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项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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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一年来财政法制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指引下,财政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90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会以后,财政法制工作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制订了一批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调整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了财政改革的成果,对整顿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审核协调了大量经济、行政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问题的条款,有效地避免了政出多门,维护了财政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针对目前在财政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纠正了一些财政法规中相互矛盾的规定和一些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了财政立法和执法的水平;适应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要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普遍建立了财政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办理了一批财政复议、诉讼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了财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了使财政干部和社会各方面了解、掌握现行有效的财政法规,做到依法...
一、一年来财政法制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指引下,财政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90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会以后,财政法制工作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制订了一批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调整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了财政改革的成果,对整顿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审核协调了大量经济、行政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问题的条款,有效地避免了政出多门,维护了财政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针对目前在财政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纠正了一些财政法规中相互矛盾的规定和一些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了财政立法和执法的水平;适应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要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普遍建立了财政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办理了一批财政复议、诉讼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了财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了使财政干部和社会各方面了解、掌握现行有效的财政法规,做到依法办事,进行了经常性的财政法规清理和汇编工作,并建立了财政法规数据库,提高了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使财政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有了新的进展,法制干部素质不断提高,财政法制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财政法制工作取得的这些成绩,是财政部门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同广大财政法制干部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开展财政法制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以下几条基本经验:第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从财政部来说,部党组对财政法制工作是十分重视的,把它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在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了支持,保证了财政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地方财政部门来说,凡是财政法制工作搞得好的也都是这样。比如,湖北省财政厅领导对财政法制工作就是很重视的。他们认识到,财政部门是靠政策、靠法规办事的,日常的收支管理活动都要以财政法规为依据,加强财政法制是整个财政工作不可缺少的方面。因此他们经常研究法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主动为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第二,机构健全是做好财政法制工作的组织保证。比如武汉市,不仅市财政局成立了条法处,而且全市有一半以上的区、县财政局成立了条法科。机构建立起来后,使得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备案、法规审核协调以及培训等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第三,提高法制干部的素质是做好财政法制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比如北京市财政局从1986年成立法制处以来,一直都很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多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使得财政法制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各项法制工作搞得很有声色。
二、当前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很好。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调控的规范化、制度化。‘八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贯彻执行中央的这一决定,必将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制建设。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综合业务部门,也必将会加快财政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正在深入贯彻施行;“二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可以预料,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会大大增强。这些对开展财政法制工作是一个很有利的形势。
从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发展来说,“八五”和今后十年,要围绕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和推进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并积极进行财政自身的改革,使财政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围绕这一目标,要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加强预算管理,继续改进、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等等。财政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每一项改革都会影响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要使财政改革措施顺利进行,就必须借助法制的力量,通过财政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巩固改革的成果,推动改革的深入,真正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这一点对开展财政法制工作也将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我们面临的形势很好,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所承担的任务也是异常艰巨的。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加快财政立法的步伐。“八五”时期,要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发展,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财政立法活动。对各项财政改革措施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对现有的一些财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该修订的修订,该充实完善的充实完善,条件成熟的要分别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一些最主要,最基本的财政法规建立起来,为在本世纪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规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要积极开展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从1991年开始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二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财政法规是宣传教育的重点之一,普及财政法规知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很大,要求也很高,需要上下共同努力,一定要善始善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讨使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掌握基本的财政法规知识。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挂帅;要确定普法联络员,加强同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下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各地要根据财政部的规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或补充具体实施办法,要依据财政部的普法教材,有针对性地再编写一些宣传材料;要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以便全面推开。
第三,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了,从财政部门的情况看,目前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还不多。但是,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肯定会逐渐多起来的,复议和应诉将会成为财政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监督、维护财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大事,是涉及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大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
为了保证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干部,努力提高他们的复议、应诉本领;要认真对待每一件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事,既要杜绝妨碍或者剥夺公民、法人行使财政复议权和诉讼权的现象,又要防止发生不坚持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行为;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和办理情况,上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帮助下级财政部门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四,要加强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和检查,都还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因此,无论是从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实施来说,还是从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发生来说,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机关报告本地区贯彻实施财政法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下级财政机关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向上级财政机关备案;上级财政机关对报来备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以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提高干部素质
近两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法制机构没有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职责任务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人员配备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干部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实践证明,有一个统管财政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进行规划、协调、把关,可以避免财政法规之间的矛盾,减少法规执行中的扯皮现象,有利于整个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财政法制机构建立起来以后,要有效地开展工作,首先必须明确它的职责。有的地方同志反映,在他们那里,机构是建立了,人员也配备了,就是不知道应该干哪些工作。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重视,它涉及到法制机构及所属干部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从财政法制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对省一级法制部门,领导上应该赋予它这样几项职责和任务:制定财政立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定重要的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厅、局内其他业务处、室拟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各部门草拟的法规中有关财政方面的条款;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事宜;监督检查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清理、汇编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传财政法规等等。
机构建立了,职责明确了,能不能把工作搞好,就要看我们财政法制干部的素质如何。财政法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对干部素质的要求比较高。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培养和提高财政法制干部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机会。更重要的是,从事财政法制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在工作中学,通过实践增长才干,提高水平。所有财政法制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刻苦钻研财政业务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要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求实的工作态度,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动协调好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工作关系,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财政部也要在有关院校开设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有计划、有步骤地抽调地方财政法制干部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以提高财政法制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
当前财政法制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的任务还会越来越重。要完成这些任务,需要上上下下、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我们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才能保证这些任务的顺利完成。
最近几年来,不少地方财政部门的领导从实践中逐渐体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但是应当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同志认为,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财政收支,收支组织好了,任务就算完成了,法制工作抓也可,不抓也行,这么多年来,我们没有强调抓法制,不是也照样过来了吗?我们认为,重视组织财政收支,当然是对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没有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甚至连吃饭都不能保证。不抓支出的管理,铺张浪费盛行,势必加重国家的财政困难。但是,财政收支与财政法制是密不可分的。从组织财政收入来说,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必须用财政法规加以规范;从安排财政支出来说,哪些该支,哪些不该支,支多少,怎么支,也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办事。如果财政收支不用法制加以规范,不借助法制的力量,就会使我们的工作处于一种工作无章法、行动无准则的紊乱状态,财政收支的任务也难以顺利实现。这一点,在历史上是有经验教训的,我们应该认真汲取。
还应当看到,财政不仅承担组织收支的任务,还具有调节经济、加强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财政作为参与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总枢纽,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要逐步加强。因此,要发挥财政宏观调控的职能,更离不开财政法制。目前财政上存在的“收入软化,支出刚化,管理松化,调控弱化”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说,实行以法治财、依法理财是财政管理的方向和目标。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要把财政法制作为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坚持做到一手抓收支、一手抓法制;要把财政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重要财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要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要重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善于调动财政法制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和作用;要及时解决财政法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和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并注意协调好法制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必要时,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我相信,经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一定会把财政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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