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征收两种形式的遗产税。一种是对比利时公民接受的遗产征收的遗产税,另一种是对非比利时居民在比利时的不动产遗产征收的转让税。1993年,两税的年收入约24.6亿比利时法郎,占全部税收的1.25%左右。赠与税是登记税的项目,是对在生者之间的赠与征收的。它的年收入仅约1.25亿比利时法郎。
一、征税范围
遗产税只在死者是比利时居民的情况下,对其所有转让的财产征收。如果他有一个“实质性”的住所在比利时,即他和他的家人一起住在比利时或在此管理他在比利时的投资、企业和财产,则该死者就被看作是居民。转让税只对在比利时的非比利时居民死亡时的不动产征收。赠与税对在比利时登记的赠与征收。只有位于比利时的不动产赠与和按公证文书实施的赠与才要求登记。但这不适用于可以不需书面文件转手的动产,例如,所有的有形动产以及不记名股票。
二、纳税人
遗产的继承人负有纳税义务,不管他是不是比利时居民。为登记提供赠与文件的人必须缴纳赠与税。这可以由赠与人或接受人两者之一直接去做。然而,它通常由受雇准备赠与文件的公证人缴纳,法律要求他以合同中规定的人的名义缴纳此税。
三、纳税义务的确定
(一)应税财产。遗产税对由于所有者的死亡而转让的全部财产的价值征收,不管是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位于比利时境内或境外。此税是对转移到每一个受让人手里的财产净价值征收,而不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财产征收。原则上,财产必须按他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卖出价来估价。然而,对某些财产,例如,位于国外的不动产,记名股票,则采用特殊的估价办法。
(二)免税财产。在国外的不动产免除赠与税,甚至是已登记过的赠与财产也予免税。
(三)减税。遗产税对在扣除了死亡时所有债务(包括药费和医疗费用)和葬礼费用之后的所有财产的价值征收。有关比利时国内的不动产的债务,例如,抵押契据,扣押权等,不能减免转让税。在计算一项特殊赠与的价值和对它征收赠与税时,有关它的债务不能减税。
(四)个人减免。1、免税。对遗产税来说,由直系继承人或长辈或配偶接受的第一笔50万比利时法郎免税。在死者的未成年孩子达到成年(18岁)前的每一个整年,这一免税提高10万比利时法郎。对一个带有未成年孩子的死者的配偶允许给一个额外的免税,等于给未成年孩子免税的二分之一。对上列以外的接受人,如果遗产的净数额不超过2.5万比利时法郎的话,将全部免税。2、减税。在发生死亡或赠与时,对至少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的接受人可给予减税,每一个未成年孩子减征遗产税或赠与税的2%,但是减税的最大数额每个孩子不得超过2500比利时法郎。如果接受人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并且是死者或赠与人的配偶,减税增加到每个未成年孩子的4%,最大数额每个孩子不得超过5000比利时法郎。如果赠与是给后代做结婚之用,赠与税可减少50%。如果财产在同一年内已经是遗产税或转让税的项目,对第二次继承所征收的税可减少50%。然而,其减税不能超过这笔财产第一次继承时所征收的税额。
(五)税率。1、一般税率。对遗产税、转让税和对赠与征收的登记税采用同样的税率。税率是超额累进的,并且依据死者(或赠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和接受人孩子的数目来征收。在受让人是配偶或直系长辈或后代的情况下,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3%—30%;在受让人是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20%—65%;在受让人是其他亲戚的情况下,也实行5级累进税率,税率25%—70%;对其他受让人,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30%—80%。2、特殊税率。特殊税率如1.1%、6.6%、8.8%,适用于给某些比利时法人团体的赠与和遗产,如非经营性组织、地方各省、自治区。对比利时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赠与和遗产是免税的。
四、反避税手段
在1994年3月30日公布的《遗产继承税法典》和《登记税法典》有一个总的反避税条款。如果一项业务有避税动机的,税务当局将重新鉴定这项业务,除非纳税人能说明这项业务有合法的财政或经济原因。《遗产继承税法典》还包括几个特殊的反避税条款,它对待某些合法事务亦当作动产的遗赠。例如,在最后的遗嘱里第一次承认的债务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动产的遗赠,除非债权人证明真正债务的存在。在死亡前三年里进行的所有的赠与也被看作是动产的遗赠。在许多情况下,对管理费甚至是刑事罚款也可能征收遗产税。
五、避免双重征税
1、单方面的方法。如果一个受益人接受在比利时境外的不动产,任何外国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从比利时遗产税计算不动产的价值中扣除。法律未规定对动产的减除,但是税收当局允许直接向遗产征收的外国遗产税(遗产税、财产税)从比利时应税的财产中扣除。国内法律没有避免对赠与双重征税的法案。
2、双边的法案。为避免遗产税双重征收(但没有赠与税),比利时已与法国和瑞典签订了税收协定。两个协定现在都生效。
(1)法国。不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在财产所在国负纳税义务。商业公司、船舶和飞机在它们登记的国家负纳税义务。有形动产在所有者死亡时实际所在国纳税。所有其他财产在死者死亡时定居的国家纳税。
定居国可以向另一国应税的财产征税,但是应该把另一国向同一笔财产征收的税额扣除。以不动产、商业公司、船舶、飞机或有形动产担保的债务,在财产所在国或登记的国家分别从这些财产的价值中扣除。其他债务在死者定居的国家扣除。当可抵扣的债务超过该国有权征税的财产的价值时,债务超过的数量从另一国家应税的财产中扣除。
(2)瑞典。比利时居民在瑞典的不动产,纳税人向瑞典纳税。如果死者在死亡时定居在比利时,比利时也有权对位于瑞典的不动产征税,但是要按国内的法律规定抵扣外国税收。所有其他财产在死者死亡时定居的国家负纳税义务。
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在不动产所在的国家扣除。所有其他债务从死者定居的国家应税的财产中扣除。当可扣除债务超过该国有权征税的财产的价值时,债务超过的数量从另一国应税的财产中扣除。
(责任编辑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