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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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援企稳岗...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做实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意见》要求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9年12月26日至27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总结2019年财政工作,研究部署2020年财政工作。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作工作报告。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立项、交办、督促落实等工作,以“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税降费重要部署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系统完备、法治健全、权责清晰、公平普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财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版《税则》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2020版《税则》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进行了调整。除2020版《税则》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
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财政部修订并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三项制度。从报告文本结构看,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构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三部分构成。这次修订集中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一是主要会计报表由三种精简为两种,保留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删除了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主要考虑是,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调整以后,会出现与部门决算编制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看,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总额缺乏比较的基础和意义。删除该表,并不影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本单位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用于分析权责发生制下当期盈余与收付实现制下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二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各单位要分别从单位活动类型和经济性质分类两个维度核算反映收入费用情况,因此本次修订将收入费用表设计为两张表格,以满足部门财务管理需要。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管理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明确准则所称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准则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满足“双控制”条件: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符合准则第二条“双特征”、第三条“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资产,在同时满足两个确认条件时,应当由政府方予以确认,并且一般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明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控制、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可靠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
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明确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行、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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