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农业税征收制度和农业税减免政策主要是在五十年代制定的。三十多年来,有关农业税政策的执行,在为国家积累资金,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调节农作物收入之间的合理分配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有的农业税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了,尤其是在农业税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从我省农业税减免的情况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单纯的“输血型”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税减免是从照顾农户的困难出发,没有考虑如何帮助农户改善生产条件,克服困难,因此这项政策在执行中一直处于消极的状态。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农业税减免是实行以户征收,以队结算,以队减免的办法。在农业税减免款的使用上,不少地方把它视为社会救济款使用,有的打入公益金统收统支。党的十一幅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经济结构起了较大的变化,农业税减免实行以户征收、以户结算,以户减免的办法。这样分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款一般多则几十元,少则几元钱。这种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减免款,不可能帮助贫困户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造血”功能,因此收效不大。不少自然条件差的贫困地区,年年减免,年年贫困。
二是农业税减免的依据不够客观,执行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但是在执行中,由于计税产量和实际水平差距过大,往往无法分清农户的轻灾与重灾,一般都是将减免款平均分配到农户。有的贫困地区农业税减免,不区别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一律免征三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苦乐不均,
三是减免到户的办法,容易使个别人钻空子,造成人情减免和过头减免的现象。过去,有些地方减免款并没有按政策减免到户,而是被部分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照顾了自己的关系:有的把减免款当作抚恤金、救济款安排了,甚至安排数大大超过了农业税任务数,即出现过头减免。如我省公安县松涛乡雷洲村的一位干部,1985年应交农业税25.80元,因其困难,乡政府决定给减免200元的农业税,超过了应负担农业税任务的6.7倍。
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农村经济情况,我认为,农业税减免工作应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指导思想。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改现行“输血”式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为“造血”式。农业税减免政策是五十年代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规定与实际脱节。为了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有必要改变长期以来层层平均分配到户的减免办法。应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除特困户以外,相对集中部分减免款用于改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办一、两件农民力所不及的实事,增强农业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通城县原沙堆区清水乡伍花村有9个村民小组,163户,1046人,耕地面积1075亩,由于地处高山,水利条件差,1985年因遭旱灾粮食减产45万多斤。1986年该村除对特困户(残废人及鳏寡孤独户等)的农业税实行减免到户外,将其余的农业税减免款集中起来,用在抽水机站的建设上。该抽水机站共投资5000元,建成后扩大灌溉面积380多亩,在当年旱灾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粮食比1985年增产60多万斤,户平增产3800多斤。
第二,改现行先征后减的农业税减免办法为先减后征,集中留用。按照农业税先征后减的政策规定,不管是丰收年,还是歉收年,一律先征收起来,然后再根据情况一户一户减免。这个办法过份烦琐,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还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农业税减免款上做文章,破坏了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因此,建议对农业税减免实行先减后征,适当集中的办法。即对每年基本固定的农业税社会减免指标,年初由县下达到乡,各乡根据各村组的经济情况,困难户多少随同纳税任务分解到村,各村在群众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除对特别困难户给予照顾先减后征外,余下的减免数由村集中作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对不能固定的灾情减免,在每年秋后农业收成基本确定后,按受灾程度逐级分配到各村组,由村组冲减抗灾费用或集中用于改善生产条件。
第三,要把审核农业税减免款工作制度化,做好与农业税减免有关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平均分配等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