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更好地发展文化事业,增强文化事业的活力,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开展了“以文补文”活动。近几年来,这一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了使“以文补文”活动更深入、健康地发展,文化部、财政部于6月29日至7月2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经验交流会。
“以文补文”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设备,根据群众的需要,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并根据当地群众经济负担的能力和举办这些活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适当地收费,然后,用所取得的收入,进一步扩大业务服务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目前“以文补文”活动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挥本身优势,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如举办文化艺术,科学普及技术培训班和进行文化科技方面的咨询等;二是延伸自身业务,扩大文化经营领域,如举办舞会、音乐茶座、录像放映、书画展销等;三是开展与文化活动配套的多种经营,如开办小卖部、商店、冷饮部、招待所等;四是兴办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的经济实体,如办文艺工厂、文化用品服务公司、音像器材门市部等;五是文化事业单位和企业合作,建立契约关系,互惠互利,互相支持。
几年来,“以文补文”活动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1、增加了文化单位的收入,改善了文化服务条件。据文化部对北京、辽宁、江苏、湖北、四川等12个省市的调查统计和对全国推算,1987年全国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总营业额约为6亿元,纯收入约1.4亿元,纯收入相当于国家拨给文化事业经费的13.6%。这些收入弥补了文化事业费的不足,解决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文化事业的发展。2、扩大了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增强了文化事业自身的活力。“以文补文”活动的广泛开展,扩大了服务范围,从经营项目、活动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推动了文化事业的优化发展,也给文化活动带来了生气。3、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文化服务质量的提高,由于文化活动增加了有偿服务的成分,群众对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使组织者增强了责任心,参加者有了自觉性。4、增强了经营观念,改善了经营管理。改变了过去由国家统包统办,忽视经营管理的状况。实行经营承包制和岗位责任制,引进了竞争机制,使得一些文化事业单位开始学会以经营者的眼光关注社会的需求,研究群众的文化心理和文化消费的需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5、开辟了一条内部人员更替的渠道。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后,为文化团体中的富余人员施展才华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使富余人员得到了合理的安置,促进了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6、不但为群众提供了丰富多采的文化生活,而且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增加了财富,一些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为国家换取了外汇。
会议期间,文化部副部长高占祥代表文化部、财政部讲了话。高占祥指出,“以文补文”活动是发展文化艺术生产力的需要,是文化事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是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的产物。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设备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使国家在对文化事业投资增长有限的情况下,能更多、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国总体上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施。他强调,在开展有偿服务同时,不应忽略和轻视无偿服务,并要用有偿服务的部分收入补助无偿服务。一个单位“以文补文”搞得好不好,不仅要看它的经济效益如何,还要看它的经济收入是否主要用到了文化事业建设上。
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发言,并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谈了一些意见。
一、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资金来源问题。刘仲藜说,开展“以文补文”的资金,首先要在文化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大量生动的事实说明,一些文化事业单位是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以文补文”活动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如果不立足自身,两眼盯在外援上,则将延误“以文补文”活动的开展。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事业单位上交的“以文补文”收入中,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也可从现有的事业费中挤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一并使用。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尽力借给文化部门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周转金。此外,还可以争取从银行和其他单位借进一部分资金开展这项活动。
二、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好“以文补文”的收益分配问题。刘仲藜指出,“以文补文”是一个笼统的提法,实际上,它包含的是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有“以文补文”、“以工补文”、“以商补文”、“以副补文”、“以牧补文”等等,它类型多、种类复杂,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这就给财务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就更要求我们扩大知识面,掌握多方面的财务知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在处理“以文补文”的收益分配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以文补文”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背离了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宗旨,使“以文补文”活动失去了意义。但是,也要切实照顾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要使从事这一活动的同志得到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适应的报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保护他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热情,才能使“以文补文”活动越搞越有积极性。不然,将会使“以文补文”活动难以坚持下来。
三、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增加的纯收入,财政部门不减拨经费。刘仲藜强调.国家不会因为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增加了纯收入,而对文化事业经费有任何的递减。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尽可能帮助文化部门建立或增加“以文补文”的周转金,以便把一些在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中有困难的文化事业单位扶上马、送一程,帮助他们把“以文补文”活动尽快地、健康地搞起来。
会议期间,有30位代表介绍了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先进经验;讨论了《文化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表彰了近几年来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成绩比较突出的36个文化、财政主管部门、文化事业单位的14名先进个人和86个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