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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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和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紧急动员、迅速行动,勇担重任,尽锐出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湖北省财政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政治引领,建立应急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一时间成立财政厅应对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物资保障组、资金组、机关防控组等4个办事小组,理顺工作职责,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机关防控,全力应对疫情。省财政厅做到1个工作日内“办文报批、资金挂网、文件下达、通知市州”四个到位。
省财政厅建立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和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紧急动员、迅速行动,勇担重任,尽锐出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湖北省财政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政治引领,建立应急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一时间成立财政厅应对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物资保障组、资金组、机关防控组等4个办事小组,理顺工作职责,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机关防控,全力应对疫情。省财政厅做到1个工作日内“办文报批、资金挂网、文件下达、通知市州”四个到位。
省财政厅建立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对统筹各级财政补助和相关资金后仍有困难的,采取先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资金,绝不能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绝不能因财政责任不落实影响疫情防控。在省财政厅指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资金筹集拨付应急机制,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
强化经费统筹,确保疫情保障到位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迅速拿出11条“真金白银”的硬措施,加强经费筹集、加快资金拨付、加大政策落实,全面压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政治责任。
省财政厅明确,对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负担费用。实行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工作补助和工伤保障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市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相关疫情防控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统筹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好专项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好基建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统筹好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集中财力保障疫情防控。截至2月5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已筹集防控经费61亿元,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患者救治,确保不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
运用财税政策,强化物资保障
疫情当前,保障物资供应是防控疫情的基础条件。2月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从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实施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补贴、推动无接触餐饮配送行业发展等4个方面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鼓励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供应。为缓解口罩、防护服等医护物资供应紧张状态,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在资金拨付时,明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省财政先行预付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和物流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加强收储调运;对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充分保障防疫工作所需。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截至2月5日,省级已拨付省内相关企业3.42亿元,保障急需医护物资供应。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一方有难,八方驰援。对支持湖北疫情防控的企业,即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稳定农贸市场经营,确保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据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出摊记录登记和检查情况,商务部门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补助。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同时,为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鼓励各大订餐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向消费者推广无接触订单模式。
强化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省财政厅加强与卫健、医保、人社、发改、经信、市场监管、人行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印发或转发政策文件,针对便捷政府采购、统筹经费结算、做好资金监管、列支救治费用、发放各类补助、实施金融支持等关键问题,逐项细化支持办法,多措并举保障疫情防控。特别是在提前开启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全面明确经费结算管理办法等方面,解除了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市县财政的后顾之忧,推动经费加快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印发《关于建立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的通知》,建立全省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要求各地报送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及疫情防控财政投入等情况,及时掌握各地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进展,每天向上及时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疫情防控 财政全力以赴
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制度先行,建立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机制。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迅速落实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通知》等政策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库款保障紧急预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相关经费标准、保障渠道、库款调度等内容,建立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出台针对性帮扶措施。
专项保障,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
以人为本,财政负担医保之外医疗费用。1月27日,北京市明确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月29日再次明确财政保障政策从确诊患者延伸至疑似患者。
明确补助,加大疫情防控人员保障力度。落实国家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优化服务,多种手段保障防控物资供应
财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财政资金保障、金融支持等多种手段保障北京市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生产,支持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有效支撑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建立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采购。紧急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落实税收优惠,助力防疫物资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支持科技攻关,加强疫情防控支撑。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加强对企服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多项“暖企”政策,制定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及《北京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涉及财政补贴、融资担保、政策采购、税费减免等多种政策工具“组合拳”,以切实有力的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企业发展。
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与返还,直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是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二是减免中小微租户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三是对受疫情影响最为突出的文旅产业、餐饮服务业、出租行业等通过贴息、贴租等奖励进行帮扶。四是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做好企业服务,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一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通过返还失业保险费、给予岗位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二是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让渡政府采购的市场空间给中小微企业。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财政金融手段协同发力,支持相关企业应对疫情。协调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支持首都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在保企业融资服务平稳过渡。积极协调银行共同做好续保、续贷工作;设立“助困抗疫绿色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直接相关企业可免收担保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风险容忍度、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鼓励担保机构为涉及防疫防控相关企业提供担保支持。相关担保业务优先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优先获得再担保代偿补偿,再担保费相应予以减免。
做好政策宣传,提振社会信心
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相关政策,汇编形成《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经费管理财政财务政策解答》,对资金保障相关要求、措施、程序等进行细化解读宣传,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同时,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同声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将财政部门应对疫情的相关举措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进行发布,及时做好网民回应。
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答与宣传,提振企业信心。针对近期社会关注度高的税费减免及便利纳税政策问题,会同税务、人保等部门,梳理了《优化纳税营商环境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问题解答》,包含6方面15项政策解答,以简洁明了的问答形式全面回答了捐赠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疫情期间税费缴纳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等一系列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并及时通过市财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发布,确保相关企业应知尽知,为企业疫情期稳定发展做好服务,提振信心。
天津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防控
坚守政治机关定位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发布致全体党员干部的一封信和倡议书,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发挥表率作用,深入区、街调研了解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听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落实防控工作经费补助政策
早在1月17日,市财政局就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主动对接市卫生健康部门,了解全市传染病医疗物资储备情况,拨付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同时协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通绿色拨款通道,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节假日无休。足额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截至2月3日,市财政已累计拨付卫生部门防控资金2.9亿元。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专项拨付1.2亿元医保基金,提前拨付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对于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保人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未参保人员,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财政资金保障。
落实临时工作补助政策
对于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分别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和200元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落实工伤保险政策
配合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防控资金市区联动机制
督促各区加强信息沟通,落实投入责任,采取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的方式,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各区转移支付力度,累计下达各区防疫资金0.9亿元,有力支持各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工作。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据统计各区已累计安排区级资金2.9亿元。
