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努力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覆盖养老、失业、医疗、抚恤救济、住房等方面,这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性方法。
为了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问题,有人提出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设想。笔者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尚不成熟。第一,虽然“征税”与“缴费”相比,因税收带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筹集和有效的管理运用,但是在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基本生活费收入和最低生活开支标准悬殊较大,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条件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难以确定。税率高,纳税人难以承受;税率低,又难以保证资金需要。此外,税基也难以确定。第二,由于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范畴,那么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全体公民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就我国现实条件看,庞大的农业人口和较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使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难以扩展到农村。因此,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将面对一个两难的选择,即如不将农业人口纳入征收对象和社会保障范围,会损害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平等权利;但如将农业人口纳入征收对象和社会保障范围,则征收管理工作势必无法操作。第三,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较为落后,如开征“社会保障税”,直接面对千千万万个遍布全国的纳税人,其征管难度可以想象。综上所述,我认为目前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在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对现行的缴费筹资制和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化改革,为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条件。当前的改革重点,应着眼于“统一管理、规范征收、合理分担、建立机制”四个方面。“统一管理”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征收”,即确定规范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规范的管理方式;“合理分担”,即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的原则,适当增加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机制”,即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筹资机制,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运营机制。同时,在改革中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坚持低起点、少项目、大范围、分层次,先低后高、先小后大、先易后难、逐步发展的原则。
在发展和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要注意建立以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主,商业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为补充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当务之急,是要从宏观上研究和制定基本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及资金管理、运营办法。同时,要对商业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障体系的建立,从宏观上给予政策指导和调控,即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参加商业性社会保险,以便为职工提供补充性福利保障,并施以必要的管理。对个人为未来生活保障进行的个人储蓄,亦应给予政策鼓励。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目前国家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项目不宜过多,现阶段可从养老、失业、医疗三个社会保障主要项目起步,个人缴费和发放标准也不宜过高,其他项目待外部条件成熟后再行拓展。重在建立机制规范行为杜绝浪费和培养个人保障意识。在具体方式的采用上,现阶段宜推行较为简单和直接的个人帐户形式。工伤、抚恤、住房等社会保障项目,应发挥商业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的作用。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许可,参加商业性社会保险和进行个人储蓄,在取得经验和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专项基金、信托基金等社会保险形式,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不同需要。
建立一套多层次、功能全、复盖面广、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和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方面责无旁贷。只要先从社会最急需解决、而又有可能解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入手,创造条件循序渐进,不断扩充社会保障形式、项目和商业性社会保险种类,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手段,一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