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石家庄市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对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收到较好的效果,当年上缴国库罚没收入593万元,比上年增长2.9倍,支付办案费用111.8万元,占上缴收入18.8%,比上年增长1.5倍。具体改革措施有以下几点:(一)印发使用《石家庄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废止各执法机关以前自行印发的收据。执行罚款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否则,被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二)整顿罚没收入项目,重新办理申报申验手续。各执法机关对罚没项目逐个进行清理,认真填报《石家庄市罚没财物申报表》,申明罚没项目、范围、标准、文号、日期和上级批准机关名称,经审查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给“统一收据”,继续行使罚没职权,不符合规定的报请市领导批准,予以纠正。(三)健全“统一收据”的领用制度。他们在市财政与县、区财政之间,财政与执法机关之间,执法机关与所属办案人员之间,建立了一套“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结存手续,填报《统一收据登记卡片》。对罚没收入和实交款项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罚没款项按时足额上解。(四)罚没收入与办案费用实行收款两条线。各执法机关必须在每月终了五日内将各项罚没收入(含赃物变价收入)直接全额缴入国库,所需的办案费用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对罚没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留、挪用和坐支。同时,还重新整顿了办案费用开支范围,健全了预算、记帐和报帐制度。(五)对办理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罚没案件,如擅自提价涨价、缺斤短两、销售假冒商品和霉烂变质食品等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减少群众的损失。
一年来的实践表明,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了许多好处:一是乱罚款、乱支用罚没收入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二是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财政收入;三是罚没收入管理上的责、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有利于调动基层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把办案经费与单位正常经费捆在了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机关经费的不足,减轻了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