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矫厅长,去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消后,吉林省是如何实现工作重心调整的?
矫:大检查是特定历史背景下采取的特殊经济监督方式,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进程的加快,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等经济监督体系的日趋完善,由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取代集中性、突击性的大检查势在必行。去年大检查取消后,我们抓住专项检查这条主线,首先检查了预算收入入库情况,先后对全省9个市(州)和15个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1996年以来截留省级财政收入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出截留收入1.3亿多元。其次,开展了对省直重点企业欠缴职工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专项检查,收缴欠缴“两金”1亿多元,对维护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一年一度的大检查取消后,如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经常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财政监督工作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得到加强。
在实现财政监督工作重心的调整和工作内容的转变上,我们重点抓了两点。首先是提高认识。财政监督工作重在规范,力求治本,改革越深入,财政监督的作用越突出。为此,我们理顺了财政监督内部...
记者:矫厅长,去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消后,吉林省是如何实现工作重心调整的?
矫:大检查是特定历史背景下采取的特殊经济监督方式,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进程的加快,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等经济监督体系的日趋完善,由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取代集中性、突击性的大检查势在必行。去年大检查取消后,我们抓住专项检查这条主线,首先检查了预算收入入库情况,先后对全省9个市(州)和15个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1996年以来截留省级财政收入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出截留收入1.3亿多元。其次,开展了对省直重点企业欠缴职工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专项检查,收缴欠缴“两金”1亿多元,对维护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一年一度的大检查取消后,如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经常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财政监督工作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得到加强。
在实现财政监督工作重心的调整和工作内容的转变上,我们重点抓了两点。首先是提高认识。财政监督工作重在规范,力求治本,改革越深入,财政监督的作用越突出。为此,我们理顺了财政监督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预算收支全过程的监督上来,改进工作方法,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其次是确定思路。明确财政监督要“立足块块、面向系统”,省管市、市管县、县管乡镇,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检查队伍,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并重,以专项检查为主。
记者:吉林省提出财政监督工作重在规范,力求治本。对此你们是如何实施的?
矫:从实践与发展看,财政监督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促进科学管理。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注意纠正为检查而检查和为创收而检查的错误思想,积极探索财政监督服务于财政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新途径。在工作中,通过揭露矛盾,制定堵塞管理漏洞的措施,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拿去年的“混库”来说,我们向省政府提交的报告不仅反映了检查出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详细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
把监督检查寓于规范管理中,帮助被查单位整改,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去年,根据群众举报,我们检查了省直某部门所属的一个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违纪问题。检查后我们没有一罚了事,而是本着加强管理,重在规范的目的,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把该部门的主管领导、纪检组长、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以及财政厅的主管同志请到一起,通报案情,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这样不仅使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使有关方面提高了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检查之后如何处理,一直都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难点。但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就不能达到检查的真正目的。要严格执法,光靠检查部门是绝对不行的,需要检查部门和当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去年我们检查了省直部门所属一单位,发现该单位有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建房等问题,并有财务违纪现象,且情节比较严重。我们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挪用专款建房问题,鉴于已成事实,要求由该部门按省房改有关规定处理,建议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财务违纪问题,移交该部门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吉林省对下一步的财政监督工作有什么打算?
矫:今年我们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业绩和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地位,扩大影响。具体来说,一是要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在选择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项目上多动脑筋,多做文章。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财政监督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也为强化省、市、县三级财政监督体制,加大基层财政监督力度创造条件。此外,我们还将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如继续搞好“混库”检查,对省直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等。二是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建设,争取在省厅机构改革中成立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三是进一步加强专业检查队伍建设,力求在建立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的同时,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业务能力强,有战斗力的专业检查队伍。四是加强法制建设,力争使财政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