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西从1822年宣布独立到本世纪30年代,一直是以种植咖啡和橡胶为主的单一农业经济国家。30年代以后,工业开始起步,经过三四十年的发展,巴西经济总体上达到了以现代工业为主体的新兴工业国家水平,冶金工业、汽车制造业成为巴西经济的重要支柱,农牧业、矿业等第一产业比重很低,其中农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0%左右。
巴西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到地方分为联邦、州、市(县)三级政府。三级政府的职能分工,国家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行政事务权和经济管理权相对独立,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如课税权、借债权和货币发行权主要集中在联邦议会和政府。财政体制同政府职能分工相一致,实行联邦、州、市(县)三级分税型财政体制,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一致,在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各级财政的收入来源以及分配比例。巴西的税收体制是,各级税务机构都隶属于财政部门,各级税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因此,可以看出,巴西的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都有明确的分工、相对的独立性和各自的管理权限。
巴西联邦、州、市(县)三级政府征收的税种共有56个,其中大部分属于州、市征收的小税种。
(一)联邦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1)所...
巴西从1822年宣布独立到本世纪30年代,一直是以种植咖啡和橡胶为主的单一农业经济国家。30年代以后,工业开始起步,经过三四十年的发展,巴西经济总体上达到了以现代工业为主体的新兴工业国家水平,冶金工业、汽车制造业成为巴西经济的重要支柱,农牧业、矿业等第一产业比重很低,其中农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0%左右。
巴西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到地方分为联邦、州、市(县)三级政府。三级政府的职能分工,国家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行政事务权和经济管理权相对独立,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如课税权、借债权和货币发行权主要集中在联邦议会和政府。财政体制同政府职能分工相一致,实行联邦、州、市(县)三级分税型财政体制,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一致,在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各级财政的收入来源以及分配比例。巴西的税收体制是,各级税务机构都隶属于财政部门,各级税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因此,可以看出,巴西的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都有明确的分工、相对的独立性和各自的管理权限。
巴西联邦、州、市(县)三级政府征收的税种共有56个,其中大部分属于州、市征收的小税种。
(一)联邦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1)所得税(由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预提税组成)。所得税是联邦税收中的主要税种,约占联邦税收收入的50%。(2)工业产品税,它是在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基础上,对工业生产环节的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同时允许凭发票扣除以前环节征收的税款,最高税率为60%。工业产品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30%左右。所得税和工业产品税是联邦的主体税种。(3)金融业务税,对信用交易、保险合同征收的一种税。(4)进出口税。(5)农村土地税。它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税,按政府确定的征税单位和地价征收。1989年以前,由农业部的土改垦殖委员会负责征收管理。税额占联邦税收总额不到1%。从1990年开始,改由经济财政计划部负责征收管理,目的是加强此税的收入管理和宏观调控力度。1991年,农村土地税预算收入指标为1588亿克鲁赛罗,占联邦税收入总额的1.26%。(6)社会保险税。此税种是1990年新增加的税种。
(二)州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1)商品流通税。该税是对商品(包括工业品、农产品、矿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全额征税,税率为17%—25%。各州的税率由联邦经济财政计划部和各州财政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各州的税率不完全一样。商品流通税是州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占90%以上。(2)机动车辆税。(3)不动产转移税,最高税率为2%。(4)印花税。(5)遗产税。(6)资本盈利税。
(三)市(县)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1)城市房地产税。对土地按土地价值征税;对土地上已建房屋的,按房产征税。城市房地产税是市政府的主要税种。(2)服务税,按提供服务的劳务收入征税,税率由市政府根据服务性质确定,最高税率为5%。
市政府除征收以上两个主要税种以外,按照法律规定,还有两个与州和联邦政府共享收入的税种,一是州政府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分享比例是州政府和市政府各为50%;二是联邦政府的农村土地税,分享比例是市政府和联邦政府各为50%。
1990年,在巴西联邦、州、市三级政府全部税收总额中,联邦、州、市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30%、3%,联邦政府对共享的收入向州、市转移分配后,各级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6%、29%和15%。以看出,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比较大的。联邦财政的高度集中,有利于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联邦政府对州、市(县)的财政拨款,占州财政收入的第二位,占市(县)财政收入第一位(约80%),因而,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税收立法权是高度集中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并且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联邦、州、市三级政府的税收立法、征收管理、税种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归属和分配比例,联邦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三级政府只能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出台新税法的程序是,首先由联邦税务局提出建议,然后由经济财政计划部部长报总统,总统同意后报国会;只有通过国会批准,才能生效实施。因此,巴西税种的开征或停征,其权限集中在联邦政府,州、市政府无权决定。州、市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自的税种进行征收管理,州、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整有关税种的征收范围或提高、降低税率,要由经济财政计划部和各州财政厅长联席会议协调,然后报州议会通过,调整的措施和变动的税率方可在下一年度施行。另外,税收减免的建议或重大措施,也须报各级政府的议会,由议会通过并立法才能实施。各级税收机关只能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实施减免税的规定。
关于各级税收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巴西联邦税务局隶属于联邦经济财政计划部,各州的财政厅和各市的财政局都设有税收机构。联邦税务局在联邦经济财政计划部中是副部级单位。联邦税务局按照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置大区税务局;大区税务局下设联邦税务分局;分局下设税务辅导站,均由联邦税务局垂直领导。各州、市税务机构在财政厅、局设置税务处和税务征收稽查单位,由州、市财政厅、局垂直领导。
联邦、州、市三级税收机关的分工是十分明确的。各级税务机构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各自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上互不交叉干扰。在税务机构内部,征收、检查、管理的分工也是十分明确的。税收的征收基本上是由纳税人和银行完成,所有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然后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由银行代扣代缴。检查工作由税务机关的审计稽查人员完成,审计稽查人员有权调整有关的征税额。税收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提出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负责税务干部的培训,进行纳税辅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