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的改革大潮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又一重大创造。对此,财政部门始终关心并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一)把支持乡镇企业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乡镇企业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旧体制交替中摸索前进的。由于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乡镇企业发展初期,对其发展方向是否正确等一系列问题,社会上认识不尽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坚持调查研究,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乡镇企业的突起将大大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在现阶段财政支农资金是有限的,但从这有限的资金中适量拿出一部分扶持乡镇企业也是可能的,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乡镇企业的经济实力,而且会以其创造的利润反哺农业,促进农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说,财政资金对乡镇企业的支持,就是对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的支持。改革以来,财政部门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支出逐年增加,1993年达26.1亿元,是1979年的7.5倍。
财政以资金扶持乡镇企业的同时,税收方面也采取了低税的优惠政策。国家对新办乡镇企业,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灾区从事自救性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对从事为农村生活、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给予减收或免收的照顾。在这发展阶段中,有相当部分的乡镇企业积累特别是初始积累得益工税收的优惠政策,为以后大踏步前进奠定了物质基础。难怪乡镇企业战线上的同志在回首自己走过的道路时,无不提到财税政策的巨大作用。
(二)支持乡镇企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八十年代初,结合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财政部门对支农资金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扶持,到期回收,循环使用的办法。这项改革增加了财政部门的责任,使财政部门在投放支农周转金时必须参与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保证支农周转金的正常运转。财政资金的有偿使用也使乡镇企业肩负的担子更重,懂得从财政部门得到的资金不再是“白拿”,要到期偿还,于是增强了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的商品经济意识。他们感到,自己生产的产品一定要适应市场的需要,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尽可能减少生产成本、费用,才能得到最多的利润。一项改革,把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预测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投资回收期、资金回报率等;在选择生产经营项目时,财政部门发挥了综合部门的优势,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以来,财政部门累计投放乡镇企业的有偿资金扶持了上百万个生产项目,大都获得成功,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率达到90%。财政部门投放的支农周转金,在1985年以前基本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其后,也只是收取每月不超过4‰的资金占用费,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和经济效益不高但有社会效益的生产项目,按规定的下限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位前来我国访问的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部长,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情不自禁地说:财政实行这样的优惠政策,在自己国家是办不到的。
199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秩序一度出现混乱,许多部门的资金冲出政策的“轨道”,纷纷进入股市、房地产业等。在这紧要关头,财政部的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将支农周转金支持农业生产,支持乡镇企业,绝不允许改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性质和用途,并且语重心长地告诫大家,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占用费率一定不能提高,宁肯多年积累下来的资金“贬值”,也要坚持低费率的扶持政策,这是财政部门的责任。1993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乡镇企业的达9.1亿元,是最高的年份。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乡镇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的矛盾,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更加密切了财政部门与乡镇企业的关系。
1987年,当国内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尚未进行大的改革的时候,财政部根据乡镇企业拥有灵活的经营机制等特点,从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目的出发,会同农业部修订了全国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新的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针对乡镇企业资金来源渠道、方式多样化的具体情况,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允许乡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主筹集资金,统筹运用资金,取消了“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加快了乡镇企业走向市场的步伐。新的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还作出了适当提高企业的折旧水平等项规定。实行这项新制度,尽管在短期内减少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却使乡镇企业的财会工作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了乡镇企业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需要,并为乡镇企业执行国家于1993年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行新的财税体制不忘记对乡镇企业的扶持。近几年,我国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中,财政部门在符合改革的大形势下,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继续积极扶持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据测算,仅乡村两级企业一年就减征所得税款3.3亿多元。
——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数以百万计的小型乡镇企业。据测算,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一年可使乡镇企业比执行33%税率减征63.2亿元所得税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一级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同意后,对极少数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可以缩短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不短于5年。这比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大体上分别缩短50%、25%、55%。
——财政部门对有关乡镇企业发展的重大措施给予专项拨款的支持。如:对乡镇企业实施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在培训有关人员和建立项目库方面安排了必要的补助资金。
此外,国家制定的“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都获益匪浅。
可以相信,在财政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乡镇企业将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自己所具有的优势,迈出更加有力的前进步伐。 (责任编辑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