开通采购绿色通道
出台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工程、货物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同时要求采购人加强采购内控管理,在提高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保障采购质量。
加强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指导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出台《关于降低担保费率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开通绿色审批通道,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发挥增信保障作用,做好续保保障等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特事特办 加快拨付 坚决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提高站位、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高云霄先后5次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听取专题汇报,研究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1月21日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疫情防控报告制度以及厅领导、相关人员在岗值守和值班制度,研究批准先期调整拨付全省防疫资金和紧急状态下资金保障措施。高云霄厅长要求,全省财政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干在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1月27日,继续召开专题会议,对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强调,要全力保障资金需求,确保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病人救治和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会议要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人员要提前返岗并做好防护,要加强厅机关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报告制度和厅领导、相关人员在岗值守和值班制度,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做好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
特事特办、加快拨付,坚决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1月23日,紧急拨付资金5157万元,专项用于省级购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遵照通知执行。1月28日,紧急下达第二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55291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由69元/人提高到74元/人,增额共计37780万元,主要用于乡村和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省本级医保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和石家庄市五院拨付预付金300万元。1月30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制定了具体保障措施。一是减轻市县负担,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不负担。二是保障防控工作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相关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不直接从事防疫工作的公务人员不含在列),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三是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优先调整部门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保障,必要时可动用预备费,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考虑全省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工作开展情况,经与省卫生健康委紧急磋商,1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紧急预拨各市(含雄安新区)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5000万元,用于市级疫情防控及患者救治工作。同时,紧急拨付省卫生健康委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经费300万元,专项用于集中办公急需的办公设备购置、生活保障及防控知识宣传等支出。截至2月1日24时,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疫情防控资金11.69亿元,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监管、物资保障和交通防疫等方面。
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全力做好急情应对工作
建立内部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急情应对。一是实行首办负责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首办负责制,压实责任。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协调人行及金融机构,在特殊时间保证资金拨付。三是强化特急应对。出现特急资金需求,由财政先行垫付。四是简化采购程序。对疫情急需项目,按照规定直接采购。五是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活动。及时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政府采购开评活动,必须采购项目按照防护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适当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和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防控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方面,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的使用效益。系统指导、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全省财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研究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全省财政系统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和资金筹措拨付工作,切实做好当地疫情防控资金保障。
山西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政策保障 全力支持守住疫情防控阵地
靠前站位、履职尽责,加快推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实
一是省财政厅坚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和头等大事,认真履行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领导小组“医药和物资保障组”牵头部门各项工作,第一时间建立全厅疫情期间出台文件及拨付资金情况台账,加快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建立疫情投入日报制度,要求市县财政局从1月24日起,按日报送疫情防控专项投入情况,省财政厅及时汇总全省财政投入情况。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委相关通知精神,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委通知精神 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财政部门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统筹谋划,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合理筹集调度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是扎实做好厅内防控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春节假期结束后全厅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处室单位按日报告干部职工是否有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是否与疫情较重地区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是否有身体不适症状或正接受密切观察等情况,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不出纰漏。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保财政业务不停摆、不耽误。
明确政策、全额补助,切实加强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保障
一是及时明确确诊患者医保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全省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次日,省财政厅即会同相关部门明确了确诊患者医保政策。对于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同时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疑似患者医保政策。在已明确确诊患者医疗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疑似患者医保政策。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异地就医的疑似患者同样享受此政策,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市级财政全额补助。
三是健全完善未参保患者医保政策。明确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尚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可进行补缴,自缴纳之日起,可享受本次及之后就医的报销待遇。
目前,山西省户籍居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均有了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均实施财政全额补助政策,确保了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延误就医。
加强统筹、足额安排,全力做好全省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一是明确相关经费保障政策。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同时明确,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是持续提升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能力。及时拨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专项补助资金、核酸提取试剂经费等,支持省内医疗机构购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疗救治设备及救治物资。同时,安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省内部分定点传染病医院病房改造项目建设。
三是紧急启动疫情防控资金的应急调度机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保证及时、足额调度资金,同时,加大库款保障力度,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厅密切关注各县(市、区)库款情况,对疫情防控支出有困难、特别是春节期间出现资金缺口的县,调度应急资金给予支持。
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投入疫情防控资金13.84亿元,坚决支持全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守住疫情防控“山西阵地”。
关心关爱、保障权益,认真落实医护防疫人员保障政策
一是认真落实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按照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和每人每天200元两类标准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二是及时明确医护防疫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采购
一是努力减轻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费用负担。明确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山西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鼓励企业尽快恢复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的防护用品。
二是紧急下达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重点应急物资供应,对疫情期间在保障全省疫情防控重点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每户100万—300万元奖励,同时对全省企业实施的疫情防控重点应急物资扩产、转产项目予以支持。
三是建立应急采购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取消电子卖场直购限额,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四是积极拓展采购渠道。充分利用山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优势,先行推动山西省生产的疫情防控产品、服务上架电子卖场。同时,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口罩、防护服、隔离服等有助于疫情防控的各类产品和服务。
五是持续提高采购办理效率。创新电子卖场进驻管理方式,采用承诺报备制,供应商承诺有能力依法提供疫情防控产品即可在4小时内上架展示和销售。发挥好省级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统计各单位采购需求,推进采购供需信息对接,努力组织急需产品采购货源。设立疫情防控采购服务24小时联系电话,及时保障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与此同时,疫情期间,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确保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着眼一线防控需要 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到位
自治区财政厅第一时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资金保障组、机关和住宅区防控组、综合协调组,明确防控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社保保障、预算管理、国库资金调度、政府采购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实行上下联动监控,保障防控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截至2月2日,全区各级财政已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0.5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01亿元;自治区本级1.1726亿元;盟市、旗县合计7.3874亿元。
中央财政下达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人均补助标准中新增5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此项资金合计1.01亿元;同时补助自治区专项防控经费1亿元。
自治区本级财政在向疫情救治定点医院自治区第四医院拨付专项资金553万元的基础上,再次追加预算9700万元,用于保障中央补助政策的落实、专项设备和防护消杀用品购置等;拨付自治区第四医院、疾控中心和药品监管局各500万元,合计1500万元;拨付工信厅物资储备3000万元,下达年初预算基本公共卫生用于乡镇和社区防控经费1473万元。
盟市、旗县财政积极筹措各类资金7.3874亿元应对疫情,主要包括预拨患者救助资金、专用设备和防控物资购置经费、疫情防控人员补助等。
