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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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1988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财政决算是一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现将一九八八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家预算的圆满实现
今年以来,在稳定经济、深化改革、并以改革总揽全局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指导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形势是好的,财政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存在着收入进度慢,支出增长快、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因此,要实现把财政赤字控制在80亿元以内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抓紧收入,紧缩开支的指示精神,抓紧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国家财政收支任务。
严格控制和节减支出,是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凡应停建、缓建的楼堂馆所项目,要立即停止拨款;认真核实各项价格补贴支出,凡超标准补贴的要坚决压下来;大力节减行政经费;为了抑制需求膨胀,必须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把支出控制在核定的控制指标以内,保证今年财政...
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1988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财政决算是一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现将一九八八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家预算的圆满实现
今年以来,在稳定经济、深化改革、并以改革总揽全局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指导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形势是好的,财政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存在着收入进度慢,支出增长快、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因此,要实现把财政赤字控制在80亿元以内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抓紧收入,紧缩开支的指示精神,抓紧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国家财政收支任务。
严格控制和节减支出,是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凡应停建、缓建的楼堂馆所项目,要立即停止拨款;认真核实各项价格补贴支出,凡超标准补贴的要坚决压下来;大力节减行政经费;为了抑制需求膨胀,必须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把支出控制在核定的控制指标以内,保证今年财政支出不突破预算。
在收入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凡是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税收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拖欠、偷漏税利的,要进行认真清理和查处。要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把利用各种形式挖国家财政收入的款项,清缴入库,列入收入决算。
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努力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同时要厉行节约压缩支出,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项目的规定,不得任意采取减收、增支措施,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所有收支都要按规定如实反映,不得打“埋伏”报假帐,不得做对局部有利而对全局不利的事,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挖中央财政的收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做到自求平衡,为今年国家预算的圆满实现,把财政赤字控制在80亿元以内,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决算,如实反映情况
单位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必须从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抓起,逐级认真审查,确保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的质量。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纠正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摊挤成本、费用问题;审查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压缩指标的落实结果,纠正铺张浪费的现象;审查企业留利情况,纠正随意放宽政策,减税让利的问题;审查各项经营收入入帐情况,纠正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审查亏损企业的扭亏增盈情况,纠正违反制度随意退库弥补亏损的问题;审查企业还贷情况,纠正挤利还贷问题;审查企业各项专用基金提留和使用情况,纠正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要严格审查和纠正企业乱提价、乱涨价问题,对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的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4号通知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补贴款,对虚报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特别是对外贸企业财务决算要认真审查,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时,不能擅自发放价外补贴;要严格按中央规定发放奖金,对地方自定政策规定给的奖励、地方政府的各种摊派等擅自开中央政策口子冲减和截留国家收入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列入决算。各地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和管理,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在各生产环节已纳税款,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35号的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
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要继续贯彻执行“三保、三压”的方针。国家计划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年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其基建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没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无论是“拨改贷”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建设银行实际发生数(即实际贷出数或银行支出数)如实报帐,不得用财政拨款“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的财政决算支出;地方自筹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超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准在今年财政决算中列支。对各项基建支出,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拨改贷”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对拼盘”项目,凡是没有分别记帐的,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不准先花国家预算的钱,留下自己的钱,变相增加今年国家财政决算支出。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以后,根据我部(88)财预字5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形成的基建竣工结余资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要分清债权债务,并按其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进行专项清理,专户储存,具体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对行政事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经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特别要着重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差旅费、超编人员经费压缩情况;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是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同时,要防止和纠正随意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报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的问题。各单位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
对各级财政总决算,要着重审查各项预算收入是否已按国库全年入库数全部编入本年决算,是否有不按国家规定,乱退国库收入的现象:审查各项预算支出是否按核定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如实汇总,对财政直接经办的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报销原则。财政决算的各项收支数字要真实可靠,如有估列代编、随意以财政拨款数以拨作支等虚列支出情况,必须予以剔除。此外,还要审查决算收支平衡结果,对少报结余、虚报赤字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核实纠正。
三、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处理决算审查中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对决算审查中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65号《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能不了了之。对于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抓紧处理,该交的收入和应剔除的支出,尽量反映到今年的财政决算中来,不要拖到下年。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决算编审工作
国家决算是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一年来国民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在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决算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
今年的决算编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交流情况,掌握进度,深入基层、督促帮助;要采取单位自查、联查、互查和上级重点审查等形式,抓好决算审查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报送各项财务决算和财政决算,以保证国家财政决算及时编审、汇总;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拖期不报决算的,上级部门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五、关于决算编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
(一)一九八八年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中央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除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均留归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地方财政包干范围的各项支出结余,应当根据集中资金和少动用上年结余的精神清理控制结转项目和数额。凡事业计划已经完成的,不再结转;事业计划虽未完成,但可以不办或缓办的,也不要结转;特别是预计有赤字的地区,结转支出应大力压缩,必须结转的,也要视地方财力的可能办事,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坚持有钱可结转、无钱不结转的原则,尽量控制和压缩结转支出。
