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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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对具备条件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项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具有底线标准的特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公平可及,各地要足额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对于不易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中央财政将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固体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无废...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对具备条件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项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具有底线标准的特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公平可及,各地要足额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对于不易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中央财政将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固体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资金范围和规模。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高质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制造。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金融支持力度。
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
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加强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功能恢复的资金。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支持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的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综合治理等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精简过程检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规范结题财务审计,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强化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责任,做好项目政策衔接。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库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库工作的通知》,明确服贸基金是外经贸领域的第一支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方式运作、专业机构管理的原则运营,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服贸基金总规模300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募集。首期基金规模100.08亿元,目前已完成首期资金的认缴工作,并开始投资运营。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方式运作。一是增资和新设投资于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二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服贸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列明的重点领域;符合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列明的重点领域;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服务贸易企业;商务部等部门文件中明确的服务贸易发展的其他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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