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我省当年共完成农林特产税9929万元,1990年完成12499万元,1991年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完成12 266万元,为振兴和发展我省农林特产业、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
水果特产税在我省已开征多年,但计税产量以统计为主,没有彻底落实到纳税人身上,征收中往往出现平均分配税额的做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省内大宗水果主产区开展了查面积、查品种、查株数、查树龄,定产量的税源清查工作,相应建立了税源台帐,将株数、产量落实到户。并在1990年实行了“以株定产,以产定税,区间递进,一定四年”的清税源、定税额的管理办法,使多产多收的多交税,少产少收的少交税,解决了平均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仅此一项,全省当年增加特产税收入2500多万元。
在海、淡水养殖方面,个体户鱼、虾塘是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难点,我们要求具备条件的都采取“实地丈量、登记造册”办法,查出海水虾池、鱼池6万多个,面积170多万亩;淡水鱼池塘15万个,面积140多万亩,掌握了个体养殖底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个体农林特产品乡乡有台帐,园、池有记载。源头控制,属地征收的局面已经形成。
农林特产品多数以一家一户为生产经营单...
1989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我省当年共完成农林特产税9929万元,1990年完成12499万元,1991年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完成12 266万元,为振兴和发展我省农林特产业、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
水果特产税在我省已开征多年,但计税产量以统计为主,没有彻底落实到纳税人身上,征收中往往出现平均分配税额的做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省内大宗水果主产区开展了查面积、查品种、查株数、查树龄,定产量的税源清查工作,相应建立了税源台帐,将株数、产量落实到户。并在1990年实行了“以株定产,以产定税,区间递进,一定四年”的清税源、定税额的管理办法,使多产多收的多交税,少产少收的少交税,解决了平均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仅此一项,全省当年增加特产税收入2500多万元。
在海、淡水养殖方面,个体户鱼、虾塘是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难点,我们要求具备条件的都采取“实地丈量、登记造册”办法,查出海水虾池、鱼池6万多个,面积170多万亩;淡水鱼池塘15万个,面积140多万亩,掌握了个体养殖底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个体农林特产品乡乡有台帐,园、池有记载。源头控制,属地征收的局面已经形成。
农林特产品多数以一家一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品目繁多,实收入掌握不准的情况下做好农林特产税工作,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因此,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因地制宜,以定产征收为主,据实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收税原则。并于1991年下发了《辽宁省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为完成特产税任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目前,我省在水果、水产、人参等集中产区实行以株、水面或帘定产,以产定税的“定产征收”办法;在非集中产区实行“普查后据实征收”办法;对果用瓜、林产品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对原木、柞蚕等实行“查帐与委托代征相结合征收”的办法。上述办法基本上适应了我省的农村状况,使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形成了比较切合实际的征收局面。
要做好农林特产税管理工作,必须强化各种管理手段。几年来,我们从强化宣传手段入手,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布告、标牌、宣传车等宣传工具,使农税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为了严肃农税征收,我们还与公检法密切配合,成立了有公检法人员参加的税收检察室和财政纠察队,对偷税抗税的进行严肃处理,对我省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起到了保证作用。
在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坚持做到实事求是,准确区别漏税、偷税、抗税的不同性质,分别给予处罚滞纳金、罚款和强制扣款处理。1990年我们还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拖欠农业税收款由银行扣缴入库的通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为加强农税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举办各种学习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工作业务能力,使他们具备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方面积极帮助基层单位改善办公等条件,为农税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对农林特产税管理,进行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采取“以分值定奖金”的奖惩办法,有效地调动了各级农税机关和农税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为保证我省农林特产税持续增长,我们积极筹措资金,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近两年,我省制定和完善了农林特产税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发展基金的征收、统筹、使用和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到1991年末,全省共筹集了5500多万元,实际安排使用3400多万元,有效地支持了时间短、见效快、效益大的税源项目,为促进农林特产的发展,巩固培植税源,增加税收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