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条例规定,现将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如下:
一、关于公路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2.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占用耕地,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
3.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占用耕地,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4.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上述规定对公路征收耕地占用税已作了照顾。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对于高速公路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煤矿开采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煤炭企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2.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的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有关港、澳、侨、台同胞占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条例规定,现将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如下:
一、关于公路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2.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占用耕地,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
3.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占用耕地,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4.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上述规定对公路征收耕地占用税已作了照顾。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对于高速公路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煤矿开采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煤炭企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2.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的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有关港、澳、侨、台同胞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内投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后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对利用外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它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以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3.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实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关于文教、卫生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对于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4.对国家城建、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居民群众自筹资金兴建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5.《条例》规定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学、中学、小学校,而各级党校、团校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6.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老年活动中心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7.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划生育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五、关于猪场占地的有关规定
1.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根据《条例》规定,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六、关于水电工程占用耕地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