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贾荣鄂 张爽 黎明 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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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财政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部大力支持下,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财政立法工作成果显著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健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财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牵头深化财政“放管服”改革,有效防控法律风险,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力推进税收立法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财政立法着力在统一税制、公平税负、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上下功夫。自2016年12月以来,推动制定(修订)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
近年来,财政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部大力支持下,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财政立法工作成果显著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健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财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牵头深化财政“放管服”改革,有效防控法律风险,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力推进税收立法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财政立法着力在统一税制、公平税负、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上下功夫。自2016年12月以来,推动制定(修订)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7部税法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推动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其他税法项目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也正在稳步推进中。
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4年至2018年工作要点部署,财政部承担改革任务共71项。为此,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制定、修改重点领域立法。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了方向。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资产评估法,首次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细化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原则规定,推动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三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律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放管服”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放管服”改革就是要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此,推动修改了政府采购法,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相应完善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推动修改了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册会计师许可审批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修改了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财政领域“放管服”进一步深化。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推进,世界银行大幅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在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跃居第46位,较上年度提升32位。
四是积极开展其他相关财政立法工作。推动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完成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27部财政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其中,修订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审批材料,简化办理程序,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出台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非法性质,有利于遏制彩票市场乱象。此外,正在积极推动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积极推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力求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五是持续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财政部第十二次、第十三次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清理。第十二次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清理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发布的2946件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255件,并以财政部令第83号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02号)》向社会公布了现行有效财政规章目录。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第十三次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清理,将对94件规章、3494件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生态环境保护、减少证明事项等工作,组织开展了18次专项清理。三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督促部内有关司局完成缺少审批责任追究条款的制度文件修订工作。经过持续清理,财政制度文件的科学性、有效性、协调性不断增强。
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财政立法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为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立法任务,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进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严格对标对表,明确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总体目标。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对财税改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大局,全面提升财政立法质量和水平,形成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对标对表,于2015年研究起草了《关于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的报告》并上报国务院,从财政基本制度、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等四个领域,对立法项目具体内容和工作进度分别作出了近期、中期与长期的统筹规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每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适时调整和安排。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力求准确把握科学立法规律。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为提高立法质量,准确把握科学立法规律,不断拓展渠道、丰富手段、创新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开展预算法立法后评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第三方立法评估等活动,以充分了解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大限度地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使推动出台的每一部财政法律法规规章都立足于调查研究,成就于调查研究,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三是兼顾质量效率,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改革涉及各领域重大利益关系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汇报》,研究起草并推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出台。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研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步起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依法简化立法程序,坚持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并重;主动担当作为,做好现行政策与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衔接,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个税改革红利的全面释放。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财政立法工作
新时代财政立法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在财政立法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增强“四大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有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财政立法工作,才能找准财政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才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考虑得更全面、更深入。
二是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与法治协调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和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必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财政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加强财税重点领域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必须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当前,财政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攻坚克难阶段,改革立法任务时间紧、矛盾多、难度大、要求高。这就对财政立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木不凿不通,人不学不懂”,财政立法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注意积累,不断充实知识储备,提高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的能力和水平;在面对各种矛盾阻力、利益冲突时,才能勇于担当、善于担当,才能有所开创、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 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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