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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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环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实行利润上交制度:经济恢复时期,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一五”时期,改为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大跃进”时期,发展为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三年调整时期,重新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文革”时期,又倒退到利润全额上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基本上没有摆脱统收统支模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逐步进行了改革。
一、试行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11月,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规定企业在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后,可以从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1979年,将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的部分,改为从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劳动竞赛奖和生产技术措施等支出。
企业基金制度的实施,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财力,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考核...
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环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实行利润上交制度:经济恢复时期,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一五”时期,改为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大跃进”时期,发展为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三年调整时期,重新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文革”时期,又倒退到利润全额上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基本上没有摆脱统收统支模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逐步进行了改革。
一、试行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11月,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规定企业在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后,可以从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1979年,将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的部分,改为从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劳动竞赛奖和生产技术措施等支出。
企业基金制度的实施,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财力,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考核指标过多、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提取,不利于调动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
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财权,1980年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主要形式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管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与此同时,还实行了“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等盈亏包干办法。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留成基金,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原则,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这些改革,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增加收入,改善职工生活起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经济情况复杂多变,利润留成基数和比例很难核定得合理,因而经常发生争基数、吵比例的“扯皮”现象,使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难以稳定。
三、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为了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克服利润上交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在600多个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1月和1984年10月,分两步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把国营大中型盈利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改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另一部分,或按调节税形式,或按固定比例、递增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则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国家只对一部分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将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具体内容:一是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是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归还技措贷款。三是对税后利润超过留利水平的部分大中型企业,原来以各种形式上交的利润,改为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但对企业增长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四是放宽了小型企业的标准,对小型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规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在利改税的同时,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和行业,仍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包干或利润分成制度。主要形式有:(1)对首都钢铁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二汽车制造厂等若干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2)对煤炭部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3)对铁道部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责任制”。(4)对军工企业实行“利润定额上交,超额留用”办法。(5)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和民航局实行“一九分成”的利润分成办法,即利润的10%上交中央财政(后改为交纳所得税),90%留给企业用于事业发展。(6)对石油部,在原油产量包干的基础上,超包干基数增加的原油差价收入,除上交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石油部用于石油的勘探开发。
利改税的成效主要表现在:(1)通过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以法律形式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稳定下来,有利于促使国营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2)利改税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减税让利和税前还贷措施,增加了企业的自主财力,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如国营工业企业税后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4%上升到1987年的43%。(3)利改税进一步贯彻了企业经营成果与企业物质利益挂钩的原则,促使企业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利改税建立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度,为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利改税也存在一些问题:(1)以调节税取代税后利润上交,不符合国家作为国营企业所有者的代表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模糊了税利界限。(2)税前还货软化了企业的自我约束,助长了企业投资规模的膨胀,使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受到了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近几年的财政收入。(3)所得税税率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增强活力。
四、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的充分的自主权”。从1987年起,各地贯彻国务院精神,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普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财务上的主要特征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多种形式,如“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补贴)包干”、“投入产出包干”、“双保一挂”(即保上交利润和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外贸企业的三项指标和两个挂钩责任制(即国家按计划确定的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及实行减亏增盈留用政策)等。除此之外,还有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相关联的“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形式。
为了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1987年8月,财政部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务问题作了暂行规定,明确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内容和责任。指出: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交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不能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和其他各税。承包后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仍按税法规定照常纳税,企业超额完成上交目标任务的,实行超目标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同企业清算,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得在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在对工商企业实行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国家对农垦企业利润分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1979年起,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了盈亏财务包干,主要形式有:(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2)“包干上交,结余留用,短收不补”。(3)“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国家对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农场对所属的农牧生产队、工厂、商业等单位也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财务包干。在此基础上,农场所属单位又对家庭农场包干,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办法。财务包干办法扩大了企业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是适合我国农场实际情况的一项成功改革。
通过总结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十年改革的实际经验,我们体会到,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而企业自主经营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基本条件。多年来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探索,各种经营方式,各有所长,适应范围不尽相同,效果不一。利改税办法的实施虽然对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机制不健全,价格体系不合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以统一的、规范化为特点的利改税制度,还不可能完全适应企业多样化的要求。从当前情况看,效果比较好、适应范围比较广的是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多样化和税收规范化的矛盾。这一形式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微观经济机制,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是,要彻底改变“统收统支”、“大锅饭”、“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管理办法,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必须根据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即将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分解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另一个是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
按照税利交流的原则,今后应降低所得税税率,将调节税并入税后利润,增大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部分,实行所得税税后还贷和所得税税后各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并要改进企业亏损弥补制度,对政策性亏损补贴,逐步将事后弥补改为事前财政补贴,并由冲减收入改列支出;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坚持按自负盈亏的原则,财政不予补贴,但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用实现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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