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之间存在着矛盾。“两权分离”实质是公司股权多元化和经营者社会化过程中财产权出现了所有者与法人的重新划分或重组,出现了所谓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这里的背景是所有权分散化,单一股东的制约力被削弱,而前提条件是经营者职业化社会化。
在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力主企业经营权或财产所有权完全独立,不少法规以保障企业权利为主题,采取脱离产权市场发育过程进行财产权利的行政划分办法,结果现实中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相互侵权的所谓“二元侵权”现象。
从产权的本质讲,不可能有两权的绝对分离,经营权总是附着于所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信托或委托权利,因此,我们设计现代企业制度,一开始就面临选择,是侧重于强化所有权,还是强化经营权,或者怎样进行两权的分工配置。如果协调不好,可能引起产权权利边界模糊不清和产权秩序混乱。我认为,法人与出资人之间的财产权利,是不能由行政细分的。公司法等社会契约只能为这种权利的划分确立一个大体的框架,其具体划分,只能由出资人与企业法人自立产权契约来加以确定。
(李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解决十大产权难题》《经济学动态》19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