着眼一线防控需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是及时明确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异地患者保障政策。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保障,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对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补助政策,中央和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对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先治疗后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
二是保障医务防疫人员临时补助。为关心和保护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会同卫健部门制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控防治工作的医务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从事治疗、诊断、护理等工作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对在疫情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感染或死亡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经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予以保障。
三是保障好基层财政库款充足。疫情期间,自治区财政加强了对各级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对库款保障水平较低的盟市、旗县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1月31日,自治区财政紧急调拨财政库款38亿元,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2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疫情防控救治专项经费4亿元。确保困难群众疫情期间的生活得到及时救助,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疫情防控经费得到及时保障。
四是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地区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的,按照财政部建立的采购“绿色通道”政策和财政厅公布的全区统一集采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加强对紧急采购需求的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实现快速高效。
辽宁省财政厅:全力保障 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把做好疫情防控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细抓实,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严格落实Ⅰ级响应要求,以战时状态、战时思维、战时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政策资金保障组,压实责任、明确分工。全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坚守岗位、靠前指挥,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休假、到岗到位,认真履职尽责。
出台保障政策,确保防控需求
按照财政部等中央部委文件要求,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和省市分担责任。
一是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以上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二是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以上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省以上财政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省以上财政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与市据实结算。
四是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级次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中央级和省级医疗机构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各地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是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同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辽宁省企业生产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防控疫情所急需的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印发《关于抓紧提供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情况的函》,致函省卫生健康委统计辽宁省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确保辽宁省进口的防控疫情物资及时享受到国家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
加强经费保障,做好资金调度
疫情发生后,辽宁省财政厅立即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向各市财政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拨付资金11.61亿元。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积极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投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截至2月4日14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向有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拨付疫情防控资金12.6亿元,其中:省本级0.83亿元,各市11.77亿元。
辽宁省财政厅还第一时间建立了全省疫情防控资金调度和财政系统内人员安全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地从1月21日起每日按时填报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将调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政府。第一时间向各市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出现保障困难的县区,要及时采取紧急调度库款等措施予以支持。市级财政部门出现库款调度困难的,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截至目前,各市均已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全省未发生库款调度困难问题。
开启绿色通道,保障物资采购
为确保疫情防控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供应,辽宁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于1月23日开启了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采购疫情防控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部门可按照紧急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全力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及时供应,确保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有序开展。
下一步,辽宁省财政厅将及时拨付资金,保证相关部门采购医用物资需要。督导各级财政做好资金调度,对出现保障困难的市县,及时采取紧急调度库款等措施予以支持,确保资金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吉林省财政厅: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防治财政保障工作
全力保障防控所需各项资金
疫情发生以来,吉林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统筹部门项目预算安排,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疫情防控所需各项资金,同时督促市县落实责任,全力筹措调度资金,全面保障疫情防控各类经费需要。要求各地方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利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调整增加预算安排。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要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的所辖区域资金保障力度。截至1月30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筹措到位资金近7亿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等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设备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备等方面。
完善资金管理流程
为保障防控各项资金及时到位,省财政厅特事特办,预拨了部分资金,并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切实管好用好预拨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辖区,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市)、区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及时制定财政相关补助政策
明确医疗救治和防控物资购置补助政策。会同省卫健委下发《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患者救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全力保障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经费。
制定国库资金保障应急预案并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工作预案,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加强对各级财政库款监测和调度;对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工作。
出台患者医疗保障及医护人员工伤保障政策
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人社厅等部门及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感染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个人负担费用的财政补助政策,以及感染患者的工伤补助等政策。
支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强化防控资金的使用监管
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各部门提出的各类防控经费需求,可参照省政府对省级防控经费需求安排确定的原则要求,先由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便于资金统筹调度安排,避免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黑龙江省财政厅:尽锐出战 全力应对疫情
在组织上迅速响应
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后,省财政厅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省财政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疫情防控资金保障落实工作;将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交通管制、市场监管等方面涉及的资金保障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并明确专人负责、24小时待命,同时,针对春节放假这一实际情况,积极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沟通,畅通资金拨付渠道,确保春节放假期间疫情防控资金随时办理支付。第一时间制发了《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在行动上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积极与省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资金需求情况,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迅速拨付疫情防控资金。1月23日,在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提出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后,省财政厅迅速将首批疫情防控救治资金和医保基金3930万元拨付到位(其中,应急救治资金1930万元、省级医疗保险基金2000万元)。同时,坚持非常时期要有更快的响应措施和更有力的对策办法,在春节放假期间,第一时间建立了全省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日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全省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情况。截至2月2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资金16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2.05亿元,医保基金安排3.95亿元。此外,春节放假前,对市县进行了资金调度,在保障基本工资和养老金等基本民生支出的同时,保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资金需要。
二是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实行“特事特办”,打破常规流程,明确应急采购程序,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能够第一时间送到最急需的地方。
三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厅主动作为,积极会同省卫健委第一时间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由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的一类补助标准,明确予以“顶格”补助;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四是落实医疗保障政策。1月23日,省财政厅配合省医保局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的报销政策,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是落实医护人员保障政策。1月24日,省财政厅配合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列支渠道。
以上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确保了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了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明确了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补助和保障政策。
省财政厅将继续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筹集调度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耽误患者救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全力支持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财政厅: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及时建立工作机制,迅速落实疫情防控经费
疫情发生后,及时成立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1月23日,省财政紧急拨付省卫健委疫情防控经费1亿元,专项用于购买防疫物资和医疗救治。1月30日,省财政厅按照各设区市确诊人数,及时下达中央防控新冠疫情专项资金1亿元,确保市县防疫资金投入。1月31日,省财政厅统筹中央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4.14亿元,加强乡村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2月2日,省财政厅紧急拨付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疫情防控补助)2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据统计,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已拨付防控经费35.67亿元。
