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全面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基本成就和经验,明确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这是指导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们财政支农工作的指南。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把《决定》提出的有关财政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促进其他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和贯彻《决定》精神,首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财政支农工作的自觉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11亿人口,80%左右生活在农村,因此,努力搞好农业、农村的改革和建设,始终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农业发展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有了基础,同时也就为全国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决定》明确指出: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这是总结历史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出的科学判断。对此,我们财政部门和广大干部一定要深入领会,自觉地、主动地做好财政支农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对各级财政部门来说,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已经规划出今后五年乃至十年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宏伟蓝图。中央八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两次明确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实现这些任务,必将使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方面迈出一大步。然而,这个任务又是非常艰巨的,特别是农业发展所面临着基础脆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综合生产能力还不高以及农产品流动不畅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决定》把逐步增强对农业的投入,作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证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加,很好地落实中央提出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都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国家财政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满足不了农业发展需要的,财政部门在尽可能多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地引导社会各方面把资金投向农业,特别是引导集体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且,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是农业投入的主体。从长远计,各地区都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和农民相结合的投资体系,建立起有效的农业资金积累投入机制,为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拓展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
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就要想方设法、科学合理地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用于农业的资金还很有限,还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也应看到,各方面用于农业的资金投入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在用好、管好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仍然大有文章可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中央的政策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突出重点,把钱用到急需的方面和项目上去。在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粮棉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农村科技、教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去,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全面稳步发展。与此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资金使用办法,坚持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使用方式,以此增强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感,并不断壮大财政支农力量。要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一切挪用、损失浪费支农资金的现象,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在地理、自然以及现实的经济基础条件方面差异较大,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只有把《决定》规定的方针政策同各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加以落实,才能真正发挥政策效力。为此,我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促其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主攻方向,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支农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性地贯彻《决定》精神,才能使财政支农工作为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