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蔡体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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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涉及到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变革的问题,既要积极探索,又必须十分慎重。近来有一种议论,认为要推开股份制,达到国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目的,应允许将国营企业税后留利这部分国有产权转化为企业股,由企业自己持有。理由是承认并且强化企业的既得利益,从产权关系上明确这部分资金归企业所有,便于达到国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目的,使国营企业股份化迅速推开。这种观点一出台就受到许多同志的强烈反对,认为设置企业股与股份制的经营机制相矛盾,将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国营企业部分产权,划转为企业所有的所谓股份,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且还会将股份制试验引向脱离商品经济的规范,导致企业经营机制紊乱。最近,又有人提出了一种新的股权形式——企业集体股,认为企业集体股是企业全体职工作为整体来持股,并非企业持有自己的股份。事实上,企业集体股取得股权的途径与企业股是相同的,企业股是将国有产权部分划归企业所有,企业集体股是将它划归企业职工集体共同所有。实质都是把属于国家的产权划转出去,从而达到所谓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目的。我们认为,当前关于企业集体股的争论,主要的已经不是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股权如何构造的问题,而是是否...
在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涉及到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变革的问题,既要积极探索,又必须十分慎重。近来有一种议论,认为要推开股份制,达到国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目的,应允许将国营企业税后留利这部分国有产权转化为企业股,由企业自己持有。理由是承认并且强化企业的既得利益,从产权关系上明确这部分资金归企业所有,便于达到国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目的,使国营企业股份化迅速推开。这种观点一出台就受到许多同志的强烈反对,认为设置企业股与股份制的经营机制相矛盾,将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国营企业部分产权,划转为企业所有的所谓股份,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且还会将股份制试验引向脱离商品经济的规范,导致企业经营机制紊乱。最近,又有人提出了一种新的股权形式——企业集体股,认为企业集体股是企业全体职工作为整体来持股,并非企业持有自己的股份。事实上,企业集体股取得股权的途径与企业股是相同的,企业股是将国有产权部分划归企业所有,企业集体股是将它划归企业职工集体共同所有。实质都是把属于国家的产权划转出去,从而达到所谓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目的。我们认为,当前关于企业集体股的争论,主要的已经不是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股权如何构造的问题,而是是否可以将国营企业产权无偿划归集体所有的问题。
下面对设置企业集体股的主要理由提出我们的商榷意见。
一、试行股份制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公有产权多元化,不能成为划国营企业产权为企业集体股的理由
第一,主张设立企业集体股的同志认为,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而企业内部职工和外部其它经济成分购买国营企业的股份所能占到的比重又很有限,这种“国有股份占百分之八、九十”的股份制“没什么意义”。如何才能压低国有股份的比重,而又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呢?鉴于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于是便提出把国营企业产权无偿划转为企业职工集体共有的主张。我们认为,不能因为除全民所有制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购买国营企业股份所占比重低,或依据国有制、集体所有制都同属于公有制,就可以把一部分国有产权划为其他形式的集体产权。无偿划转企业产权是根本违背商品经济产权收益原则的。实际上,并不是非得无偿划转国营企业产权,才能达到企业公有制产权多元化的目的。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历来就不是全民所有制一种。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成分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在全国工业产值中,集体经济所占比重已由改革前不到20%提高到30%以上。这就为各种公有制产权相互掺股提供了一定条件。在此基础上搞国营企业股份制试点,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国家决定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就是要发挥目前公有制形式多元化的优势,将非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包括社会上的大集体、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也包括企业内外个人的资金、甚至国外的资金,引入到国营企业中来,从而形成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成分多元化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变。这绝不意味着分解国有产权。
第二,主张设企业集体股的同志认为:大集体所有制形式已经客观存在几十年,而且经验证明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效益往往比单一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要好,对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公有制形式及其优越性,应当作出理论的概括……实行股份制也无法在股份结构中排斥职工集体共有这种股份。我们认为,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不仅不应排斥而且应当欢迎社会上已有的大集体所有制入股。但是,不论什么样的经济成分,当它购买国营企业股份时,都要根据股份制的基本准则,一律由它自己出资购买或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大集体企业也不应例外。因此,把集体所有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作为把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归集体所有的依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我们认为,国营企业中的职工是可以入股的,但必须真正由他们自己出资购买股份,而不能拿国家的资产当作个人或集体入股的资本。
我们认为,在现有经济格局和职工收入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结构要求和股份制企业设立的程序,选择少数企业向社会和企业内部职工公开出售股份,构造出若干个既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又能使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股份企业是完全有可能的。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倒是,企业由国营变为股份制以后,原来由条条、块块行使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权如何转变为政府对企业的间接调控、能否尽快形成股份制企业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如证券市场、以及如何能够从不同方面共同为股份制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发挥作用提供保证。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经过试点才能逐步解决的。所以,为了保证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健康发展。应当确立宁少勿滥的原则,试点面的大小视客观条件决定。不试则已,要试就根据规范的程序和确定的内涵试试股份制能否在中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土壤里生根。不要为股份制而股份制,一定要按股份制的基本规则办事,以免乱后再纠。
二、劳动创造价值不是职工无偿取得国营企业产权的理论依据
主张设企业集体股的同志提出:马克思主义不承认资本创造价值、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新增价值除用于按劳分配和向国家纳税外,积累部分(税后利润)如何在国家(代表总体劳动者)和企业职工集体(局部劳动者)之间分配,是劳动人民内部的协议,它表现为国家政策。国有股与企业集体股分别按股分红,一部分积累归局部(企业)劳动者所有,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我们认为,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企业职工无偿取得国家的部分所有权的合理性是难以成立的。
价值的创造同价值的实现、价值的分配是不同的问题。价值的分配决定于不同的生产方式。关于不同生产方式下的价值分配问题,马克思作过深入研究后,曾阐明了各种生产方式下的分配原则。按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在等价交换基础上购买的、能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创造的价值除一部分表现为工资之外,其余转化为利润、利息、地租等。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的收入,是由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而制定的工资政策决定的。企业积累作为社会必要扣除,归全民所有、由国家支配。所以,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说,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工人的收入从来不是依据劳动价值理论由工人在领取工资之后再直接参与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而取得的。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在领取工资之后,再要求无偿占有一块属于国家的产权是完全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如企业职工凭借无偿占有的本属国家所有的产权入股,进而按股分红,那只能进一步搞乱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加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无偿划转国营企业产权归职工集体所有,并不是改善国营企业自我积累机制的根本途径
主张设企业集体股的同志还提出一条理由:几十年的经验证明,全民所有制的极大弱点之一,是缺乏自我积累机制;大集体企业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以税后利润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自我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有一定比例的职工集体股,以其红利再投入,使企业有稳定的自我积累来源,对发展生产力是一个极其有利的条件。
我们认为,根据几十年经验得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缺乏自我积累机制的判断,不符合历史实际。无需否认,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国家对全民企业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体制,企业除上交利润外,一度折旧基金也都要上交国家集中使用,因此,企业就不能进行自我积累。但是,这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毛病,而是经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十年来,为搞活企业,逐步建立国营企业自我积累机制,国家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企业内部积累已是越来越大。这就足以说明,只要探索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样可以建立起自我积累机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通过改革扩大企业内部积累,只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可以自主支配的财力,其所有权仍为投资者即国家所有,也就是通常说的股东权益,绝不能无偿划归职工集体所有。另外,需要提及的一个问题是,主张无偿占有国有产权的企业集体股观点,带有一种盲目否定全民所有制的倾向。从改革方向来看,不宜照此理论试点,否则将可能引起经济秩序、改革秩序的进一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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