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减轻市县财政疫情防控资金压力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6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对市县补助20%,市县仅需负担20%。同时,对于困难市县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费用,省财政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分类施策,确保政府采购安全有序
对于紧急采购的项目,要求采购人严格执行财政部采购便利化通知要求,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必须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网上投标、开标、评标模式,确需现场投标、开评标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非必须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电话告知报名供应商,具体恢复时间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
建立特殊拨款通道
为确保疫情防控所需物资采购资金能够迅速及时支付,省财政厅紧急协调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向总行申请,提高节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的资金限额。
加强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
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的金融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切实保障全省粮食、蔬菜、肉禽蛋奶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供给。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力支持疫情防控
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市县财政部门、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赋能作用,主动践行社会责任,优化业绩考评指标,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加大投资保障力度,助力企业度过困难,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
支持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实现“两个确保”
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各项医保支付政策,对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明确由财政给予补助,切实保障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做到“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保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合理待遇
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分别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和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或因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安徽省财政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财政力量”
“一把手”抓“一把手”,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
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是头等大事,是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厅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及资金政策组、宣传综合材料组、机关防控后勤组等3个工作组,先后召开5次领导小组会议,一体化做好资金拨付、政策落实、物资采购、新闻宣传、机关防控等工作。同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本处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形成“一把手”带头抓、“关键少数”示范做、干部职工主动做的工作格局,真正把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负责。
守护“生命线”,坚持当好疫情防控的坚强后盾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疫情发生以来,财政厅党组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疫情防控保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安排防疫资金,出台补助政策,完善财政资金采购制度,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是健全医疗救助政策。1月22日、28日,会同省医保局先后制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确保确诊患者和符合条件的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1月30日,配合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印发《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感染或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政策。1月25日和2月2日,分别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立足财政职责,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三是开辟应急绿色通道。1月26日,印发《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2月1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资金保障管理办法》,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资金预拨制度,假期库款正常调拨,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四是强化资金投入保障。一方面,通过统筹中央资金、安排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另一方面,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动支省长预备费1亿元。截至2月2日,累计拨付中央和省资金44.3亿元,其中中央33.8亿元,省级10.5亿元。五是统筹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出台援企稳岗支持政策、印发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制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积极参与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0条政策制定,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送上“三封信”,坚定疫情防控工作的信心共识
远离疾病,是大家共同的愿望;战胜疫情,需要大家共同参与。针对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干部职工陆续返回上班的情况,为保护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传达省委《致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封信》,发出《致全厅干部职工的一封信》《致全厅离退休干部的一封信》,要求干部职工加强卫生防护、掌握就诊知识、做好正面宣传,统筹做好来访人员出入管理、日常工作联系,并暂时关闭厅机关职工活动场所及老干部活动室,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坚定信心决心、一起守护美好家园。
围绕“一盘棋”,坚守财政疫情防控的阵地防线
上下同欲者胜,风雨同舟者赢。向全厅各处室单位印发《厅机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方案》,围绕加强自我管理、强化疫情防范,在值班值守、办公区域、食品卫生、公务出差、交通出行、车辆停放等重要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干部坚持每日测量体温,处室单位每日上报异常情况人员信息,真正发挥各处室单位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让党旗在财政疫情防控第一线高高飘扬。厅党组印发通知,要求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强财政保障、完善政策举措、积极主动服务、相互支持配合,要求相关处室单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相关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后,立即告知并督促市县作出资金具体安排,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尽早发挥资金效益,推动全厅和全省财政系统“一盘棋”。
福建省财政厅:全面发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财政保障
靠前指挥,担当作为,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并按照保障工作要求,分设6个小组,各司其责,统筹推进。在全面对接财政部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指导,确保各地财政部门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同时,做好对口督导福州市疫情防控工作。
特事特办,精准发力,及时出台医疗救治政策
针对疫情发生后最急迫的医疗救助保障问题,省财政厅协同医保、卫健委等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确保居民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一是明确对确诊患者实施综合保障。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其医疗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既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就医地具体制定政策进行综合保障,省级财政予以补助。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
三是动态调整医保报销范围。疑似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诊患者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突出重点,兜牢底线,全力保障防控资金供给
省级财政及时安排16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保障,特别是加强对医疗、防控物资的经费保障。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下达24.9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一是对全省基层单位购置急需防控物资给予支持。省级财政下达5亿元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购置急需的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并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
二是鼓励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加强药品配备。凡在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采购的清单内治疗防控药品,疫情结束后存量无法通过日常销售进行消化的部分,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对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的,在中央财政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50%贴息支持。对福建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对生产调运口罩、消杀药水等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物资的企业给予补助。
四是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急需设备和试剂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采购经费,用于采购当期疫情防控需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动物防疫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加强协调,积极对接,做好其他相关保障政策
一是落实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二是明确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对在防控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是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主动服务,提高效率,实施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一是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规定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防控疫情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二是对进口相关防疫物资给予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明确福建省组织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第一批名单,对包括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口的口罩、医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消毒液等9种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开通国库集中支付“绿色通道”。鼓励支付单位应尽可能采取财政授权支付自助柜面系统、财政直接支付无纸化申请渠道办理业务,并启用电子批量支付功能支付给个人相关款项。对防控疫情资金支付,要求各代理银行确保每日24小时全天候办理,因人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资金垫付的,由财政按相关规定统一承担垫付资金利息。简化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购买外汇资金支付手续,相关支付单位可直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同户名外汇专户划转资金,不再需要审核通过。
四是完善防控期间会计服务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备案,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使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附件上传功能,主动引导和要求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同时,调整相关考试和培训时间安排。
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是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是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强调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是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督职责。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和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健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是建立疫情防控资金日报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全省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情况,做到数据统计一日一报。
江西省财政厅:积极应对疫情 支持经济稳定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建立应急机制。疫情发生后,江西省财政厅当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事项,启动绿色通道,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普遍启动了应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各项工作,切实履行财政职责。
