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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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消费基金的一部分,属于国家预算拨款,主要用于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这项事业费也是属于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民政部门掌管。使用管理好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加强部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使用范围
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分为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其他民政事业费六款。
1.抚恤事业费。此款是国家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退伍、残废或牺牲病故的时候给予本人或家属的一种物质帮助。这部分支出包括:(1)牺牲病故抚恤费。它是用于牺牲病故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由国家补助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上述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的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按《兵役法》规定发给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2)残废抚恤费。它是用于因战或因公...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消费基金的一部分,属于国家预算拨款,主要用于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这项事业费也是属于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民政部门掌管。使用管理好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加强部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使用范围
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分为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其他民政事业费六款。
1.抚恤事业费。此款是国家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退伍、残废或牺牲病故的时候给予本人或家属的一种物质帮助。这部分支出包括:(1)牺牲病故抚恤费。它是用于牺牲病故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由国家补助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上述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的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按《兵役法》规定发给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2)残废抚恤费。它是用于因战或因公的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国家行政机关的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和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的护理费,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各种残废补助费。(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它是用于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的开支。(4)退伍军人安置费。它是用于无住房和建房有困难的当年退伍回乡战士的建房补助费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接待退伍义务兵的有关开支。(5)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它是用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烈军属光荣院的经费开支及乡办光荣院的经费补助。(6)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管理费。它是用于县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修的费用。
2.离休费。此款用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地方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及离休干部按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还包括为军人离退休干部配备的管理机构的各项经常性开支。
3.退休退职费。此款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地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按照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开支。
4.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此款是对城乡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者、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和退职老职工、华侨、外侨等的生活困难救济以及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补助。这部分支出包括:(1)农村社会救济费。它是用于农村中五保户、贫困户、麻疯病患者的生活救济费及扶持贫困户生产自救的资金。(2)城镇社会救济费。它是用于城镇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的定期和临时救济及街道组织生产自救的补助费。(3)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它是用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开支原工资40%的救济费和不够享受原工资40%救济条件的老职工因生活困难发给的救济费。(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它是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病收容所、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及集体办的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5)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它是用于残疾人社会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6)殡葬事业费、假肢事业费和收容遣送费。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的经费及假肢厂(站)的专项补助费和不设站的收容遣送费用开支。
5.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此款是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支出及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在这个前提下,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支出。
6.其他民政事业费。此款是民政部门本身的事业开支,包括接待来访费,慰问活动费,专业会议费,大宗印刷费,保存婚姻登记、烈士英名录和其他事业档案的费用和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及职工训练费。
二、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使用原则
管好用好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要严格按财经纪律办事,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1.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用的原则。国家预算科目中规定的“款”级之间的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剂使用,特别是对抚恤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和借用,在年终有结余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的范围内可以作必要的调整。专项拨款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只能用于遭受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及在灾区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的支出,不能挪用到非灾区搞救灾以外的费用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在我国的法律上作了规定。凡是被挪用、侵占和贪污的优抚、救济、救灾款物、必须追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费作为一项事业支出,也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此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许救济或补助有工资收入的职工及其供养的家属;不许个人或单位私自借占;不许机关工作人员向下属民政部门为自己或指名给亲友索要救济、补助款。
2.必须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除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离退休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外,对各项定期抚恤、补助,临时补助费要重点用在优抚对象较多,群众优待过重的老根据地中孤、老、贫困的优抚对象身上;社会救济费应重点用于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困难的贫瘠地区,主要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缺少劳力或遭受意外事故的社会困难户;救灾款要重点用在重灾区和贫困灾区,发给确需帮助的困难群众,切实解决生活方面的问题,反对按户、按人、按劳动力平均发放的作法。要做好这点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保证优抚、救济经费用在最困难的地区和最需要补助、救济的人身上。
