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起“公物拍卖”,人们或许会感到较为陌生,因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公物都是由执法部门自行处理,很少在市面上流通。的确,前些年,江西省新余市财政部门虽然明确规定:对罚没物品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抵税、抵债、抵规费物品的处理,必须统一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但因有关部门观念淡薄,所收缴的公物要么是各部门自行低价处理给了内部人员或是熟人,要么置于仓库,无人问津,使其失去使用价值,即使间或有公开处理的,但其价格也远远背离其价值。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针对上述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不良的影响。市委、市政府下决心对全市的公物处理实行规范化管理。1998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新余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公物处理要按照“公开、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按“票款分离”的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财政。同年9月市政府下文指定市国贸公司拍卖分公司为新余市公物拍卖企业。政府这一系列办法出台,标志着新余市公物处理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开始。
市政府的“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进行拍卖外,其它行政执法...
提起“公物拍卖”,人们或许会感到较为陌生,因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公物都是由执法部门自行处理,很少在市面上流通。的确,前些年,江西省新余市财政部门虽然明确规定:对罚没物品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抵税、抵债、抵规费物品的处理,必须统一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但因有关部门观念淡薄,所收缴的公物要么是各部门自行低价处理给了内部人员或是熟人,要么置于仓库,无人问津,使其失去使用价值,即使间或有公开处理的,但其价格也远远背离其价值。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针对上述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不良的影响。市委、市政府下决心对全市的公物处理实行规范化管理。1998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新余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公物处理要按照“公开、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按“票款分离”的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财政。同年9月市政府下文指定市国贸公司拍卖分公司为新余市公物拍卖企业。政府这一系列办法出台,标志着新余市公物处理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开始。
市政府的“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进行拍卖外,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规费、债款的物品,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无主物品,均必须交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任何部门对所缴的公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作价处理及私自拍卖,拍卖公司会同财政及收缴公物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将物品报有评估资格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作价,并确定底价后,由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后的价款由拍卖公司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的相应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将变价款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处理。办法还规定:对不按办法规定而自行用其它方式处理公物的执法部门,由财政追缴其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并扣拨相应的财政经费。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这不仅因为“公物拍卖”是一件新鲜事物,而且它还是一件政策性强,阻力大的事情。起先,拍卖公司逐一拜访了30多个执法单位或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和宣传解释,但有些执法部门观念转变慢,致使拍卖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面对困境,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商业局有关领导亲自到各执法单位进行宣传、督促,并且三家联合发文,对公物处理程序、办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且由市政府牵头召开了一次全市公物处理工作会议,会上市领导对这项工作做了进一步说明和强调。从此打开了新余市公物处理的新局面。
“摸着石头过河”——拍卖公司在工作中一边摸索,一边总结经验,不断地规范这一行为。到目前为此,先后组织了城北交通稽征所,市交警支队,分宜县国税局等单位的罚没物资专项拍卖会。同时全市各有关执法部门也大力协助和支持全市的公物处理工作,先后有市法院、检察院、市文化局、市土管局城关所、市地税局等部门将扣押在库的罚没物品移交到了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不宜在拍卖会上出现的物品在市国贸购物中心小家电部设立了罚没物品变卖专柜。截至3月底为止,拍卖成交总额已突破10万元,均已缴入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在分宜国税局扣押物资拍卖会上,竞买人员众多,气氛非常热烈,成交金额达7000余元,超出评估底价总额的35%,使扣押的物品充分体现了其真正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公物实行公开拍卖,公平竞争,公平竞价,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价值规律的;公物实行公开拍卖,增强了执法部门的办事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执法者的形象;公物通过公开拍卖,能使其真正体现自身的价值,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公物实行公开拍卖,有利于防止人情处理、无原则处理公物等不正之风的发生,严肃了财经纪律,推动了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