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9月30日 (88)国检办字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中关于加强地方对中央企业检查的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的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公司,下同)名单,地方必须派人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地方还可增加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名单,并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达给省的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名单中,包括由计划单列市检查的单位。如何分工检查,由省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具体商定。
铁道系统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已全部留给铁道部使用,地方可不再进行检查。
二、中央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抓紧进行自查,并及时派出人员积极帮助企业搞好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企业和单位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
1988年9月30日 (88)国检办字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中关于加强地方对中央企业检查的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的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公司,下同)名单,地方必须派人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地方还可增加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名单,并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达给省的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名单中,包括由计划单列市检查的单位。如何分工检查,由省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具体商定。
铁道系统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已全部留给铁道部使用,地方可不再进行检查。
二、中央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抓紧进行自查,并及时派出人员积极帮助企业搞好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企业和单位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在报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1份。凡在1988年11月10日以后,中央主管部门没有派人进行检查的,不论中央企事业单位自查是否结束,地方政府即可派人进点检查。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过的,如有必要,地方政府还可派人复查。但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不要同时进点检查。
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查出的应交违纪金额,经核实定案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正式发出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通知书应抄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1份。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收到“企业单位自查报告表”和“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后,应把它作为初审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时,审核企业单位是否已经调帐、入库的依据,如发现被查单位未调帐、入库,应即通知被查单位更正其会计决算。
三、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金额,地方财政仍可按已补交入库金额分成20%。地方提取分成的具体项目包括:(1)盈利企业已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或利润;(2)亏损企业实际减少的弥补亏损补贴额;(3)事业单位实际减少的财政拨款数;(4)由中央财政支出的棉花加价款;(5)已补交入库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6)进口单位已补交入库的关税和进口调节税。
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下列违纪金额,地方财政不提取分成:(1)财务体制已下放给地方的外贸企业收入(或外贸企业亏损)以及已包干给地方的粮食加价款;(2)按三、七比例分别列入地方预算和中央预算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实行“五、五”分成的保险企业收入;(4)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各种税款和其他收支。
四、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应交中央预算的各项违纪收入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不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在这次大检查中,一律由被查单位通过所在地银行直接汇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财税、物价大检查临时过渡存款户”,帐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行号20006)。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检查组要监督被查单位如数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在收到被查单位的汇款后,统一上交中央总金库,并作为办理地方财政分成的依据之一。查出中央亏损企业应减少的弥补亏损额和中央事业单位应减少的拨款数,也应由被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已拨补的虚报冒领款或自有资金汇交到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财税、物价大检查临时过渡存款户”。银行信汇凭证可以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向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申请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已入库违纪金额财政分成时,应报送: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联合上报的申请分成报告;2、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1份);3、各被查单位的“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和“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各1份)。为了及时办理分成手续,上述汇总表、签证单和银行信汇凭证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列。申报分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89年5月底。
六、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金额,被查单位不得提取留利或分成。如发现被查单位提取留利或分成的,地方财政一律不能再计提分成。
(2)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应严格区分自查出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由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地方和检查单位不能作为被查数统计上报,套取中央财政分成。
(3)在1988年大检查期间(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算起),各地审计部门在地方政府或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查出的违纪金额,应统计到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内。其中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已补交违纪金额,地方财政可按规定提取20%的分成。各地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金额,不要统计在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内。其中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已补交违纪金额,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提取的分成,仍应按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另行单独上报财政部,不要同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违纪金额和地方财政分成数混在一起。
(4)对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问题,检查单位与被查单位如有异议的,可由检查单位将违纪情况和双方意见上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或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