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和完善财政法制,对于保障国家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调节经济,加强管理;对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为加强财政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贡献力量。下面我就加强财政法制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决定着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工作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两级,是指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所谓多层次,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地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说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也有差别,但它们享有的立法权是一致的。
据初步统计,从1...
财政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和完善财政法制,对于保障国家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调节经济,加强管理;对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为加强财政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贡献力量。下面我就加强财政法制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决定着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工作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两级,是指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所谓多层次,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地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说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也有差别,但它们享有的立法权是一致的。
据初步统计,从1979年至199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有99件,作出的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73件;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行政法规。同一时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约2000件;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更是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同一时期,属于财政方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适用于全国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总数就达2200多件。应当看到,在这样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除极少数是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组织力量起草外,绝大多数是由中央、地方有关的行政机关承担起草任务的,国务院各部门还要制定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央、地方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仍需继续承担这方面的任务,这个局面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财政部是如此,各地财政厅局也无例外。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它自己的内容规范、立法技巧、工作程序、关系协调等等,专业性很强,决不等同于一般公文办理。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动作出决定在财政厅局内设立法制机构,或经过财政部门请示,批准设立财政法制机构,其原因盖出于此。
二、经济体制改革加重了财政立法的任务和难度
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法律、条例、规定总是要伴随着改革的进展而制定、修改和废止,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要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是因为,改革政策的推行需要统一,需要准确,需要强制执行,需要相对稳定,而这些条件唯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提供保障。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改革期间,财政立法既有财政本身改革的需要,又有与经济改革相互配套的需要,这是财政立法任务繁重的一个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往往是缺乏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在改革的步骤上又往往是先试点、后推开。这种改革的不平衡性和渐进性,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财政立法的难度。还应当看到,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不但给财政与有关经济部门之间甚至财政部门内部之间增加了立法协调的任务,有的还“扯皮不休”,延误了立法的进度。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一个统一管理、加强协调的法制机构,对于改变分散管理、口径各异的混乱状况有利而无害。财政部是如此,各地财政厅局同样是如此。法制机构与业务单位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互相配合,长短互补,一定能把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做得更好。
三、加强法制要求财政部门切实做好法制方面的各项基础工作和某些急办的工作
实行以法治财、依法理财,是财政管理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说,在财政管理上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是由立法、执法和守法三方面组成的一个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整体。从财政法制机构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日常就有大量的基础工作和某些急办的工作要做。
有法可依,就是一方面要对应急性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发布,做到急事急办,以便有所遵守。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搞好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
有法必依,就是一方面要使清理和汇编财政法规的活动制度化。如果做不到法规的立、废、改并及时发布和公布,有法必依便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加强立法解释。这是一项关系到维护法制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使有法必依落到实处。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执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要按照立法制定程序,及时纠正和处理规章之间、法规之间、法律之间以及规章、法规、法律相互之间出现的某些矛盾和抵触。还要通过调查研究、信息反馈,重点检查等各种途径,及时解决法规、规章的矛盾和执法中的问题,做到该支持的支持,该追究的追究,以利于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