全力保障经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据统计,截至2月7日,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疫情防控经费18.4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1亿元。同时,迅速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求确保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制定特别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紧急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经费保障、政府采购、库款调度等多个通知。如对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特殊机制,开通采购“绿色通道”;紧急下拨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制定财政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实施每日调度制,截至2月7日,已紧急调度市县资金共计26.1亿元,有力支持了各地疫情资金支付保障。同时,为支持湖北打赢疫情防控战役,省财政专门划拨500万元资金向湖北省捐款慰问。
强化资金监管。做到“关口前移”,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发放等登记台账,既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严禁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科学、规范、高效使用。
发挥财政职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明确“20条”财政举措。2月4日,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涉及财政部门牵头的主要有三条:一是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予以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二是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三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此,省财政厅第一时间研究部署,2月6日即印发贯彻落实通知,细化具体的配套举措,明确政策内容,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申报条件、减免细则、补贴标准、享受的对象范围等信息,让政策家喻户晓,符合条件的都能应享尽享。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中央支持保供的财税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企业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等,认真实施好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增值税等优惠举措。紧盯疫情发展态势,深入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进一步为企业减轻负担,帮助企业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部分税收。
打好支持实体经济“组合拳”。省财政坚持打好政府基金、财园信贷通、融资担保等财政“组合拳”,进一步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着力加大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财园信贷通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质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其他财园信贷通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2020年2月至5月底,可对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6个月。同时加快贷款审批流程,通过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审批。着力做大融资担保。1月31日,省财政厅所属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设计推出“抗疫担保贷”产品,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单户最高额1000万元、取消抵(质)押物要求、免收担保费的“极速”担保,全力支持医疗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同时,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减半再担保业务费用,免收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再担保费等。着力实施农业担保优惠政策。2020年2月至5月底,对全省“菜篮子”“米袋子”等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农业经营主体,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项目担保费率由原来的0.8%下调为不超过0.5%,其他项目担保费率由原来的1.5%下调为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经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续保、调整担保周期等方式持续提供担保服务,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提供资金帮助。
抓好财政运行调度。今年以来,全省财政部门积极组织收入,加强各项重点支出和民生支出保障,在疫情严峻形势影响下,全省财政收支运行平稳,为稳定经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随着疫情对全省经济影响的显现,财政收入也可能在今后几个月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对此,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主动应对形势变化,认真研判,提前做好收入预测,加强库款动态监测,密切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
压减一般性支出。今年财政收入增长不确定因素增多,新冠肺炎病人救治和疫情防控等民生支出也将大幅增长,全省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对此,省财政厅将遵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从严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能省则省、能减则减,省级一般性支出按照10%比例压减,市县一般性支出也要相应压减。严把支出政策关口,对财政支出严控、严审、严管。进一步盘活沉淀财政资金,对于进度慢、暂不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追缴;省财政安排的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支出结余和一年以上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更加注重结果运用、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山东省财政厅:主动作为 全力战“疫”
明确支持政策,确保防控需求
聚焦患者救治。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联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在疫情流行期间,对确诊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90%予以补助;对按照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聚焦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保障。联合有关部门下发通知,明确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垫付,省级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情况,与各市据实结算。同时,对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聚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梳理明确了针对疫情防控的17项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在法定权限内提出2项减免政策,优化2项免税资格认定程序,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
突出“三个重点”,加强经费保障
始终把疫情防控资金保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对所有涉及疫情防控的资金申请,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拨付到位。截至2月9日12时,全省共安排财政资金38.61亿元,确保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其中,省级已下达资金9.17亿元,专项用于落实各项政策。
一是安排8900万元重点为省胸科医院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救治、检测设备及相关试剂,大力提升省级疫情防控能力。二是预拨3.66亿元,用于支持各市开展疫情防控所需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采购、防护用品储备,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三是安排8880万元,统一购置74辆负压救护车,落实按每百万人配置一辆负压救护车的要求,确保转运病人及医护人员安全。四是预拨2900万元,专项用于援赴湖北医疗队所需携带相关防护物资及返回后隔离有关支出。五是筹集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3亿元,主要用于乡村和城市社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六是安排3025万元,支持做好防护用品省级储备。
开启“两个特别通道”,便利物资供应
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优势,开启国库集中支付快速通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根据资金拨付文件,第一时间下达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确保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协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代理银行,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的紧急通知》,打通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环节,确保支付渠道畅通,确保各项资金直达疫情防控一线。印发《关于加强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调度,切实保障各级财政库款充足,满足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需要。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暂停非刚性、非急需项目拨款,集中库款保障疫情防控资金。
开启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紧急出台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在全省开启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相关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无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同时,暂停或延期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评标活动,确需开评标的,加强开评标现场的登记问询和消毒防护工作,优化评审专家抽取与管理,并自2月3日起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投诉及评审专家入库申请,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编制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指南,指导各采购当事人在特殊时期顺利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坚持“四个到位”,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疫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厅领导班子成员自1月28日起停止休假,全部到岗到位。各处室、单位每天安排1名处级干部到岗值班,相关市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也全部到岗,有效实现了全省财政资金保障系统总动员。
二是宣传解读到位。充分利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公益短信等渠道,加强对财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充分理解,确保落地见效、发挥作用。
三是疫情调度到位。在全省建立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每天调度各市(区、县)疫情防控政策及资金投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了解疫情防控工作进展。
四是内部防控到位。提前部署厅机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安排,做好人员动态管控,精准掌握每名干部职工春节假期去向、身体状况,全面摸排干部职工身体状况,对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定时消毒,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下一步,山东省财政厅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全力以赴做好经费保障各项工作。一是加强对下指导协调。督促各市县及时足额拨付疫情防控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二是进一步完善对下补助办法。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重点考虑新增确诊或疑似病例数量等因素,并适当兼顾疫情较轻地区的公共卫生防护需要,调整完善对下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三是做好厅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作用,抓好机关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湖南省财政厅:构建“五项机制”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建立防控经费优先保障机制
1月21日(腊月二十七)早,厅党组书记、厅长石建辉就防疫工作作出专门指示,要求迅速贯彻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动对接卫生等部门,全力做好保障工作。1月22日(腊月二十八),省财政紧急下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经费20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防疫物资、病毒检测试剂、必备药品、医护人员防护装备等。1月23日(腊月二十九),会同医保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1月26日(正月初二),会同卫生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市县给予补助;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强化资金监管。1月30日(正月初六),省财政紧急下达资金6.4亿元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明确将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2月2日(正月初九)预拨11户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原材料储备资金400万元,2月5日再次预拨23户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760万元,目前共安排34户企业原材料储备资金1160万元,支持企业迅速恢复和扩大产能,并支撑持续生产。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经核实后将按“分期、分类、分档”原则予以补助。2月3日,下达市县一次性招工稳岗补助资金640万元,帮助36家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招工稳工,保障防疫物资供应。
截至2月5日16时,剔除中央补助76865万元,全省共投入疫情防控资金191892.41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7006.8万元,各市县财政共计投入资金174885.61万元,统筹用于全省防控费用支出,形成“一盘棋”格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支撑。
