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了财税体制改革,各地分设了国家与地方税收征管机构,乡镇也随之进行了机构分设工作,同时部分地区将农业四税从乡镇财政所划归到地税部门征收。分设后的乡镇税务和财政的关系如何理顺,乡镇财税机构如何设置更为有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到吉林、辽宁、山西、陕西四省进行了调查。从我们调查的四个省的情况看,乡镇一级财税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财税分设型。即乡镇财政所与国税所、地税所分别设置,乡镇财政所由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国税所和地税所分别由县国税局及地税局垂直领导。财税分设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每一个乡镇都设有国税所和地税所及乡镇财政所,即一乡三所;另一种是国税所按经济区域设置,地税所和乡镇财政所按乡镇分别设置。
乡镇财税机构分设,从有利的方面看,主要是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乡镇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在执行税收政策上的随意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不利于理顺乡镇财税关系。多年来基层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方面一直存在着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税务部门一般是按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收税,而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总是希望多...
去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了财税体制改革,各地分设了国家与地方税收征管机构,乡镇也随之进行了机构分设工作,同时部分地区将农业四税从乡镇财政所划归到地税部门征收。分设后的乡镇税务和财政的关系如何理顺,乡镇财税机构如何设置更为有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到吉林、辽宁、山西、陕西四省进行了调查。从我们调查的四个省的情况看,乡镇一级财税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财税分设型。即乡镇财政所与国税所、地税所分别设置,乡镇财政所由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国税所和地税所分别由县国税局及地税局垂直领导。财税分设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每一个乡镇都设有国税所和地税所及乡镇财政所,即一乡三所;另一种是国税所按经济区域设置,地税所和乡镇财政所按乡镇分别设置。
乡镇财税机构分设,从有利的方面看,主要是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乡镇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在执行税收政策上的随意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不利于理顺乡镇财税关系。多年来基层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方面一直存在着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税务部门一般是按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收税,而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总是希望多收一点,用于乡镇方面的支出需要。由于税务部门是垂直领导,乡镇政府对其没有制约作用,这样乡镇政府想要理顺财税关系很困难。(2)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乡镇地税部门单设,需要增加机构和人员,增加税务经费开支,从而使征税成本增加,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带来的负担较大。
(二)财税合并型。即将乡镇财政所与地税所合并或合署办公,国税所仍按乡镇或按经济区域设置。这种形式按合并或合署的方式和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乡镇地税机构、人员和职能并入乡镇财政所,即在原财政所的基础上组建财税合一的乡镇财税所,所内设财政组、税收组。实行人员统一领导,业务分开管理。财税所在业务上既受县财政局的领导,也受县地税局的领导(这些地区县财政局长一般都兼任地税局长)。(2)乡镇财政所和地税所合署办公。采取这种做法的地区对乡镇财政所和地税所实行“统一领导、合署办公、业务分开、分别管理”,即财政所和地税所在业务分开的基础上合署办公,乡镇财政所长兼地税所长,财政所受县财政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地税所在业务及人事关系等方面由县地税局管理。(3)将乡镇财政人员并入地税所,也称“财税合一”型。采取这种作法的地区将“农业四税”全部划归地税所征收,乡镇财政所除保留一名总会计外,其余人员全部划归地税所,乡镇地税所长兼任乡镇财政所长,由县财政局和县地税局协商后任命。
乡镇财税机构合并后,对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加强基层财税征收力量,十分有利。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加强财税征管力量。乡镇一级财政收入的主要特点是零散且征收难度大,特别是农业四税涉及千家万户,需要逐户征收,过去主要靠乡镇政府的力量征收,实行财税合一后,在税收集中征收季节,乡镇政府可以调动财税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征收,从而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正如有的乡镇政府领导反映,过去对乡镇的零散税收是看得见,抓不住,管不着。现在是收入抓得着,漏洞堵得住,减少了税收流失。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东营乡去年9月份实行财税合署办公后,乡镇政府对地方税收抓得紧,财税配合,仅用75天就完成了地方税收的征收任务。(2)有利于理顺乡镇财税关系,调动财税各方面的积极性。如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镇财政所与地税所合署办公后,财政所长兼地税所长,乡镇政府不仅关心税收征管工作,也关心地税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地税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调动了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去年后4个月,财税几家齐努力,保证了1994年收入目标的顺利完成,乡镇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近百万元。(3)有利于机构精简,降低税收成本。财税合一后,乡镇财政和地税人员在税收(特别是农业四税)征收旺季,力量可以集中使用,互相配合工作,不需要增加更多的人员和办公设备,有利于减少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开支。
乡镇财税机构合并后,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如县一级财政与地税机构大部分是分设的,乡镇一级财税合一或合署办公后,上下关系比较难理顺;另外,过去乡镇税务干部与乡镇财政干部在工资福利待遇及编制等方面有差别,财税合一后,这种差别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乡镇财税干部的思想稳定;乡镇政府担心一个所内几种不同的工资待遇会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等等。
我们认为,在乡镇一级,财税机构的设立,首先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也要有利于调动乡镇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有利于理顺财税关系,强化乡财政职能。为此我们建议,乡镇财政与地税机构的设置,以合一或合署办公为宜,采取哪种合并的形式,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原有税务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确定:
(1)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税收征管任务重,而且现在已有地税机构的乡镇,建议将乡镇财政所与地税所合署办公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乡镇财政所长兼地税所长,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局和地税局的领导,人事管理方面,乡镇财政所人员仍实行双重领导,地税人员以县地税局领导为主,乡镇政府有参与意见的权力。
(2)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税收数额较少以及税务机构分设后需要重新组建地税机构的乡镇,建议财政所与地税所合一,成立乡镇财税所,财税所内部可分为几个组,一是税收征管组,负责征收农业四税和划归乡镇征收的工商税收及其他收入等;二是会计核算组,负责总预算会计、农业四税征解会计及税收会计业务等;三是支出管理组,负责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支出等。业务上由县财政局和地税局领导,人事管理实行双重领导。
(3)乡镇财税机构设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乡镇财政职能都不能削弱,更不能将乡镇一级财政机构人员撤消了。
(责任编辑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