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王勇|唐汉东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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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内容之一是强调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这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要求的深化和完善,必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领域不断拓展,政府采购品目不断延伸,采购金额逐年持续增长,作为政府采购的主渠道和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中采购机构功不可没。但毋庸讳言,时下不少集采机构中普遍存在分内业务推、工作惰性大、被动应付多、服务效率低等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此,把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集采机构健康发展的重头戏来抓,可谓对症下药,也正当其时。
集中采购机构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有效增强竞争能力,赢得事业发展先机,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切实从服务对象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服务对象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和作风,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要五不要”:
一要...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内容之一是强调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这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要求的深化和完善,必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领域不断拓展,政府采购品目不断延伸,采购金额逐年持续增长,作为政府采购的主渠道和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中采购机构功不可没。但毋庸讳言,时下不少集采机构中普遍存在分内业务推、工作惰性大、被动应付多、服务效率低等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此,把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集采机构健康发展的重头戏来抓,可谓对症下药,也正当其时。
集中采购机构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有效增强竞争能力,赢得事业发展先机,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切实从服务对象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服务对象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和作风,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要五不要”:
一要积极作为而不要安于现状。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采购程序越来越严格、工作要求越来越细致、问责力度越来越大,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各级集采机构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尽最大努力做到队伍不散、要求不软、干劲不减的同时,还要适应形势变化要求,及时转变观念和工作思路,确保履职尽责、积极工作、担当有为。一是要变“只求工作过得去”为“要求工作过得硬”。通过强化人员岗位职责并建立负责采购项目前后程序之间人员的互审制、单位负责人终审制、项目采购结束后的评审制等工作机制,确保各环节采购程序到位、要求内容落实、把握时间节点准确。二是要变“干多干少一个样”为奖优罚劣。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定期量化考核。对积极担当有为、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除予以评先推优外,还在奖励或绩效工资兑现、职称评聘、提拔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着力激发全体人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三是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推介。要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采购单位中,在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机构职能、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的同时,还要虚心听取包括采购单位在内的社会各界对集采工作及集采机构的意见、建议,并认真抓好整改,以实际行动赢得对集采机构的理解与支持。
二要当参谋而不要当“保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赋予了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策功能、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内控管理、组织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采购人与集采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属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范围内的事项,集采机构不能出于密切关系、赢得好感并进而增加代理项目的考虑而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以避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而应该在依据法规及代理协议做好分内工作的同时,发挥其熟悉法规政策、清楚采购流程和市场供求情况等专业优势,在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咨询、参谋建议、工作协助,比如帮助进行需求调查论证、协助履约验收等服务。
三要依规操作而不要无原则迎合。目前,对一些采购人违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要求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玩“擦边球”、随意违规操作以达到采购人目的的做法,在不少社会代理机构中普遍存在。随着供应商法律知识的积累、维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的加强,再如此操作,项目被质疑、投诉甚至被责令重新招标的概率极大,不仅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进程,还有很大可能导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被依法查处,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因此,各级集采机构绝不可为取悦采购人、多争取代理项目而随波逐流、以身试法,而应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三心”。一是要耐心,对采购人不合理要求要以法律为准绳,细致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得采购人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细心,突出采购需求内容审查、采购方式变更、评审前的情况介绍、定标、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细致把关,及时纠正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方面设置倾向性条款、规避公开招标、干预评标过程或结果、履约移花接木等违规问题,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要有狠心,对于一意孤行、不听劝阻的采购人,宁可不代理采购项目也不同流合污,并勇于向监管机构反映举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四要下真功而不要玩虚招。集采机构要赢得采购人的青睐,最终靠的是专业化的服务能力。一是要重视业务学习,提升全员素质。要通过送出去与请进来、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学法律条文与学实务案例、网上下载资料与订阅辅导书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与操作实务的培训学习,加快一专多能人才培养,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程序。要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职责,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高效运转、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在具体操作中,要细化完善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6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使采购流程有章可循;要根据机构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将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计划安排、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审核、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信息发布、质疑处理、资金收退、合同验收等职能分解到不同岗位,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做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要实行采购文件互审会审、重大项目集体会商和采购项目双人负责制,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力促“三公”原则的落实。三是要推进工作创新,提高服务效能。从采购人的痛点、难点入手,有效发挥集采机构的职能作用,当前应重点做到以下四点:即制定一个方便填报采购需求内容的标准模板,使其能完整、准确地填报相关内容;编制一个采购文件范本,尽可能压缩采购准备时间;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并推进网上商城建设,为采购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与交易平台,融监管审批与操作执行于一体,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要做表率而不要当后进。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同行的好经验及好做法,努力取长补短;另一方面要对监管机构发布的对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通报中涉及的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同时还要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开展与先进同行的对标学习活动,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努力取得竞进提质、共同提高的效果。要通过学习,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规范采购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严格操作程序,细致执行到位,争做依规操作的表率;促进采购政策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争做落实政策功能的表率;规范与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交往与服务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断改进作风,认真履职尽责,争做优质服务的表率。
责任编辑 张小莉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
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现行政策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为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问:如何通过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
答:原则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与政府预算时间跨度一致,通常为1年。由于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较长时间准备、竞标、业务培训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较高,项目的稳定性、连续性对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影响较大。为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之所以设定为3年,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实行为期3年的中期财政管理,另一方面,过长的合同期限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容易造成利益固化和服务供给垄断。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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