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县于1983年对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将各类果树承包给农户经营管理。为了适应当时农村承包的新形势,对水果特产税的计税办法实行按承包产量计税,后来又改为按前四年平均产量计税,但是落实到农户仍然没有脱离按承包产量计税的老办法,这样就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一是由于树龄的变化,承包时的未结果树、初果期树、盛果期树分别进入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但农林特产税任务并没有相应增加和减少,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二是由于承包时经验不足,对政策不托底,定产不合理,造成产量不平衡;三是由于价格的调整,拉大了品种之间价格的差距,而仍然照原承包时定的水果产值平升平降,造成负担不合理;四是由于自然灾害和他人破坏等原因,造成株树减少,产量降低,而仍然照原来计税产量纳税,群众难以承受:五是一些村民在承包后栽植大量果树,有的已结果或即将进入结果期,特产税任务没有相应增加;六是由于土地条件不同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造成村与村、户与户之间产量相差悬殊,而仍以原承包产量计税,造成税收负担不合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县自1989年在对水果产量作全面重新调查和调整的基础上,改变按承包产量计税为“以株定产,以产计税,区间递进,一定四年”的新的计税办法。
所谓“以株定产”就是按照水果的结果株数重新评定产量,力求将产量搞准搞实。
所谓“以产计税”是指按照重新确定的产量按现税率以率计征。
所谓“区间递进,一定四年”就是将果树的树龄按其产量大小之分,每四年划分为一个区间,每个区间评定出一个平均产量。四年过后由上一个区间向下一个区间递进,重新评定计税产量,一定四年不变。
实行新的计税办法,关键在于搞清税源,即切实搞清水果产量。而要搞清税源,则必须在“查株定产”上下功夫。为此,我们县开展了果树大普查工作,在普查期间,通过“三查一定”达到了“三准一实”(品种准、株数准、树龄准、产量实)。
“三查”就是要深入到园段和家庭院落,逐株逐趟逐园查品种、查株数、查树龄,并区分出承包内和承包外、结果树和非结果树的具体情况。“一定”就是在“三查”的基础上评定水果产量。
我们县查树时,注意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夹植的小树,如大树有产量,只计算大树的树龄,棵数、小树不登记;对产量甚微或无产量的大树(即将淘汰树)之间的夹植小树只登记夹植小树的树龄、株数,避免重复计算。二是对乔化密植树,全部计算其品种、树龄。三是对一个树盘多株树的按树一盘一株计算,防止多计。四是对园段界限不明显,株行不整齐的园段,划整为零、分小段查株计株的办法,以避免漏查和多记。五是对晚秋果价值突出高的品种(如红富士)采取单独计株、以便单独计产计税。
我们县在查树时,还划清了结果树与非结果树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将各类结果树按树龄划分为若干个区间,其目的在于建立果树台帐和四年后重新调整计税产量作准备。区间划分的方法是:各类果树从结果计税年龄开始,每四年为一个区间、仅以苹果树为例,从8年生到40年生共划分9个区间。每一个区间要评定出一个平均株单产数。在区间划清的基础上,评定出各类结果树的产量。评定产量的办法主要采取了抽样评产和单独评产的办法:对树龄、树势、品种差距不大的园段采取了抽样评产。即以树龄区间为单位,同一区间选出有代表性的(好、中等、差)果树由评定小组逐棵评定产量,然后加权平均,来确定为这个区间的株单产。各个区间株单产确定后,乘以各区间总株数求出各区间总产量,然后将各区间总产量相加,最后求出同类品种果树的总产量。各品种总产量之和则是这个园段的总产量。对树龄、树势相差悬殊过大的园段(尤其是老果园),一般则采取逐株评产的办法。在查清总株数、确定区间株单产,求出园段总产后,以村为单位进行测算汇总,最后将测算汇总的结果张榜公布。
我们县经过深入细致的果树普查,重新评定的果树产量为27135.8万斤,比1988年计税产量的26615.9万斤增加512万斤,增长1.9%。按照新税率和0.48元的计税单价计算,1989年可征收水果特产税2149.1万元(含10%的附加税),比1988年增加税收1482.4万元,增长2.2倍。同时,还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了群众在纳税负担上的畸轻畸重现象,提高了群众对改进农林特产税计税办法的认识。因为通过“三查一定”摸清了果树底数,特别是摸清了计税产量的底数,产量有升有降,纳税趋于合理。如双台子乡的东双村1983年承包时产量为85万斤,经过这次“三查一定”,重新定产为40万斤。其中有三户承包时定产1.5万斤,每年需纳特产税近400元,经过这次查株定产后,由于果树受冻害和老化等原因死亡较多,虽1989年税率提高,但是由于产量较低,只需纳税150元。所以群众感到这次重新改进农林特产税计税办法,是实事求是的,税收负担趋于合理了,并不是单纯为增税而调整,而是为解决负担不合理而改进,群众是满意的。二是解决了1983年承包时有的村定产偏低和苦乐不均的问题。通过这次的“三查一定”,基本上做到了多产多纳税,少产少纳税,无产不纳税。四是为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实行果树四年一转龄,为四年后重新定产计税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四是全面了解各乡镇的弃果经商户和果树弃管户的情况,这样就可以有理有据,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手段,使农业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