建立库款保障应急调度和拨付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于1月26日(正月初二)当天下发特急通知,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库资金保障应急调度机制,利用“湖南电子财政”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市县库款余额,对库款低于5000万元的省直管县紧急调度资金,当天晚上通过资金调度电子化通道将5.32亿元库款调度至19个省直管县,后续即时根据市县申请按程序调度资金,1月26日至29日连续四天对部分县紧急调度国库资金6.92亿元,有力保障了市县库款供应和抗疫防控工作。同时,积极协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照要求提高了小额支付上限,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渠道畅通。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作用,省级预算单位重大抗疫专项资金可通过网上请款、审核、支付,其他相关零星支出可通过自助柜面系统网上指令代理银行拨付资金。1月27日(正月初三)上午,省财政厅根据省卫健委申请,将3300万元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至医药企业。大部分市县也通过支付信息电子化传递,实现了不见面快捷支付,既保障了财政抗疫资金快速拨付到疫情防控一线,又有效落实了部门单位间的联防联控措施。
建立疫情防控项目紧急采购机制
1月27日(正月初三),省财政厅紧急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紧急采购项目,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物资采购无需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再事后备案,方便采购单位采购。同时,要求各采购单位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业务工作与信息宣传联动机制
省财政着眼于“坚定百姓信心、稳定社会人心”,在信息宣传上加强与业务工作联动,整个春节不分昼夜主动加班,第一时间共享工作情况。1月22日(腊月二十八)晚10点半由“湖南财政”公众号推出“抗击疫情 湖南财政在行动”专栏,将省财政出台防控补助政策、紧急下达资金的重要信息向全社会传递,当晚点击量即突破1万,为稳定预期起到很好作用。在时间上,湖南省是全国省级财政中响应最早的省份之一。在1月26日之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湖南财政”公众号连续推出专栏系列,在完善防控经费保障、加快财政资金调度与拨付、启动疫情防控项目紧急采购等方面予以宣传,构建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宣传网络。同时,加强与省政府门户网、湖南卫视等各类媒体的信息共享,在第一时间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财政保障政策等内容立体化的向社会公众扩散,在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及时准确地做好的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建立厅机关联防联控机制
严抓内部管理,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1月23日(腊月二十九),发出紧急通知,对全体干部职工相关接触史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出台相关要求,规定疫情期间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对出入人员测量体温,提醒做好相关疫情防范措施。对电梯、走廊等公共区域每日三次全方位、无死角消毒,在电梯内放置按电梯纸巾和消毒液筒,精细化做好服务工作。2月3日,新春上班第一天,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对干部职工及机关大院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再摸底再排查,进一步健全“日报告”制度,坚决做到无瞒报、不漏报。严格落实办公场所清洁消毒、人员管理、食堂就餐等方面的疫情防控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做好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疫情防控“不留死角”。
广东省财政厅:“四个到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切实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补助政策。第一时间落实财政部等部委政策文件,严格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医护人员权益,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是开启防疫科研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防疫科研资金,可由本级资金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层层转拨,缩减资金拨付时间,确保防疫科研攻关项目及时开展。
三是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措施。及时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物资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经费预算安排到位
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把财政预算资金优先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落实防疫资金67.01亿元(含中央财政补助),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
全力确保疫情防控保障资金拨付到位
注重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春节期间,广东省级财政国库累计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支付约5.28亿元,其中通过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约1200万元。目前,省财政厅正密切关注各市县库款情况,督促指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监督管理到位
注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明确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同时,积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做到“关口前移”。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研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强化资金保障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迅速加强领导动员部署,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广西财政厅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一时间传达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专题研究部署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加强财政部门做好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系统有关人员提前返岗进一步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提前返岗防控疫情、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单位内部防控进行了全面部署。厅党组书记、厅长关礼同志多次强调,要全力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和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财政部门做好应对疫情工作与节日值班工作统筹起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工作畅通;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涉及财政保障事项,启动绿色通道,确保财政资金、防控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以最大的力度支持全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0日和2月2日,关礼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暨自治区财政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防控工作。
迅速出台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紧急落实到位
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等进行了明确。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主动作为,通过追加安排、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积极筹措安排资金。截至2020年2月9日,全区各级财政累计筹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金15.13亿元,专项用于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政策,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了资金保障。
迅速启动库款应急调度,确保各地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
强化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启动绿色通道,打开节假日支付开关,在春节假期办理对公业务,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各项资金畅通无阻。印发《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构建库款保障应急调度机制,加强对市县库款保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密切监测各地库款保障情况,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位置。截至2020年1月29日,自治区财政对市县累计调度库款保障和疫情防治资金79.4亿元,其中,专项调度各市县防疫资金5.35亿元。对已经出现疫情的地区加大了资金调度力度,充实市县库款。同时,加强对各市县的督促指导,要求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筹集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迅速推进群防联控工作,确保部门内部疫情防控不留死角
加强对厅办公区、宿舍区全面排查摸底,设置体温检测加强管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1月26日,厅办公室对全厅干部职工假期行程和接触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回湖北的同志暂时不返邕,已从湖北或其它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返邕,与确诊病例同车同航班的一律居家观察14天,全力做好群防联控,防止疫情扩散。
迅速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确保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的关注
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强化厅部门网站和政务微信引导作用,积极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舆情监控,及时收集、整理并做好舆情处置。
重庆市财政局:疫情防控,全力做好各项财政保障工作
一是应急调度方面。加强应急保障,包括资金预拨、物资绿色通道采购等,尤其是为解决以前节日不能拨款问题,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建立应急用款平台,各疫情防控单位能够及时使用资金。加强会议调度,每日上午10点半领导小组开会传达上级精神、通报相关情况、部署重点工作。加强信息联通,与市卫生、人社、经信、商务、医保等部门和区县财政建起快捷信息平台。
二是资金保障方面。截至1月30日,中央财政已下达重庆5亿元,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亿元、疫情防控2亿元,收到当日即制发文件下达预算,其中区县4.7亿元、市级3000万元。截至1月30日,全市财政已拨付8.3亿元,其中公共预算7亿元、医保基金1.3亿元;市级国库已向所有区县专项调度了3.85亿元,有效保障了区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需求。
三是物资保供方面。已开通绿色采购通道,各单位自行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2000万元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资金周转。出台储备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全额贴息和储备物资损失补助政策。
四是防疫治疗方面。出台财政经费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障三项政策。确诊患者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发放300元和200元临时性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疫情防控的加班到岗在岗值守人员,每人每班发放70元值班伙食补助。
五是信息报告方面。每日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卫健委等部门,以及财政部报送资金保障、物资保供等信息。
六是机关管理方面。从纪律、返岗、进出、办公、保洁五个方面,初步形成机关防控疫情十三条措施,包括居家观察无异后再上班、严把办公楼进出、减少会议活动、避免集体用餐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个“第一时间”全力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一时间出台财政保障政策
疫情发生后,四川省财政厅立足自身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出台多项财政政策,保障全省疫情防控顺利开展。一是开通采购绿色通道。1月21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可实行紧急采购。二是明确经费保障。1月22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在全面加强经费保障的同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救治政策。1月23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感染人员医疗救治、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开通采购绿色通道等防控救治政策予以明确。四是明确分级负担政策。1月29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对医疗救治费用、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财政分担政策予以明确,厘清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确保保障责任落实。
第一时间安排防控救治资金
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积极筹措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安排下达。随着疫情不断变化,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截至2月9日中午12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安排疫情防控补助资金35.3亿元,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及医疗物资保障等方面工作给予强力支持,从根本上保障了全省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一时间做好财政库款调度
1月26日,印发《关于加强市县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工作预案,加大库款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财政库款资金可能发生的资金紧缺,财政厅加强库款监测,密切关注市县库款运行情况,并于1月28日开启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紧急向成都、绵阳、广安、自贡等19个市(州)调度财政库款10亿元,确保了各地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一时间加强防控资金监管
在第一时间做好政策资金保障的同时,四川省财政厅坚持把纪律挺在最前面,把监管贯穿全流程。2月3日,印发《关于切实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的通知》,提出政策落实“六个确保”、严肃纪律“七个严禁”,以全面加强监管为抓手,为疫情防治资金安全运行保驾护航。2月4日,印发《关于规范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从依规落实救治政策、严格执行补助政策、依法开展应急采购、合理添置设施设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再次强调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全面提升财政系统党员干部规矩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
