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湖北省荆门市对《企业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不少企业反映《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有四难:
一、企业权力难行使。《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力达13条之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行使。有的权力难界定,如投资权。企业上项目,都要报上级审批,图章少则要盖七、八个,多的要盖几十个,企业实质上没有投资权。有的权力难使用,如有权解聘或辞退违纪职工,由于受有关部门强调内部消化的限制,致使一些企业难以动真格。有的权不敢用,如抵制摊派权。能向企业伸手的,都是得罪不起的菩萨,企业不敢抵制。
二、厂长负责制难执行。由于政企没有分开,不少企业尤其是厂长、书记分设的企业反映,中心与核心地位难处理,厂长不敢从严治厂;不少企业的困难局面并不完全取决于厂长,有的是行政干预造成的,有的是前任厂长造成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
三、各种利益难调整。一是部门利益,有些权利不肯放到企业;二是职工利益,职工工资调高好办,调低就不好办,拉开档次更不好办,宁肯吃低工资“保险饭”,不愿吃高工资“风险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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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省荆门市对《企业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不少企业反映《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有四难:
一、企业权力难行使。《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力达13条之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行使。有的权力难界定,如投资权。企业上项目,都要报上级审批,图章少则要盖七、八个,多的要盖几十个,企业实质上没有投资权。有的权力难使用,如有权解聘或辞退违纪职工,由于受有关部门强调内部消化的限制,致使一些企业难以动真格。有的权不敢用,如抵制摊派权。能向企业伸手的,都是得罪不起的菩萨,企业不敢抵制。
二、厂长负责制难执行。由于政企没有分开,不少企业尤其是厂长、书记分设的企业反映,中心与核心地位难处理,厂长不敢从严治厂;不少企业的困难局面并不完全取决于厂长,有的是行政干预造成的,有的是前任厂长造成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
三、各种利益难调整。一是部门利益,有些权利不肯放到企业;二是职工利益,职工工资调高好办,调低就不好办,拉开档次更不好办,宁肯吃低工资“保险饭”,不愿吃高工资“风险饭”。
四、具体实施难操作。《企业法》在执行中有些条件还不具备,如政府机构不改革,职能不转变,企业难以行使职权,《企业法》的某些条款比较抽象,急需制定实施细则。此外,《企业法》的某些方面还不尽配套。许多部门的规定与《企业法》撞车,出现了“企业法软、部门法硬”的现象,加上没有明确《企业法》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
(邹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