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业基础脆弱、发展滞后,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扭转这种局面,关键是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耕地资源。健全和改革耕地占用税税制,既可以继续限制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保护耕地资源;又能够进一步扩大农业投入的资金来源,补偿耕地被占用后损失的农业生产力。因此,认真研究耕地占用税税制改革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是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了确保农业资金有一稳定的来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全部用于农业开发。自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截至1994年底,全国共征收耕地占用税约200亿元,筹集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农业发展基金。可以说,征收耕地占用税既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用土地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把一部分资金从非农产业转移到农业上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994年,国家进行财政体制、税收制度等改革以后,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渠道变化很大。有的渠道消失、有的有渠无“水”或有“水”不流。耕地占用税收入亦由中央分成30%、地方分成70%,全部划归地方...
我国农业基础脆弱、发展滞后,已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扭转这种局面,关键是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耕地资源。健全和改革耕地占用税税制,既可以继续限制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保护耕地资源;又能够进一步扩大农业投入的资金来源,补偿耕地被占用后损失的农业生产力。因此,认真研究耕地占用税税制改革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是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了确保农业资金有一稳定的来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全部用于农业开发。自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截至1994年底,全国共征收耕地占用税约200亿元,筹集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农业发展基金。可以说,征收耕地占用税既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用土地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把一部分资金从非农产业转移到农业上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994年,国家进行财政体制、税收制度等改革以后,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渠道变化很大。有的渠道消失、有的有渠无“水”或有“水”不流。耕地占用税收入亦由中央分成30%、地方分成70%,全部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从总体上看,耕地占用税收入是目前地方农业发展基金来源的主渠道。
(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八年来,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执行中虽然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仍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具体地说,存在以下弊端:
1.征收范围偏窄。《条例》规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非耕地不征税。而非耕地中有很多是待开发的农用土地资源,由于《条例》规定不征税,使这些潜在的耕地资源被大量占用并得不到补偿,加剧了农业生产后续资源不足的局面。
2.征收标准很低。现行《条例》中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是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并参照1987年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县为单位确定的,县与县之间实际征收标准差别较大。八年来全国实际执行的征收标准,平均每亩3200元左右。这个标准是很低的,具体表现:一是每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仅能补偿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不能弥补非农业建设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损失,并且随着物价的逐年上涨,补偿作用愈来愈小;二是耕地占用税税款仅占征地总费用的2-5%,占建筑总投资的1-2%,不能有效地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3.减免税范围过宽。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减免税比例为20%-30%。这样高的减免税比例,势必会削弱耕地占用税保护和开发农用土地资源的作用。
(三)改革耕地占用税税制的具体设想。1.扩大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由原来的耕地,扩大到耕地和后备耕地资源,即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要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宜农荒地、撂荒地、空闲地、草地、苇田等后备耕地资源也要征收耕地占用税。2.提高征收标准。采取按土地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将土地划分为菜田、水田、旱田、园地、林地、鱼塘、草场、其他宜农土地等类型,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平均税负,提高到每亩6000-10000元,也就是每平方米9-15元。3.缩小减免范围。改变按行业确定减免的做法。对于军事设施、学校、敬老院、医院等占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全国的减免税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按上述设想进行改革后,全国每年耕地占用税收入可由目前30亿左右,增加到60-80亿元。
(责任编辑 吴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