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并把它列为九十年代加速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努力实现的主要任务之一。这是中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才能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微观活动行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以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目的是为财政工作的发展和财政改革工作服务。
从保证国家财政工作顺利发展来说,国家财政不仅担负着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繁重任务,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历史的经验证明,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的财政法制,财政工作就难以顺利地进行,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难以充分发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要通过财政积累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事业的资金需要;要合理调整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把...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并把它列为九十年代加速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努力实现的主要任务之一。这是中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才能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微观活动行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以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目的是为财政工作的发展和财政改革工作服务。
从保证国家财政工作顺利发展来说,国家财政不仅担负着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繁重任务,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历史的经验证明,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的财政法制,财政工作就难以顺利地进行,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难以充分发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要通过财政积累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事业的资金需要;要合理调整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把企业推向市场,促其开展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通过制定财政法律法规来实现这一目的。也就是说,在收入上如何做到取之有道,在支出上如何做到用之得当,在负担上如何做到公平合理,都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这样才能使企业单位依法履行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才能使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财政职能,保证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财政改革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今后还要逐步实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对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才能使这些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从而指导财政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首先是要加强财政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财政法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也毋庸置疑,目前的财政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论是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也不论是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以及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财政法律法规都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特别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公布实施后,市场机制成了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具体事务,而是要通过制定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等去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现行财政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备。
要加强财政立法,就要抓紧制定一批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的财政法规。要在预算管理、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立法活动。对一些财政法规,有条件的应该抓紧上升为法律;对一些急需加强管理而目前尚未形成法规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来;对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财政法规要进行修改;对一些阻碍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形成的财政法规,应该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加以明令废止。还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和法律成果,加强立法,以适应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使我国的财政法律适应国际惯例的需要,并与之“配套”和“接轨”。经过不断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规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还要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列宁说过,“法令之所以需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去执行。”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财政法规执行的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因此,在加强财政立法的同时,必须花大力气搞好财政执法监督,坚决打击和纠正各种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既要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也要处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问题。要提高广大财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凡是财政法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权利,都必须坚决予以维护,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行为也要敢于纠正和制止。也就是说,要把我们执法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来。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还必须深入开展财政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财政法制观念。当前,财政“二五”普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们要按照十四大的精神,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四大精神,把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