云南省财政厅: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财政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省财政保障工作
在前期启动应急机制的基础上,及时成立由党组书记、厅长张岩松同志为组长,其他相关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为成员的云南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统一协调全省财政系统疫情防控防治保障工作。每天由厅领导带班,各相关处室确保办公室有人值班,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防控领导小组、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协调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保障和政策落实工作,并积极配合卫健、医保、人社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防治的各项工作。
及时安排拨付资金,确保防控防治资金需求
在前期紧急拨付防控防治资金的基础上,1月27日,经省防控领导小组和防控指挥部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再次紧急拨付3亿元防控防治资金,支持全省129个县(市、区)、省级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防控防治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各州(市)、县(市、区)加大投入力度,全力保障全省防控防治资金需求。截至2月1日11时,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资金投入规模达到11.6亿元,支持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和医疗诊治工作。
实施资金日报制度,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
及时下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财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疫情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春节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自1月23日起,建立全省财政资金日报制度,实时更新各地经费投入保障情况。及时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一是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工作预案,要求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制定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及库款保障工作。二是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要加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加强对基层财政库款监测和调度,对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监测,督促其统筹用好库款,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出需要,对出现库款保障困难的县(市、区),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紧急调度库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保障防控采购便利化
及时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提前预拨医保基金,保障患者就医不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保障新型肺炎患者救治不受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截至2月1日11时,全省各级财政提前预拨全省2020年一季度医疗基金65.3亿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精神,云南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出台十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患者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对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60%外,省级财政补助40%,并要求全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落实工伤保险政策,保障预防和救治人员利益
云南省财政厅及时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为雪域高原战“疫”提供有力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立即传达学习相关批示指示精神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孙春兰副总理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学习财政部有关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等工作的政策文件。
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领导小组
为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经费保障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于1月23日成立了以厅党组副书记、厅长云丹同志为组长,厅党组成员、政法处处长尹李峰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各项政策,研究并落实西藏自治区经费保障、医疗保障等政策措施。
做好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于1月22日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审计处和各地(市)财政局切实做好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截至2020年2月9日12时,西藏自治区共下达疫情防治经费32107.19万元。
落实各项特殊保障政策
一是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2020年1月23日,西藏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藏医保〔2020〕7号),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藏医保办〔2020〕3号)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监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发放范围、计发办法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执行,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后,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加强财政库款监测和调度
要求各地(市)财政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和监测县(区)库款情况,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科学规范调度资金,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出需要。出现保障困难的,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将及时采取紧急调度库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同时,西藏财政厅还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区内企业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事宜,并严格按财政部和自治区防控办要求,落实好“日报告”制度。下一步,西藏财政厅将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继续做好疫情防治经费保障等工作,绝不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陕西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五大保障机制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迅速建立应急反应工作机制
一是第一时间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指示批示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成立省财政厅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制定省财政应急预案,并安排部署了全省财政部门工作任务和系统自身防控疫情工作。
二是发挥省防控领导小组后勤保障组“双组长”牵头单位职责,1月23日下午即召开成员单位第一次碰头会,明确工作协作和沟通机制,落实了省财政、工信、医保、卫健等部门在后勤保障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抓经费保障。
三是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厅领导、办公室、社保处在春节期间启动全面应急值班,确保24小时工作待命。1月27日起,厅办公室、社保处实行正常上班制度。每日向全厅印发疫情防控工作动态和最新要求,及时登记管控外出人员,做好车辆、办公区域消毒等工作。
完善患者救治政策保障机制
一是实施综合保障。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有医保政策报销后,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和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异地就诊报销比例不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取消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调减的相关规定。
三是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所有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必须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制。
四是确保救治医院诊治收入不受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不纳入医院医保总额,不占医院定额计算指标。
五是及时预拨医保基金。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可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目前,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已预拨医保基金6.9亿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落实医护防疫人员关爱保障机制
一是落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实施诊断、治疗、护理、检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健全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足额落实疫情防控资金。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足额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财政视情予以补助。紧急拨付首批疫情预防资金,1月22日省财政紧急下达省疾控中心急用药品、器械采购经费322.9万元;1月23日上午领导小组会后,立即预拨疫情防控经费1000万元,资金于当日下午3时到账。截至1月29日14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疫情防控资金4.8亿元,专项用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采购以及防控工作需要。此外,协调工商银行,在春节期间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拨付服务,确保防疫资金支付不受影响。
二是确保基层财政国库库款保障。制定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工作预案,及时调度资金,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是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除涉密采购外,全面实行网上办公,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效率。
完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
研究拟定了《防疫经费及物资调配管理办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社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确保相关保障工作合理有序开展、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青海省财政厅: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战
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精神
创新学习工作形式,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省财政厅微信工作群、学雷锋工作群、党支部工作群、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国家有关部委疫情防控的文件精神,以“网对网”学习代替“面对面”传达,利用线上学习交流,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做到线上学习和线上推进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坚决把各级财政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确保疫情防控与财政各项工作同促进两不误。
细化措施保障政策落实
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切实加强与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沟通协调,立足省情实际,积极研究疫情防控工作的财政支持措施,认真做好后期疫情防控经费预算,合理精准调度资金,细化完善防控疫情财税措施及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办法等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截至目前,已安排5.83亿元优先用于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并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用途及支出责任,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严防借疫情防控之名乱花钱、乱要钱,确保疫情防控的每一笔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加大财政库款调度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启动资金支付和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勇于担当善于作为
财政厅党组要求全厅广大干部职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岗位责任、工作责任,坚决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政治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科学防控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推诿敷衍、拖沓应付。加强工作督导,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擅离职守、失职失责、造谣传谣以及贪污截留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等情况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强化责任传导压力
厅党组成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充分展示和担当“领头雁”的责任。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带头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快捷、准确向群众宣传防控信息,做好解惑释疑工作,坚决抵制谣言,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及时做好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严格走亲访友、办事人员的登记、劝返卡控制度,加强办公区、居民区、食堂定期消毒,以实际行动引领和带动身边的干部群众增强信心,战胜困难。同时,督促干部职工管好家人,不走亲访友,不聚众拜年,自觉遵守戴口罩、相互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坚决维护特殊时期的工作秩序,确保财政工作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高效有序开展。
