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规建设发展较快,在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目前我国的财政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变化了的情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未能及时颁布新的法规。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财政法规不完善。近几年人们普遍反映,在年初预算确定之后,由于上级新开的减收增支口子较多,领导批的条子也多,往往造成决算突破预算,影响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我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预算法,对调整预算的权限、程序缺乏法律约束。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为以权代法,随意“开口子”、“批条子”开了方便之门。此外,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至今尚没有一部国有财产法,关于财政支出的法规建设也不够。(2)财政法规的废除和更新停滞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财政分配关系的变化,有的财政法规必须进行补充、修改或新建,但目前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常常陷于被动地位。如我们在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实践已经证明调节税存在严重弊端,所得税也不够完善,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使我们未能及时改革,从而面对当前广泛开展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难免处于被动。另外,我们在建立新的财政法规时,撤销和废止旧法的工作没有跟上,常常出现新法规条文与旧法规条文同时并存,相互矛盾,使人无所适从。(3)有法不依,知法违法。通过多年来的法制建设,我国中央财政法规到1986年底止已达3700余件,现行有效的也有1300多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如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每年查出的违纪金额都以10亿元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屡查不清、屡禁不止的现象?从管理上看,主要原因是,过去长期以来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缺乏比较明确、具体、系统的处罚法规.加之执法机关的权责不够明确,以及有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从局部利益出发,为违反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说情护短,不能认真地依法办事。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规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增强财政法制意识。增强财政法制意识,一要广泛宣传、贯彻财政法规,这是增强财政法制意识的前提;二要秉公执法、言出法随,这是增强法制意识的必要保证;三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增强法制意识的强制力。当前的重点是要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新颁布的财政法规,努力形成一个人人懂法、个个守法、大家执法的新局面。
第二,健全财政法规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一些财政基本法规,如预算法、决算法等。只有制定了科学的预、决算法,才能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和杜绝随意突破或调整预算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财政支出方面的法制建设,加强对支出的法律约束,从而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行政支出的过速增长。
第三,财政立法必须有一个总体规划。要制定财政法规建设的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健全完善。同时,要加强立法预测,根据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趋势,超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议案。当前特别要预见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制定有关财政法规。从而使财政立法不仅仅是被动地反映改革的要求,还应当是主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四,强化财政法规的权威性。财政法规是国家财政经济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是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依据和准绳。财政法规一旦公布就须严格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修改之前,都不得自行“变通”,或者拒不执行。凡地方无权修订变通的,都必须以全国统一规定的财政法规为准。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对某些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但是修改法规必须遵循立法程序。
第五、加强财政、审计检查、监督。这是维护财政法规,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要搞好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除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职能外,要认真抓好全国性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不仅仅是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法规的重要措施,而且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双增双节目标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