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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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1月9日,国...
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一是对已经全国人大授权提前下达的1.39万亿元地方债要尽快启动发行。抓紧确定全年专项债分配方案,力争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二是更好发挥专项债对当前稳投资促消费的重要作用。专项债募集资金要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支持规划内重大项目及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等。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抓紧开工一批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抓紧开展备料等前期工作。三是货币信贷政策要配合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后续融资。四是规范专项债管理,落实偿还责任,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加强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继续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青年千人计划项目资金,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管理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出国留学经费,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完善公务卡管理,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
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明确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机制;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抓紧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严格抓好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工作。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试点工作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明确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列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资金调度按照上下级财政间库款调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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