(二)一九八八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资料,尽量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时结算。
(三)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互划转,凡是在十一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应当及时结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财务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十一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年终决算前,中央各部委要抓紧清理历年向财政部借款。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七年财政部借给中央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资金,到期应归还的,各借款单位必须及时归还财政部;未到期的借款如果借款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政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四)一九八八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
(五)对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经费限额的转移和年终签证等有关事项的处理,凡财务关系从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单位的经费,应按国管局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有经费限额的其他部门若主管部门已撤销,现在又挂靠新主管部门的二级单位,首先由原主管部门报告财政部,将其经费预算由原主管部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同时将已由原主管部门拨入的经费限额转移到新的主管部门,年终办理限额签证时,应在限额签证单的“上级主管部门”栏内填写现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并向现主管部门报送决算,现主管部门应将原下属单位和新接管单位的决算一并汇编上报财政部。
(六)关于财政部向中央各部门借款的处理。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我部制发(88)财预字第23号《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规定,从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中借款,这笔借款在办理年终决算时,会计上仍作挂帐处理。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8)外经贸办字第11号《关于下达各地区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一九八八年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出口补贴基数的通知》精神,以及我部(88)财商字134号和(88)财地字45号文件规定,中央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亏损指标,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年终根据中央核定各地的出口补贴基数额和上缴中央外汇基数,按实际上缴中央外汇数额,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实际亏损超过包干亏损基数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实际亏损小于包干基数,结余也全部留归地方,各地方上缴外汇按承包基数如有欠交,中央按欠交的数额相应扣回包干亏损基数。在结算时,还要根据我部(88)财商字第123号文件的要求,对其机电产品出口补贴按上缴的机电产品出口外汇进行专项结算。
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承包的出口补贴基数,中央财政则按照实际上交外汇基数情况进行拨付,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八)一九八六年以来,一些原属中央部门管理的港口下放地方,实行了财务包干体制。对这些下放港口原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年度收支数字,在地方财政决算中如何编报,现统一规定如下:对其收大于支、定额上解中央的收入数,在收入方的“交通企业所得税”和“交通企业调节税”科目中反映,同时在支出合计线下,通过“下放港口定额上解数”项目中上解中央;对支大于收的部分支出数,按国家对其港口拨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的支出数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下的“当年国家预算拨款”项目内反映;对其以收抵支的收支数字,则分别在“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科目中反映,并且以支定收,列收列支,下放港口以收抵支部分若有结余也不在财政决算中反映。
(九)根据我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件,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在这次提价基础上上浮价格增加的收入,按规定税率征收的十三种名烟的产品税三分之二归中央财政,三分之一归地方财政,这部分产品税平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年终通过结算返还地方财政。
烟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我部(82)财预字第147号《关于卷烟和酒的工商税上划后有关财政体制结算办法的通知》,对当年卷烟和酒的产品税比上年实际收入数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办法,继续执行。
(十)地方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仍应坚持自费改革的原则。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162号文件的规定,上解地区因企业超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从收入中退库而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年终要单独结算,由地方财政归还中央财政,但对于地方分成比例低于50%的自费改革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库影响中央部分,按有关规定结算返还中央财政。
根据我部(88)财预字第2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对地方国营企业超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从“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中办理退库、并返还给企业,不得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科目或其他科目中抵扣,执行中没有按此规定办理的,年终决算时应调整过来。中央企业超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也应按上述规定比照办理。
(十一)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60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与地方暂实行“五、五”分成,并按新增设的“印花税(中央)”、“印花税(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四个“款”级科目入库,分别列作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凡已开征这两种新税,并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规定”,暂作地方预算收入已入库的,国库应按“补充规定”及时办理调库,年底前要全部调整过来。
(十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0号文件的规定,从今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为了集中、准确地反映今年已入库的大检查收入数,在地方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中,增加一张“总表”的“附表”,即“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收入入库数统计表”,此表随同决算表格一起,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十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88)财工字179号文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建设资金由电力部门征收,在预算上列收列支。为此,在一九八八年国家预算科目的“专款收入类”的221款和“专款支出类”的281款中,分别增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和“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两个“款”级科目予以反映。平时,在月报执行中不作反映,年终决算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以支定收,列收列支。对违反《暂行规定》自行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多征收的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十四)一九八八年对耕地占用税任务已实行包干,超收全部留给地方的办法。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今年四月“全国耕地占用税工作会议”的精神,对耕地占用税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进一步实行了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办法,年终决算时,对短收的地区,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专项上解中央。
(十五)根据财政部(88)财地字129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起,对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收支数字一律编入有关省、市的财政总预算和决算。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年终决算时,对开发区在年度执行中随所在省、市财政收入上解比例已上解中央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如数返还。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六份报送我部。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宁波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一式六份报送我部。为了做好明年三月向全国人代会报告预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中的“决算收支总表”(当年收支部分)及“国营企业收入分部门明细表”,请于明年二月底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我部。一九八八年财政总决算的报送时间,仍应于明年三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几个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决算向省里报送的时间,应按省的规定办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福州、厦门、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四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几个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报我部备查。
为了做好明年三月向全国人代会报告预决算的准备工作,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单位决算中的“银行支出数汇总表”(连同全部“签证单”),请于明年二月上旬以前核对准确无误并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我部。其余各表仍按往年规定至迟于三月二十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的一九八八年中央预算收入年报,应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对帐签证无误后上报中央总金库。为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签证,不得拖延,以保证国库按期上报。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编制的国防费决算,经中央军委审批后,抄送我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抄送我部备查。武警部队的汇总经费决算,应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十七)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核、汇总国家财政决算,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地方财政决算,并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政决算有关表报送我部。在报送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计算机软盘。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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