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企业必须牵住分配这个“牛鼻子”。根据几年的实践探索,我认为,搞好分配首先要遵循各利益群体所得收入必须“同步增长、能升能降”的原则,把各个利益主体拴在同一辆车上。企业效益提高,可供分配的收入增加,利益主体要利益均沾;反之,企业效益上不去,利益主体所得收入相应减少,利益同时受损。
1988年,为了进一步推进“满负荷工作法”,建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企业利益共同体,我们提出并实施了“五马分肥法”。所谓“五马”,就是将参与企业分配的利益群体划分为服务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和开发者五类;所谓“分肥”,即把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增值额按一定比例分为服务基金、经营基金、管理基金、劳动基金和发展基金进行分配。其中,服务基金包括各种税、费和基金等,占增值额的31.1%;经营基金包括业务活动费、厂长基金、贷款利息和红利、广告宣传费等,占增值额的10.3%;管理基金包括企管费、车间经费、燃动费、工团费用等,占增值额的17.9%;劳动基金包括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开发者的工资奖金、公益金、劳动分红等,占增值额的15.8%;发展基金包括折旧,大修理费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费等,占增值额的24.9%。
推行“五马分肥法”关键是计算和确定可供分配的增值额,它是依据销售收入与原辅材料成本的差额,再加上营业外收支净值求得。企业的效益状况一般可以通过增值额这一综合指标反映,“五马分肥法”把分配同企业效益内在地结合起来。实施“五马分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将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五马分肥”方案中,我们明确规定各利益群体有按比例提取各项基金进行分配的权力,但相应地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摘自1991年12月3日《经济日报》作者:张兴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