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30 作者:张贵源 方震海 (作者单位:湖北省浠水县堰桥乡财政所 中国财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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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管理滞后。其中的表现之一是:税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税收征管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经过了几次调整,1992年开征时定为3‰,1997年5月又提高到5‰,1998年6月降为4‰。开征印花税,增加了财政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投机、稳定市场的作用。
2.对股息、红利征收所得税。一是将个人因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次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扣除费用,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则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因此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对证券公司、信托...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管理滞后。其中的表现之一是:税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税收征管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经过了几次调整,1992年开征时定为3‰,1997年5月又提高到5‰,1998年6月降为4‰。开征印花税,增加了财政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投机、稳定市场的作用。
2.对股息、红利征收所得税。一是将个人因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次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扣除费用,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则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因此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4.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此举旨在促进国家股、法人股的增值。另外,由于国家股尚不允许上市流通,所以目前没有国家股转让征税的规定。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较快,而许多税收政策都是在证券市场起步之初确定的,虽然也在不断调整,但仍然显得滞后,暴露出许多问题。
1.课税范围过窄,不仅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而且有悖公平原则。现行税收政策仅将与股票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了所得税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对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如购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所得的利息及转让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主要是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继承和转赠等,也缺乏相应税收规定。证券市场中,股票是最活跃的证券。由于我国现行股票一、二级市场存在较大价差,因此从单位价值上讲,股票获利最大者是一级市场上的原始股持有者,而对这部分收入缺乏税收调节显然有失公允。
2.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间的所得税税率不统一,很不规范。一方面特区企业和内地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对于内地企业,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很少执行33%的法定税率,有的执行15%的税率,有的甚至采用12%的税率,并有许多优惠。这种情况导致上市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3.对证券市场缺少应有的调节,未能体现税收调控作用。严格地讲证券市场应该是个投资场所,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是股市投机过度,风险太大。不可否认,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活动,有赚有赔,但证券交易也导致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作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的税收,却对此调控乏力。
4.税费比例不协调,收费过高。税费比例不协调,费大于税,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不正常却十分普遍的现象,证券市场也未能例外。目前证券商对证券买卖双方收费的比例高达6%‰,而印花税在税率调低之前也只是5‰。这一较高的收费标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人为地造成了过高的行业级差收入。
5.存在重复课税现象,违背了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但股份公司派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显然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红利都要纳税,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越多,公司和股东所承担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总税负也越重。这可能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率的公司去,也可能诱使股份公司以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6.印花税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国对股市征收的印花税,包括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都要统一交给沪深两交易所所在地,由其与中央共享,各地政府无权参与分配。印花税的这种分配格局,在各地委托代理买卖股票业务不断扩展的今天,显然是不适宜的。另外,由于证交所上市企业的数量及成交金额直接影响所在地的税收收入,在强大的利益机制驱动下,沪深两地必然展开争夺企业上市和追求高成交额的过度竞争。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一级市场上发行价越来越高,二级市场上非法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议
本着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
1.开征证券交易税,并理顺其与印花税的关系。我国目前的印花税实际上同时承担了对证券交易行为和交易凭证的课税任务,很不规范,虽然也能起到调节股票交易频率的作用,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税额度方式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应针对证券交易转让行为开征证券交易税,以改变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名不副实的现状,将法人股、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的交易行为列入征税范围。为鼓励投资、减少投机,证券交易税只针对卖方征收,计税依据原则上为成交金额,对于赠与、继承等非交易性转让,可根据是否上市,或以转让时市场价格或以票面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证券交易税可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债券类和股票类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税率上有所区别,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
同时改革印花税,降低税率,仅对证券转让过程中的承受者征收印花税。有价证券是法定的权益证书,而承受者是权益证书的持有人,因而应该是印花税的课税对象。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同时开征,应考虑降低印花税率,使两者税率合计低于6‰的税率水平。
2.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通常把进行证券交易因价差而取得的收益叫做资本利得,对资本利得课税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对证券交易级差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现在比较多的人认为,理论上讲应该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我国目前技术操作上的障碍,实施起来会很困难,应该暂不征收。笔者的看法是: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在我国已具备了技术上的条件。原因在于,第一,沪深两交易所的证券已全部实现了中央登记存管与集中清算,每一投资者的明细交易数据都由系统管理,为计算交易价差增盈(或亏损)提供了条件。而沪深两交易所的交易量占了全国交易量的绝对多数。第二,沪深两交易所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管理体系,资本利得税可以由资金清算系统自动扣缴。为体现公平性,计算资本利得税时对纳税人交易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允许以资本利得抵补一定时期内的资本损失,并应通过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分长期资本利得与经营性利得两种,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
3.调整对股息、红利和利息的征税规定,避免重复课税。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债券的利息及银行存款利息普遍征税,以适应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国债利息,考虑到国债在经济建设中的特殊作用,为保护居民投资国债的积极性,可暂时免税。调整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和红利课征所得税,以使税务部门能代表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进行监督,并促进公有股上市流通。为解决对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问题,可借鉴国际常规做法,采用抵免制或扣除制。免税制虽然操作简便,能比较彻底地避免重复课税,但因其会导致一部分财政收入流失,不宜采用。
4.调整企业所得税。在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政府采用适当政策鼓励企业上市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过渡性政策在证券市场已获长足发展的今天,已不适用。应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内地企业和特区企业实行平等的税收待遇,采用相同的所得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上给予严格控制。另外,应将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率计征,以减少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地方行政干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5.降低券商收费标准,协调税费比例。在扩大证券市场税收调节的同时,应考虑降低证券商对证券交易双方的收费比例,避免形成过高的行业级差收入,将证券市场的税费比例维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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