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4 作者:范嘉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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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经历了十年的快速发展期,各类新兴金融业务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始创于此。新兴金融业务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打通了以往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下淤塞的资金流转环节,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和消费市场的繁荣。2014年后,随着比特币、股权众筹等业务的火爆,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迭出,经过数年的野蛮发展,产生了诸多乱象,并在金融市场中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沿革出发,就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对传统金融产业进行互联网改造,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业务一般包括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基金业务、P2P网络贷款业务、消费金融业务、众筹业务,以及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金融科技、数字货币业务等。
自2014年以来,与金融市场环境、民众消费习惯转变等因素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8年末,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为312.4万亿元,相...
200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经历了十年的快速发展期,各类新兴金融业务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始创于此。新兴金融业务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打通了以往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下淤塞的资金流转环节,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和消费市场的繁荣。2014年后,随着比特币、股权众筹等业务的火爆,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迭出,经过数年的野蛮发展,产生了诸多乱象,并在金融市场中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沿革出发,就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对传统金融产业进行互联网改造,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业务一般包括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基金业务、P2P网络贷款业务、消费金融业务、众筹业务,以及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金融科技、数字货币业务等。
自2014年以来,与金融市场环境、民众消费习惯转变等因素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8年末,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为312.4万亿元,相比2017年增加42%;互联网消费金融贷款规模约9.78万亿元,相比2017年增加122%,相比2016年增加2139%;P2P网络贷款业务受行业治理影响,规模大幅下降,但累计借贷余额仍有约7.69万亿元,接近人民银行统计的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8万亿元。
与传统金融市场由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不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通常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教育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差、持有风险资产比例严重不合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整体进入下行区间,在互联网金融中隐藏的风险被迅速引爆,对我国金融环境、社会环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情况。
从已有的公开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投资者教育不足、风险偏好与风险能力不匹配等弱点,夸大宣传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甚至直接进行经济诈骗。
有的信息中介利用监管不严的实际情况,超范围经营,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比如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等,按理说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业务方式与房地产中介类似,撮合交易后收取中介服务费。但是其为了增加业务量,虚假向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投资款,通过体外设立的空壳担保公司为平台产品进行担保,引诱投资者投资。因其本身并没有真实担保能力,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公司法人一跑了之,只留下投资者苦苦维权。
有的平台高息揽储,非法转移资金,通过庞氏骗局手段榨取财富。比如南京某宝网,用户注册其会员并缴纳保证金后,便能领取诸如观看广告、填写问卷、试玩游戏等非常轻松的任务,完成后可以获得年化40%—60%的收益。某宝网提供的任务毫无真实价值,仅仅是通过吸收后续投资者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报酬的庞氏骗局。随着用户增速的下降,至2017年底,骗局已无法维持,公司开始限制用户提现,采取各种手段拖延客户,直到东窗事发,实际控制人投案自首。
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对个人发放支付机具,推动信用卡套现规模大幅增长,甚至直接节流信用卡套现用户的现金,实质上形成了诈骗。还有的公司借金融科技之名,收集消费者隐私数据,构建完全价格歧视,压榨消费者剩余。更有的所谓“金融创新工具”,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的大幅炒作,实质上已经异化为赌博工具,比如各类缺乏价值支撑的“空气”数字货币,完全成了庄家和交易所收割“韭菜”的镰刀。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消灭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也导致了大量普通家庭返贫,相关受害者众多,亟需得到救助。
相关金融乱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因整个行业发展恰逢2015年股市熊市、房地产调控后的资产荒时期,吸收了无处安放的资金后,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同时,由于其不是传统牌照类金融业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过去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使统筹职责,具体业务由地方责任部门进行监管,地方责任部门相比传统的中央监管部门,缺少相关监管经验,导致出现监管真空。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投资者迷信投资产品刚性兑付,对高风险产品的投资风险认识不足,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蔓延,最终推高了全社会的风险水平。
(一)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突破原有监管体系,行业监管出现真空。正如便利与安全天然存在矛盾,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与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猫鼠游戏。因为金融资本天然逐利的特性,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相关机构有规避监管的本能,新产品的设计也会专注于监管盲区。而监管部门在制定和发布监管规则时,受限于稳定金融市场的操作出发点,一定会处于防御和补漏状态,相关政策基于已暴露的风险制定,整体上存在滞后性。监管体制上的天然劣势,必然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无序竞争,异化为少数资本大鳄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收割市场的工具。
(二)互联网金融属于非牌照业务,入场门槛低,入场者鱼龙混杂。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标准高,监管部门对企业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和制度等均有明确要求,参与者均为大型国有企业或者背景实力雄厚的外资或民营机构。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与传统持牌机构类似的支付、借贷、基金等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对其设置严格的前置审查条件,大量企业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的名义开展实质性金融业务,甚至一些知名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早期也都在没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情况下开展了各种品牌的消费金融业务。由于缺少监管部门对企业业务经营能力与相关条件的前置审查,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甚至缺少基本的行业专业技能,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核心应当掌握的资产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几乎完全是空白,业务的发展大多依靠营销能力,通过话术吸引投资者。甚至有企业经营动机不纯,在市场好的时候希望通过发行产品骗取超额收益,一旦市场转差,完全不顾投资者的利益,直接跑路,另起炉灶。在资金管理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好的金融机构应该有相对完善的能力体系建设,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天生的能力短板必然导致行业发展出现堵塞,形成风险“堰塞湖”。
