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分税制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准确划分收支范围。在划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时,要按照国家的新税制政策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应下放给乡镇的财政收支全部下放给乡镇。一般来说,乡镇范围内的工商税收、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其它财政收入以及所在乡镇的国有商业、粮食、食品企业税收都应作为乡级收入;对县属大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税收可按一定比例下划,作为县乡共享收入。乡镇经常性财政支出应划归乡镇管理,如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经管站、农机站、土管所、劳动安全监管站、劳动服务公司、文化站、教育组(包括学校)、卫生院、广播站、计划生育办公室、血防站、法庭、司法所、财政所、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等单位的事业行政经费均应划为乡财政支出范围。但对自然灾害救济,防洪抗旱等一次性专项经费,则应由县财政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使用。
(二)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在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时,既要考虑乡镇的经济基础,又要考虑县财政能适当集中资金...

实行分税制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准确划分收支范围。在划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时,要按照国家的新税制政策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应下放给乡镇的财政收支全部下放给乡镇。一般来说,乡镇范围内的工商税收、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其它财政收入以及所在乡镇的国有商业、粮食、食品企业税收都应作为乡级收入;对县属大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税收可按一定比例下划,作为县乡共享收入。乡镇经常性财政支出应划归乡镇管理,如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经管站、农机站、土管所、劳动安全监管站、劳动服务公司、文化站、教育组(包括学校)、卫生院、广播站、计划生育办公室、血防站、法庭、司法所、财政所、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等单位的事业行政经费均应划为乡财政支出范围。但对自然灾害救济,防洪抗旱等一次性专项经费,则应由县财政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使用。
(二)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在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时,既要考虑乡镇的经济基础,又要考虑县财政能适当集中资金,增强县财政的调控能力,使县乡两级财政都能平稳地过好日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操作:一是可采取“基数+因素”的方法,即以现行的基数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一些特别因素,如疫区、库区、山区、老区、民族地区、堤防以及财力后劲等,两者结合,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二是加权平均法,即用近三年的实际收入数,进行平均后确定新的收入基数,并相应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三是零基法,即用基期定员分类综合定额的办法确定。无论怎样测算基数,都应给乡镇留有调剂余地。对执行中出现的一次性大额收支问题,可采取单独结算法,不宜调基数。
(三)严格体制执行管理。体制一旦确定之后,就必须坚决维护其严肃性,不可随意更改变动。增收分成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乡镇各自的经济基础、财源差异及财政增收潜力。乡镇财政增收后,县财政必须按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与乡镇进行分成。在乡镇财政年度决算中,如有超收和结余,应全部留归乡财政安排使用;如发生短收和超支,县财政也不宜调减上解收入基数和增加补贴,应由乡镇自行想法解决。
(四)强化县乡两级调控。县财政对各乡镇的财政收支运行情况,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业务引导。为了不断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的调控能力,促进乡镇财政平衡发展,可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规定乡镇财政必须从每年的净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准备基金,以增强乡财政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由县财政从超收分成中提取财政风险金,以便增强乡镇在体制执行年度间的调控能力,调剂贫富不同乡镇间的资金余缺。
(五)坚持事权财权相互统一的原则。当前,县上大多数主管局设置在乡镇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在上面,而人员经费却由乡镇支出,这种事权与财权两相脱节的情况,在不发生人员大量调动时,倒不会出现多大矛盾,如一旦有大量新分人员到乡镇工作的话,其所在乡镇财政则无力承受新增的经费负担。比较稳妥的解决办法是,乡镇财政只管乡镇行政人员那一块,属主管局设置在乡镇的机构,其人员经费一律由县财政从乡镇上划后,包干到各个主管局,让其事权、财权一起管。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