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征管工作也作了一系列改革。但是仍然存在负担不平衡的现象,给农业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使农业税负担进一步趋向合理,我们认为,现行农业税办法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
目前,农业税负担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计税常年产量是二十多年以前评定的,与近年来农业的实际产量相差很大。二是计税土地增减变化也很大。就河北省深县情况来说,1986年底全县总耕地亩数(统计局数字)比计税亩数少三万多亩,由于没有及时调整,出现了减地不减税的不合理现象。三是税收负担不平衡。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的生产发展水平发生了变化,农业税负担较低的贫困乡村,通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跃成为脱贫致富的富裕乡村,还有几十年来农田的肥瘦和地力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些都使原来高低不一的农业税负担税率与目前状况很不适应。就深县而言,现行全县平均税率为8%(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但负担最高的村为12.5%,最低的村仅为3.5%。因此,农业税征收必须进行一次根本性改革。如何改革和调整农业税办法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呢?我们认为:
一、重新调整常年产量。常年产量是核算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如何核定常年产量使之较为合理,这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为了缩小差距,减少实际工作量,尽可能使调整后的常年产量做到合情合理,可按财政部门曾经调查过的1979年至1982年四年平均总收入计算,也可按近几年统计部门统计的年平均农业总收入计算。
二、进一步澄清计税土地。二十多年来,一方面由于各地从事农田水利建设、修路、建厂、建校等因素占用耕地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原来的废弃地、荒地经过开垦整理,变成了可耕地。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由于承包耕地与现行计税土地不符,农业税的计税土地无法落实到户,给基层农业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澄清计税土地,最好以实际耕种的土地为基础。即以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加上现在属于集体耕种或承包出去的土地之和为准。这样不仅使税负趋于合理,而且为今后建立健全农业税征收户籍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合理调整税率。在确定了常年产量和澄清计税土地的基础上,合理地调整农业税税率。调整农业税负担的办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上级核定某一地区农业税征收任务不变的情况下,以一定时期的农业年平均总收入为依据,核算出某一地区的统一税率(即平均税率),其公式为:平均税率等于上级核定某一地区的农业税征收税额除以某一地区平均常年产量(以公斤米为计算单位)。各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计算公式,核算出他们所负担的税额。另一种办法是在上级核定某一地区农业税征收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用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负担总税额的50%,用澄清后的计税土地负担总税额的50%的办法。可以县为单位核定出平均每亩负担税额和百斤常年产量负担税额,然后对各纳税单位和个人,根据各自不同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算出各自应负担的农业税额。经过多方面的调查、测算和论证,后一种办法比前一种办法较为合理易行。因为常年产量是核算纳税额的主要依据,而土地对于生产产品的价值和产量的高低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土地的多少和土地的潜在能力将决定着产量的高低和收入的多少。让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结合起来计算税负,既平衡了地少产量高和地多产量低之间的矛盾,又能促使土地承包者精心耕种土地,努力提高产量增加收入,避免土地的荒芜与浪费,使祖国宝贵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的发挥和利用。