深入排查严控人员流动
对厅机关干部职工、临聘人员严格管控,持续掌握在外流动及返青人员动态,督促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配合所在地党委政府、乡镇村社、社区物业及交通管理等地区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节假日请销假制度,督促未请休假但春节期间离宁人员提前返回,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返回的,要求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及人事处报备,并做好自身防护。对已返回人员,要求严格落实自我隔离,及时主动报告隔离情况,杜绝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无故请假或延长假期。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采取科学方法防控疫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一把手”靠前指挥抓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宁夏财政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春平同志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由厅党组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组织机构,带头取消休假,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天天值守,主动深入防控一线、防控前线,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财政厅疫情防控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办法,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财政厅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科学高效。先后召开党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及专题会议,及时传达中央、自治区有关精神,分析研判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了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项任务在财政厅得到精准对接、有效落实。
“一揽子”综合施策抓防控
宁夏财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紧盯“防、控、治、保”四个环节,主动靠前强化职能,深化细化具体措施,全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对疫病患者实行免费诊疗。将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零支付。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自治区财政兜底保障。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的临时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给予200元的临时补助。工作人员当日累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三是实施医保基金临时特殊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疫病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加强医保基金统筹调剂,医保基金和异地就医预付金出现缺口,自治区财政及时予以拨付。四是建立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具体由采购单位根据疫情需要直接实施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自治区财政视情况对市县予以补助。同时,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暂不紧急的政府采购项目延缓或暂停开标,对紧急确需开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强化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并明确防控措施。五是建立财政资金预拨机制。财政兜底保障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先行预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垫付,待疫情结束后,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审核结算。同时,要求市县财政及时制定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库款保障应急预案,优先调度疫情防控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六是加强日常经费保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预拨卫生健康、应急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各市县(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日常防护工作经费。
“一盘棋”筹措资金抓防控
宁夏财政针对疫情突发的实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筹措资金,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宁夏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经费。截至2月6日,宁夏各级财政积极筹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56039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22692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33347万元),及时下拨医保基金24.06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1.02亿元,自治区补助资金3.04亿元),并通过加快预算批复、提前告知补助资金、提前拨付应急资金等方式,建立了应急拨款机制,完善了对市县和部门督导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二是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宁夏财政针对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作为全区攻坚战“疫”主战场和排头兵的实际,及时拨付6008万元支持该院传染病防治综合楼改扩建工程项目,安排2583万元用于医疗材料及设备购置,为更好的开展全区确诊病例收治工作提供坚实资金保障。三是全程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出台《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全部资金需求由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审定,实现资金统一筹措、统一配置;加强应急处置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管,制定印发《自治区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设立应急处置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举报电话,确保资金精准高效发挥作用;加强捐赠资金公开,要求接受捐赠机构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定,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和定向捐赠支出信息公开公示,并做好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一条心”压实责任抓防控
宁夏财政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坚持上下联动,加强部门协调,压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到严防严控、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凝聚起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一是建立宁夏各级财政应急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精准及时衔接。建立自治区与市县(区)对口部门、同级部门间纵横联动机制,共享信息,加强协调,确保保障工作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数据统计台账,每天将前期所有疫情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和本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及时报备。二是强化厅机关内部疫情防控措施。从严落实值班制度,厅领导带队值班值守,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要求全厅人员每日报告出行情况,及时掌握全厅人员外出信息,并按要求向卫生部门报告。从严落实隔离要求,在“防”上做到“五个凡是”,在“控”上做到“三个全面”,对已外出人员要求尽快返银,依法依规居家隔离,每日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健康状况。从严落实防范措施,对办公环境做到定时消毒,对进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并要求戴口罩;对在岗人员每日进行督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确保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及家庭零感染。从严抓好舆论宣传,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加强疫情防控报道和防护知识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提高政治站位 发挥职能作用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
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新疆财政厅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财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财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负责,主动作为,把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财政厅党组工作部署,立即成立了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迅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为自治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根据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需要,新疆财政厅将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放在优先位置,及时制定全区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应急预案,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落实到位。一是落实疫情防控投入责任。截至2月4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共计拨付疫情防控应急资金11.22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拨付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资金合计3.74亿元,各地州市财政拨付资金7.48亿元,专项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采购等,为控制疫情传播、蔓延,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自治区社会大局稳定,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积极努力。二是建立资金调度绿色通道。为确保疫情防控应急资金及时到位,新疆财政厅建立了无缝对接的应急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1个工作日内实现“办文报批、指标下达、资金拨付、下发文件、通知县市”等全部办结。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特殊时间内确保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各地。三是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将疫情防控资金列入动态监管平台实施监控,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方面,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的使用效益。
完善补助政策,强化全方位保障
新疆财政厅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切实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一是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明确确诊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财政兜底,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二是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一线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三是会同自治区医保局将《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按医保甲类支付,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四是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政策支付待遇。五是汇聚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会同卫健委、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账户公告,接受急需的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
上下联动配合,一盘棋做好防控工作
疫情发生后,新疆财政厅及时开展全区各级财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工作,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医保报销、政府采购等各项保障工作。特别是财政社保、预算、国库、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等相关处(科、股)要明确专人值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快速到位,共同做好财政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各地将资金用于支持各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同时,要做好财政部门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强化防控措施,确保机关安全
新疆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财政厅机关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摸清全厅干部职工和直系亲属出疆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和单位所在社区报告,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出疆人员特别是前往或途径湖北武汉的干部职工,安排专人“一对一”做好思想工作,劝说干部职工近期不要返回新疆,并做好隔离和自身防护工作。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厅机关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落实厅机关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进出疆人员进行摸排登记,了解人员流动情况,每日下午16:00前汇总。对进出厅机关大院的车辆进行消毒。为厅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队员配发消毒液、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具、用品,安排保洁员每日对办公环境进行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维护稳定,加强值班值守,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舆情引导和每日信息报送工作,全力以赴、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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