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5 作者:罗亚苍 (作者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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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是国家财政治理领域的又一个深富时代性、极具创新性、凸显开拓性的重大举措,极大拓展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实践内涵。要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突出法治引领建构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是政府预算收支依法。牢固树立财税法治理念,政府预算收入必须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增长,严格依法征收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杜绝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政府违规举债;预算支出要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基准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合理设定民生标准和社会保障范围,增强财政资源配置高效性,确保财政发展可持续性。
二是部门预算职权合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预算权责法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科学行使裁量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社会整体目标,强化预算资金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和主业活动,从组织保障、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职能作用发挥状况,推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是国家财政治理领域的又一个深富时代性、极具创新性、凸显开拓性的重大举措,极大拓展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实践内涵。要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突出法治引领建构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是政府预算收支依法。牢固树立财税法治理念,政府预算收入必须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增长,严格依法征收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杜绝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政府违规举债;预算支出要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基准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合理设定民生标准和社会保障范围,增强财政资源配置高效性,确保财政发展可持续性。
二是部门预算职权合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预算权责法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科学行使裁量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社会整体目标,强化预算资金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和主业活动,从组织保障、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职能作用发挥状况,推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三是政策项目预算遵法。要建立政策和项目预算重大决策机制,实施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目录清单制度,科学评价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建立一年周期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全程跟踪问效和动态评价调整机制,落实政策项目清理退出机制。
(二)彰显法治精神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是事前抓绩效评估。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投资主管部门要将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作为申请预算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安排和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科学性,创新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调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事先强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因时施策,全面规范绩效目标设置,严格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单位内部预算绩效考评制度,提升预算绩效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法治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前置机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与资金预算同步批复。
三是事中严运行监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落实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和实时纠错机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预算监督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跟踪机制,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和督查,发现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升国库现金管理绩效,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四是事后重评价应用。坚持自我测评、上级考评和外部参评相结合,短期评价、长期评价和专项评价相结合,广泛推行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无缝对接。各预算单位按期按计划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年度和专项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运行综合绩效评价,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单位预算绩效和主要负责人政绩有机结合,扩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和范围。
(三)坚持法治思维建成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是确保事权和财权平衡。突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打破事权和财权不协调、不平衡、不适应格局;预算收入,努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征收质效,扩大优惠政策实施效应。预算支出,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综合效益。要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整体匹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转移支付等制度,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均衡发展。不断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绩效管理,防范政府财政风险。
二是保障资金和资本安全。要切实保障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安全,全面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衔接。实施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基金设立及健康发展水平,防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国家和地区社保基金预算平稳,努力提升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有效堵塞社保基金支付缺口。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国有资本预算监督,加强国有资本运营考核,防范国有资本流失,提升国有资本安全。
(四)强化法治保障建设全职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一是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化。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沟通,优化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等内部绩效管理环节,制定完善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畅通外部联系,完善预算绩效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预算单位信息交换,发挥信息预算管理作用。
二是预算绩效指标标准化。推进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标准化建设,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和指标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各预算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个性指标体系。建立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运用,突出结果导向,坚持实绩为先。增强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持续优化,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确保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三是绩效管理考评日常化。推进预算绩效考评日常化,落实部门绩效和个人绩效考评,建立党委政府主导、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严格预算绩效管理奖惩;实施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抓紧建立并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优先保障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绩效一般政策和项目,调整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严格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资金,统筹集约使用长期沉淀资金。健全考核结果通报和结果运用制度,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评价参考指标。
四是预算责任追究常态化。建立绩效管理责任追究常态化机制,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区分单位预算绩效、项目预算绩效和政策实施预算绩效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问责,要理顺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职能,有计划开展周期性的集中和专项预算绩效执法执纪行动,预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预算信息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主动公开,完善绩效管理公开途径和沟通平台,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责任编辑 喻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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