(三)依托互联网技术,信息与资金跨境、跨区域流通能力强。互联网金融将传统的和创新的金融产品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改造与增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极大地增强了信息和资金流通的速度和范围。从正面看,金融业本身即是经营信息与风险的行业,提升信息与资金流通速度和范围,有利于行业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互联网技术打破了国家等法律实体的边界,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遭受了极大的挑战。以数字货币业务为例,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等一些国家的主权政府已经禁止数字货币发行、兑换及融资,但是相关从业者可以采取将运营实体及网站设置于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弱监管地区的方法继续开展经营,以规避监管打击。互联网分布式、灵活式的特性,导致传统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效率极低,存在着相当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各式违规违法行为混藏其间也就不足为奇。
(四)我国投资者教育不足,众多个人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只重收益不看风险。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均采用国有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依靠国家力量对抗金融荣枯周期,广大个人投资者形成了一种“投资收益刚性兑付”的固有思维,认为只要是投资产品,一定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在投资决策时缺少对风险的分析与把控。事实上,根据现代金融投资学理论,预期投资收益是对投资风险的补偿,预期投资收益越高的产品,出现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就越大。理性的投资者在综合配置个人资产时,会控制高风险资产的权重,而我国个人投资者群体离理性投资者尚远,从公开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将全部身家,甚至做手术、买药的救命钱投入P2P网贷,最终血本无归的案例。归根到底,还是投资者教育的缺乏,导致广大民众尚未形成风险自担的理念。
(五)投资渠道不足,缺乏多样性和吸引力。我国个人投资者能够直接参与的投资产品相对较为缺乏,通常能投资的产品仅限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市场、公募基金和房地产市场等,其他产品或投资门槛高,或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背景,民众难以参与。在经济增长日趋放缓,股市、房市投资收益率下降,货币贬值预期上升的大背景下,尚缺少风险意识的个人投资者自然会将眼光投向投资门槛低、预期收益率高、产品结构简单明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中。
解决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思考
作为新兴事务,互联网金融固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也可以帮助其更好的发挥出优势,助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一)明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做好事前的准入控制。对于创新性的行业,监管部门可能缺少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经验,也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但是可以通过资本金限制的方式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将那些想捞一笔、割韭菜的违法犯罪分子拒之门外。如对拟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明确要求注册资本底线,并要求实缴资本金且相关账户资金按照保证金管理,不得随意抽出。如此一来,想通过虚增资本金方式突破监管限制的企业就要好好想一想自己的资金成本了,同时,企业的实缴资本金也可以成为帮助投资者消化投资风险的保障。
(二)加强行业事中事后检查监管。在行业相关机构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自身的监管和对宣传渠道的监管。对于企业自身,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报告机制,掌握企业业务开展范围、资金状况、风险状况等经营指标,并通过抽查的方式判断企业报送数据是否造假。对于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应第一时间限制经营、管控账户,并对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进行控制,以避免“抓住了问题,放跑了责任人”的情况发生。对于宣传渠道,应对网络和实体渠道统一监管,特别是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和研判。有的违法机构,超范围经营的广告铺天盖地,监管机构却表示根本不知情,这显然不合乎逻辑。监管部门能力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建设、多管齐下,增强对行业业务的有效监管。
(三)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我国在学校和社会渠道中均缺少成体系的金融知识教育,社会大众的金融投资概念主要靠自身生活中的经验建立,存在天然短板。应由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开展公众金融教育,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在民众心中树立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的高回报不可持续”“高回报、低风险的产品只能是骗子”等理念。当前资管新规下要求银行理财打破刚兑就是一个很好的投资者教育机会,可以借此机会向投资者明确风险控制的相关理念和知识。同时,应大力发展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适当降低这类依法接受监管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并开放基金投资产品方向,使得基金理财的投资标的可以覆盖标准化证券和各类非标准化资产。引导民众熟悉和了解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建立“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公众投资理念和市场环境,通过基金渠道开拓普通民众投资方向,并利用基金分散投资的特性,帮助民众合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与事后救济。当前市场监管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者缺少有关维权通道,在发现投资出现风险时,公安机关拒绝受理、行政部门投诉无门,违法犯罪分子即使被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能逍遥法外,甚至能出现山东日照的网贷平台鑫利源等公然发布“跑路”公告的情况。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金融委、工商、工信等部门,应当合作建立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救济等制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相关网站及时查处、屏蔽,对物理设备设置于境外的相关网站,也应做好信息屏蔽工作。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实体的定期检查,主动发现违规经营实体,提前做出风险预判。司法部门应考虑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事件,还应通过公安等部门积极协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事后救济渠道通畅,投资者情绪可以进行良好的疏导,可以有效避免不良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将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对社会的冲击控制在较低水平。
总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类新兴的金融业务,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其信息流通快、波及范围广、潜在风险高的特性,也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生活产生了较大冲击。相关监管部门急需制定监管法规、提升监管手段,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常用的大数据、统计分析、用户画像等新型技术手段,综合提升社会整体金融服务水平,降低传统金融风险控制难度。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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