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是一个十分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1990年年底,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又专门为此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这对推动“二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一年来,“二五”普法工作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重视,抓得紧,行动快。各级领导都把“二五”普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制定规划。许多省、市、区第一把手亲自抓普法,有力地推动了“二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正抓紧编写教材,培训骨干,进行试点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有一些地方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的基础上,已陆续转入普法的实施阶段。目前全国“二五”普法的启动工作已经有了明显效果。
第二,在“二五”普法期间,鉴于国内外情况和经验教训,大家都把学习宪法放在突出的地位。特别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以后,全国人民更加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第二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是一个十分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1990年年底,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又专门为此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这对推动“二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一年来,“二五”普法工作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重视,抓得紧,行动快。各级领导都把“二五”普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制定规划。许多省、市、区第一把手亲自抓普法,有力地推动了“二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正抓紧编写教材,培训骨干,进行试点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有一些地方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的基础上,已陆续转入普法的实施阶段。目前全国“二五”普法的启动工作已经有了明显效果。
第二,在“二五”普法期间,鉴于国内外情况和经验教训,大家都把学习宪法放在突出的地位。特别是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以后,全国人民更加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一个基本活动准则,是党的基本路线得以贯彻执行的法律根据和根本保障。只有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才能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也才能促进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正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武器,一些机会主义分子往往在篡夺领导权后,总是把宪法看成他们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主要障碍。这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宣传、学习宪法的重要意义。所以这一次都要从巩固政权、防止和平演变的高度,把宪法的学习搞好,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的学习,增强公民的公民感、公职观。
第三,“二五”普法更加重视学用结合,注意把普法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在这次普法中,我们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主题。因为专业法是我们各项事业依法管理的依据,也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只有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专业法,才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治理工作,也才能够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在各个领域中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在批转规划的通知和决议当中,都突出强调要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的问题。我们期望“二五”普法期间在学法、用法这两个方面都能够取得更大的进展。要学习一点,消化一点,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我们的各项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推动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二五”普法强调把执法人员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其目的也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
第四,这次“二五”普法的发动面广。“二五”普法充分调动了两方面的积极性,一个是法制宣传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二五”普法把专业法的宣传作为重点,得到了业务部门的重视,从而为广泛宣传专业法,促进各行各业的依法管理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为搞好财政系统的“二五”普法工作,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财政系统的“二五”普法教育,是整个“二五”普法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因为财政法制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同国家、集体、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覆盖面很广,既要通过“二五”普法,使广大财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熟悉同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财政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又要通过“二五”普法,增强全民的财政法律意识。所以,财政系统的“二五”普法工作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
要完成这样繁重的任务,基本的方法只能是把普法主管机关的积极性同专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因为,财政法规专业性很强,有很多业务方面的规定法制宣传部门的干部不一定很清楚,因此,制定规划,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宣传教育,培养典型,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等,由财政部门负责更为合适。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则由普法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协调较为合适。在开展教育中,对于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这是没有疑问的。至于向广大社会群众进行财政法制教育,要由普法主管机关统一协调,同业务主管机关共同进行才能行得通;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财政法制教育,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要求,培训宣传骨干,由各个部门分别进行;关于财政法律法规的普法验收问题,则必须要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协调进行;全系统的普法验收问题则要由全国普法主管机关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进行。司法部门、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应该把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到整体规划中去。财政部除了搞好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以外,同时也可以把这方面的要求提给各级地方,纳入块块的计划。司法部门在统一检查普法效果时也应该把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这些工作都是很具体的,但任何一项离开了普法主管机关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的结合都是不能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