利了信息获取和关联检索应用。新平台的上线,将进一步带动PPP领域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发布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公告,自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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