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救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复、交叉和撞车的问题,山东省委、省政府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已包括特困职工(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职工),以及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内的城市居民,必须把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纳入正常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轨道,决定于1998年一季度,在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普遍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完成并轨工作。据测算,并轨后,全省每年用于这方面的保障支出,比并轨前可节省80%多。不仅如此,并轨制度的实施,对于理顺政企职责,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证真正困难的职工具有重要意义。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