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黑龙江省绥化地区9个市县水利部门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防汛抗旱、排涝、整治水土流失,发展农田灌溉,解决人畜吃水困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各地对水利部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不力,加之水利部门的财务管理存在着许多漏洞,致使各地“小农水”资金违纪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如1990年至1992年,三个年度国家无偿投入绥化地区各项“小农水”资金4992.1万元,而各种违纪资金达1007.5万元,占投入资金的22%。这给国家和水利事业造成了损失,农业生产受到了影响。
一、“小农水”资金违纪特点
1.公开挤占“小农水”资金。一是事业人员经费超支,大量挤占“小农水”资金。9个市县共挤占“小农水”资金344.4万元,占整个拨入资金的6.9%。每个市县都超支,超支的数额呈年年增长的趋势。1990年超支101.5万元,1991年超支119.9万元;1992年超支123万元。每年以10.77%的速度递增。二是福利费超支挤占“小农水”资金。水利部门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福利资金,按2%提取工会经费,每个单位每年都超支,超支后无资金来源,即挤占“小农水”资金。全区三年共超支33.5万元。三是职工医药费超支挤占“小农水”资金。有的市县水利部门福利费已经超支,但有患急难病症的职工,伸手向单位借钱看病(指没纳入公费医疗的职工),形成大量借款,欠款还不上,只能在往来帐上挂着,其挤占“小农水”资金11万元。三是历年陈欠。有些往来借款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截止到现在已经是死帐、呆帐。四是各市、县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摊派,挤占“小农水”资金。每年各市县都有名目繁多的摊派款,如:电视塔集资,希望工程集资,教师节,庆“十一”、“七一”等节日用款,修路、绿化、清扫运雪、修公共厕所、篮球赛、运动会、灯展、秧歌会、老干部活动等项摊款,以及来自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名目繁多的硬性摊派,都要挤占专项资金。
2.暗地变相挤占“小农水”资金。一是有的单位办实体,缺少资金,又不能明目张胆地占用“小农水”资金,于是就通过有业务往来的市县或有关单位,巧立名目,在往来帐中占用。二是下属单位和个人借占。一年压一年,借款数额越来越多,最后只能在往来帐上挂着。三是有的市县水利局领导只知往外借而不加经管,形成了只借不还,时间一长变成了呆帐。四是水利部门替个人担保,到时银行部门扣水利部门的款。
3.硬靠硬贴挤占“小农水”资金。有的单位用“小农水”资金买小车、盖楼。明知不合理,但也要寻找理由,把买小车说成是防汛指挥车,水利监察车等;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把建办公室,装修会议室说成是商品粮实验室。用小农水建职工住宅楼说成是培训楼。
4.弄虚作假骗取“小农水”资金。一是在护堤护坝中偷工减料,加大土方费、沙石费、材料费、人工费、草袋费、树苗款支出等。二是虚列支出,有的单位用假发票核销,有钢材、木材、水泥、推土机等。三是设“小金库”,收入不下帐,列假支出,将公款私存,虚挂往来帐。
二、产生违纪问题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从小集团或个人利益出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些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制度规定不配套而出现一些漏洞,给一些人造成了钻政策空子的机会。
2.水利部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在财务管理上,重要钱,重拨款,对使用管理资金缺乏严密的规章制度,以致出现了随意挂往来帐,单位和个人大量借占水利专项资金等不正常现象。
3.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力。一是一些市县财政部门只注意拨款,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够,财政监察机构比较脆弱,不能坚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监察力量不强,监督、检查面不足,留下死角。三是财政监察人员素质较低,新人、新手多,有的领导对监察不够重视,认为此项工作不影响财政年成。四是财政监察工作比较清苦得罪人,一些财政监察干部流动性大,在岗的人员思想不够稳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监察工作开展得不好。
4.事业人员大量超编造成经费不足。各地水利部门人员逐年增多,而编制还是10年前的,有的市县人员超编2倍,加之近几年来煤、水、电、电话等价格上涨,也加大了水利事业费的开支。
5.对违纪问题处理过宽。由于执纪不严,使一些单位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助长了违纪问题的滋长和蔓延。再加上“说情风”、“护短风”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虽然中央有明文规定,但也不能严肃贯彻执行。
三、对策与措施
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新的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为财会人员工作指出了方向,规范了工作。要求各单位都要按会计制度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手续制度。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从领导到具体办事人的目标管理机制和制约机制。
其次,实行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对水利资金要从拨款到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办法。一是拨款者和用款者层层建立责任制,把项目何时完成,谁负什么责任,都以合同形式规定下来,并随资金、项目安排的时间、投向进行跟踪监督。二是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在项目建设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对违纪问题一定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除了对有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还要对责任者在经济上行政上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充分发挥财政监察职能作用。强化对各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把违纪问题消除在萌芽中。
(责任编辑 吴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