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在最近接受《瞭望》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自身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农村和医疗卫生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这样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长期实行国家、单位统包的办法,人们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搞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强调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这是相辅相成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这在《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和社会要切实给予保证,维护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作人员个人也要树立起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做到两者和谐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保证单位和个人都参加社会保险,履行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按照机关事业单...
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在最近接受《瞭望》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自身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农村和医疗卫生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这样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长期实行国家、单位统包的办法,人们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搞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强调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这是相辅相成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这在《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和社会要切实给予保证,维护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作人员个人也要树立起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做到两者和谐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保证单位和个人都参加社会保险,履行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拓宽资金渠道,实行部分积累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的基金储备。当然,对国家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政策上应有所不同。
——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制订政策是行政职能,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别的部门替代不了;基金管理机构,属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社会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摘自《瞭望》周刊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