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生猪生产,提高猪肉自给水平,满足市场需要,1988年,云南省决定在全省建设一批商品猪基地县,并决定从1988年到1990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基地县建设。一年来,云南省生猪基地县建设顺利开展,初见成效,生猪的存栏,出栏、商品量、收购和上调数均比1987年有明显的增长。据统计,1988年底,21个基地县存栏生猪437万头,比上年增加22.2万头,增长5.35%;出栏肥猪219.7万头,比上年增加23.3万头,增长11.8%;猪肉总产18.53万吨,比上年的17.16万吨增长8%;收购商品猪126.7万头,比上年的93.6万头增长35.4%,上调46.2万头,占全省上调总数的95%。由于生猪基地县生产发展,上调增加,全省猪肉市场形势好转,去年全省从省外少调进冻猪肉3万吨。目前,云南全省猪肉冷库货源充足,供应正常,对稳定市场物价和减轻财政补贴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促进商品猪基地县的建设中,云南省财政部门做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基地县的建设任务。云南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和可能,明确规定:商品猪基地县建设要以猪肉市场为导向,以增加猪肉产量、商品量和调出量为目标,三年建成。1990年要比1987年增加出栏肥猪53.5万头,增长27.2%;21个基地县生猪平均出栏率要达到60%以上,比1987年的50%提高10%;疫病死亡率要控制在5%以下。同时,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在商品猪基地县建设中,把改良猪的品种,发展瘦肉型杂交猪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要求。
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为建立商品猪基地县创造良好的条件。云南省是一个边疆省,经济发展缓慢,财政是“吃饭”型财政,发展各项生产的资金十分困难。为保证基地县建设的资金需要,云南省财政部门采取了多渠道多层次集资的办法,建立商品猪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他们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300万元资金作为导向资金,根据各地县的情况进行层层配套、集资和贷款,增加资金的投入量。1988年云南省实际用于建设商品猪基地县的资金达602万元,保证了基地县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年来,云南省在生猪生产上,虽然投入不少资金,但由于管理不够,资金使用效果较差。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云南省财政部门建立了一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他们规定:省财政拨付的300万元专款,200万元主要用于基地县的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建立良种繁育及杂交改良体系、兴办小型饲料加工供应网点和兽医防检体系等,地县也要相应将配套资金的三分之一用于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另外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县饲养生猪的实用技术推广,包括对养猪专业户、重点户的培训,购置培训设备、器械和教学用具,专业户、重点户改造厩舍的贷款补息,配种专业户种猪补贴以及开展技术服务等。基地县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的畜牧建设,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基地建设上。对用于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省按四条原则进行分配并戴帽下达到基地县。一是品种、饲料、防疫三大体系逐步配套;二是重点建设县一级服务设施,逐步向乡级延伸,形成网络;三是在现有基础上增添设备,提高乡级畜牧兽医站的服务手段;四是推广“五改”配套技术,即改旧厩为新厩,改本地猪为杂交猪;改有什么喂什么为喂配合饲料;改春秋两防为实行猪瘟免疫程序,以及改自然交配为人工授精。
2.坚持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有偿扶持,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金收回后继续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3.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我们制定了资金与项目计划审批和年中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首先,各基地县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三年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规模、效益目标、资金的配套等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畜牧局审批,分年度实施。同时,各基地县对每年的建设项目要做出详细的计划,报经批准后层层签订合同,财政部门再下拨资金。其次,为保证地县配套资金和计划的落实,将下拨资金与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年初先下拨预算的70%,剩余的部分,通过年中检查,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拨付。对工作开展情况好、资金配套及使用好的县,就将剩余的资金追加拨付,反之对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工作开展不好的县,就停止拨款。再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经检查发现后,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整。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云南省在建设生猪生产基地的过程中,对基地县普遍实行了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层层签定承包合同,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县级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将其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实行部分或全部浮动,从而增强了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责任感,较好地调动了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