3.必须在使用中贯彻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群众优待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它能帮助优抚对象克服生活困难,通过优待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社会救济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根据这个方针,在城镇,主要由街道组织生产和安排就业;在农村,主要通过扶贫工作,由乡、村在分田分业上给予照顾,并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增加经济收入。对一时还不能解决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对农村中的五保户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由集体给予帮助,如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的,国家再给予救济。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也主要是依靠生产自救、自力更生、群众互助、相互支援来解决,国家只对暂时不能解决吃、穿、住、治病等方面的困难群众发给救灾费。
4.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发放原则。优抚救济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救济费的发放直接关系到广大优抚救济对象、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所以在发放时要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评议。一般采取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政府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的办法。
5.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到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需要补助救济的人数相对较多,而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因此必须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三者相结合的保障办法。举办和发展民政事业也要根据财力可能,从实际出发,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讲求经济效益。
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财务管理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定性支出,如抚恤金、残废金、退休金、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这类经费必须给予切实的保障;第二类是临时性补助。救济支出,如救灾款、社会救济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临时补助费;第三类是民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经费。根据这三种类型,在经费管理上有关部门总结了一套发放领报手续。
(1)定性支出和临时性补助的财务管理。对定性支出中的牺牲病故抚恤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现行标准,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发给其家属。残废金、定期抚恤金、退休金的发放,由享受对象持证按时领款。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和困难户的定期救济,一般由本人申请,经乡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对临时补助、救济费的发放,要进行民主评议,或在审批发放时,由群众提名,行政进行审查,乡批准后张榜公布。个别临时需要补助的,由本人申请,报乡批准,对数额较多的须报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于定性支出和临时补助、救济支出大部分用于农村及基层,而县以下乡没有相应的财务部门,所以规定用于个人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农业银行开立拨款帐户,乡(镇、区)开立存款帐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批的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将经费指标分配到乡,把款划到民政部门所开立的帐户,受款人按规定的手续到所在地的银行领款,乡不得保留或直接发放现款。对用实物发放的,物资供应部门凭领取物资的证件,向受物人所在乡(镇)的基层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统一办理结算。通过银行的监督拨付,对加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管理,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2)民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财务管理。民政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统一管理事业财会工作。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物要分人管理。民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民政部门的本级预算。各单位须向主管民政部门编造预算建议数和预算,办理追加(减)预算;编报定期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人员和经费较少的民政事业单位也可按报销单位管理。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属于民政部门领导的事业性质的生产单位,一般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工厂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要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要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工作;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制度;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流动资金,从社会福利事业费中拨给,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每年核定一次,其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严禁挪作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开支。
四、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管理改革情况
随着改革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管理,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改革需要的问题。如近几年在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改革,采取了多种管理形式。第一,对部分地区实行经费包干。对灾情比较稳定,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解决多灾贫困地区的问题,把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在年初按商定的包干数额一次下达,除特殊情况外,中央不再拨给救灾款。第二,改变发放形式。为使有限的救灾费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使“死钱”变“活钱”,由“输血”变“造血”,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将一部分救灾款用于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并对这部分经费采取“无息有偿”的方式,定期收回。收回的经费不再上交,留在地方作为开展生产自救的周转金。第三,改变使用形式。在一些地区试行救灾合作保险,即从过去由国家救济改为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拨给一定数量的救灾费作为保险的底金,群众根据投保项目和数量交纳保费。对实行救灾费包干的地区,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对实行“有借有还”的救灾扶持资金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这部分资金用在多灾贫困地区;对实行救灾合作保险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前进。近几年还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在农村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试点。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资金渠道主要是,以抚恤救济费作为基础福利资金,乡镇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并积极引导群众交纳以公费医疗、退休、劳动保险为主体的保险金,用以建立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保险这样一个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框架。为便于管理,筹集的保障资金可按其项目建立基金制,由群众自主管理,保障的标准要由低到高,保障项目要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循序渐进,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增加。另外,民政事业单位也改变了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作法,实行经费与工作效果挂钩,在定任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由过去大部分全额管理单位过渡到差额管理或经费自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改革,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另一方面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总之,中央和地方都要不断探索新的改革形式,更好地加强管理,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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