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最近,深圳市人民政府制订了《关于加强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把抓好预算外专项基金管理作为整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关键。具体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先将数额较大的国土基金、车牌拍卖基金、住房基金、旅游发展基金、发展散装水泥基金、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电力燃料附加费、文化发展基金、市场建设基金等十项专项基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第二,在全市进行一次专项基金情况普查,在此基础上将其他预算外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是:(1)专项基金由征集单位按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征集。(2)基金征集单位于每月终了10天内,将基金收入全额划入市财政局的“财政专户”,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土收入缴入预算内部分除外)。财政专户储存的利息收入,全额归存各基金,各征集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业务费,在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核发。(3)基金的投放项目由各征集单位根据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巾政规划的要求,以及基金的规定用途确定,并负责做好可行性研究。(4)资金投放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基金征集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根据该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工程进度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