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胡志新 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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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立法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任务,为管理和调整国家与单位、国家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而制定财政法规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统称,下同。的工作.加强财政立法是加强财政法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间,财政立法贯串于财政经济改革的全过程,并在改革中开拓前进,发布了大批重要财政法规,协调了大量经济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问题的条文内容.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财政法规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鉴定。实践证明,加强财政立法活动,对于保障财政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的宏观调节与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财政立法,发布财政法规,是为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加强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经济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财政工作主客观条件成熟的程度,及时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发布财政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中.国家发布的财政法规共达2000余件,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都超过了建国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在现行的1300多件财政法规中,有80%以...
财政立法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任务,为管理和调整国家与单位、国家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而制定财政法规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统称,下同。的工作.加强财政立法是加强财政法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间,财政立法贯串于财政经济改革的全过程,并在改革中开拓前进,发布了大批重要财政法规,协调了大量经济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问题的条文内容.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财政法规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鉴定。实践证明,加强财政立法活动,对于保障财政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的宏观调节与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财政立法,发布财政法规,是为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加强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经济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财政工作主客观条件成熟的程度,及时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发布财政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九年中.国家发布的财政法规共达2000余件,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都超过了建国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在现行的1300多件财政法规中,有80%以上是九年中发布的,主要的财政法规,大多数是新的。可以说,这几年基本上实现了财政法规的“更新换代”,基本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按财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划分,大致有以下几类:
——在改革财政、财务体制,打破吃国家“大锅饭”,调动地方、企业、单位理财积极性方面,有:《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和《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等等。
——在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方面.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以及从1981年起每年发布的《国库券条例》.
——在支持科学发展与技术进步,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方面.有:《关于新产品的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开支的规定》、《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等等。
——在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方面,有:《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建筑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等等。此外.在保护耕地资源方面,还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引外商投资,引导外资朝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向发展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等等。
——在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快建设事业方面,除了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规定实行特殊办法外,还有《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等等。
——在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方面.有:《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等等。
——在搞活城乡经济,促进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方面.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
——在加强财政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有:《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法规中.有不少法规具有鲜明的特色。如《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等,都是迄今世界各国没有专门制定过的。
由于上述一系列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调整了各方面的财政分配关系,无论是在调整和稳定经济、支持和促进生产发展方面.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方面,在巩固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以及在加强财政管理,逐步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协调经济法规草案中涉及有关财政问题的条文内容,是当前加强财政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每一项经济改革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每一个经济法规在拟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同财政关系较为密切的条文。审查这些财政性条文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财政政策和财政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协调,提出修改意见,把矛盾解决在法规正式发布之前.这是严格管理国家预算的需要,是维护财政法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部门的经济立法工作都在不断加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财政部每年收到各部门草拟的经济法规约有六、七十件之多,审查和协调的工作量很大。经济法规中的财政条文规定得是否准确,是否妥当,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家分配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这几年各部门草拟的经济法规,总的说,是坚持了协商办事的原则,对财政问题的处理和规定是谨慎的。但是,在少数法规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国家财政法规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有些减收增支的条款,从部门看是合理的,需要的,但从总体看就不一定妥当。如果立了法,就会影响众多的“左邻右舍”,影响到国家财力的可能和政策的统一。如有些部门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在未经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就写上了诸如“实行优惠税率”,建立“专项基金”,规定所属企业上交的税收“归主管部门留用”,“免税若干年”等等内容的条款;有的规定,在协商过程中,本来已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法规草案上报国务院时,又自行“夹叙一笔”,扩大了财政减收增支的范围;还有的部门甚至自行下达有关财政减收增支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不处理好,显然就会影响到财政法纪的严肃性,干扰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1983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报告中,明确规定:1.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凡涉及减收增支的内容,都要事先商得财政部的同意,然后专门审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叙一笔”;2.税收必须统一管理,凡涉及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3.国务院各部门在草拟有关经济法规和报告时,凡涉及改变现行财政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4.中央各部门要求追加预算支出,或者采取减收增支的措施,必须会同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一并陈述.以便国务院作出正确决定;5.今后,未商得财政部同意,有关部门自行下达涉及减收增支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要求纠正,并通知所属财政部门不予执行。这些规定,无疑是对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力支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
全面清理财政法规,鉴别哪些有效,哪些已经过时,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法规的意见,是财政立法的一项经常任务。
恩格斯曾经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为了保证财政法规内部的和谐一致,除了做好财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以外,还必须适时修改那些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财政法规,及时废止那些与现行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及阻碍经济发展的旧财政法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财政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和清理。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983年9月转发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要求,财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从当年11月起全面展开。
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工具。作为规定财政收入和支出,组织和管理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财政法规,涉及到各种所有制经济,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还涉及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等。正是因为财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所以财政方面法规之多.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居于首位,这是很自然的。根据这次清理统计,1949年10月至1984年底,共发布财政法规3500多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财政法律、法律性文件有60多件,属于国务院发布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有350多件。这些财政法规都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制定的,绝大多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和长期“左”倾错误的影响,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少法规的有效性也发生了变化。因而,有必要对财政法规作一次系统的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经过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的清理工作,基本摸清了建国以来的财政法规情况。截至1985年底仍然有效、需要继续贯彻执行的财政法规,占清理总数的35%左右;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占1%左右;因情况发生变化,已经不再有效的,占64%左右,其中,已经完成历史任务或者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占37%,因发布新的法规,需要废止的,占27%。对这些不再有效的财政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已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先后明令废止,总数达2000多个。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财政立法活动,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执行现行有效的财政法规创造了条件。
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财政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财政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法不健全的局面有所改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财政立法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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